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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4-07-28 06:14:53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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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调研报告

  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调研报告 篇1

  司法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网络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信息录入、信息核实、帮教安置、统计查询等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平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安置帮教工作中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核实工作不仅有利于上报、汇总、对比、分析、查询、统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和数据,而且有利于更好地甄别、查找“三无人员”、“三假人员”,从而全面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流动去向,有效解决衔接难等问题,提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从而实现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的无缝流转,促进安置帮教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当前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三假人员”问题。部分待核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和电话均不真实,无法对其信息进行核实。这与中办5号文件精神不符,也为下一步的安置帮教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口袋户”问题。因房屋买卖等原因户籍迁出,又没有落户新址,俗称“口袋户”,此类人员信息也无法核实。

  (三)“外省籍人员”问题。存在户籍与住址不符的情况,甚至户籍在外省,依据安置帮教实行户籍地管理的原则,此类人员信息也难以核实。

  (四)“空挂户”问题。随着拆迁工作的`不断推进,产生了许多人户分离的现象,此类人员信息难以准确核实。

  (五)预释信息滞后问题。安置帮教系统平台中预释放人员信息滞后,有时存在人员已到家,而预释信息还没到达的现象,造成无法及时通知其家人或社区接回,不利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

  二、做好信息核实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领导,思想高度重视。要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信息核实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同时,定期召开司法所长和安置帮教干事会议,每月对各司法所上月的信息核实回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认真排查,积极做好沟通。数据准确真实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基础,要认真做好人员信息排查工作,初步筛选出地址有明显错误的人员,排除非本辖区人员,并对其中的错误[:请记住我站域名/]信息进行修改。同时,在此过程中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协调,寻求核实办法。出现疑似“三假人员”的情况,一方面利用平台上有限的信息,借助公安信息平台核查信息;另一方面及时与监所方沟通,通过监所方进一步补充、更正信息。

  (三)定期清理,降低核实失败率。按照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逐一将核实失败人员列举出来;定期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或到社区及本人家中进行走访,核查相关资料信息,并及时更正错误信息,降低核实失败率,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准确衔接。

  (四)及时处理,把握时间节点。以前省厅、市局信息为月底核实统计回执情况,这样给平时工作不及时,月底搞突击提供了可乘之机,现省厅规定信息随机抽查的考核办法,因此,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处理,才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核实和回执工作,实现“出监(所)接茬无缝对接、安置帮教无一遗漏”的目标任务。

  (五)全面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将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司法所、落实到具体人,做到“工作不留死角,信息核实准确,发送回执及时”,同时将信息核实工作列入相关科室及司法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点,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不按时核实信息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检查,定期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从而确保信息平台的畅通、准确、及时。

  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调研报告 篇2

  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助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安置帮教工作也呈现了区域化的不均衡发展。而这其中,既有安置帮教机构的原因,也有刑释解教人员自身的原因,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

  一、当前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为止,除了一些个别的原则性指导文件,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全面的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保护的法律,实践中往往只能依靠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任意性较大,这也导致实际工作缺乏执行力,或是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混乱,难以衔接。

  (二)基层组织建设不完善,脱管失控现象严重

  由于安置帮教工作本身的非强制性,很多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归后不会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报到及办理入户手续,而是选择到外地务工,这导致当地的安置帮教组织无法掌握他们的行踪,因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而安置帮教工作本身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工作机构,有的地方有专门的安置帮教组织,有的地方则与社区矫正或基层工作处合二为一。这样混乱的组织形式导致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没有统一的工作流程。再加上这项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而很多地方基层组织的力量薄弱,无力统筹各个部门统一开展工作,因此这项工作很多时候处于无人抓无人管的状态。

  (三)安置就业困难

  在目前整体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下,刑释解教人员大多都面临着无法就业的困境,由于刑释解教人员很多自身条件差,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社会歧视,他们在缺乏政府帮助的情况下很难实现自力就业。

  (四)安置帮教主体单一,缺乏社会参与

  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让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被社会所接纳,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安置帮教工作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极度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而安置帮教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应当由社会主导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参与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二、原因分析

  (一)安置帮教理论研究、立法滞后

  西方国家对于人的社会保护有着200多年的研究历史,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而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社会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再社会化工程,需要社会学、法学的理论予以支撑。虽然中央、国务院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综治委和各省市综治委也制定了一些工作方面的规定,但就安置帮教工作本身来说没有一部法律来指导、管理,这给安置帮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然已不再适用。1994年的《监狱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救济和权利保障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但只有4个条文,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性,不能涵盖安置帮教工作的全部内容。现阶段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还是依据现行有关政策,借助行政手法去贯彻落实,这既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基层力量分散,信息资源没有共享

  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开展,但是部分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对安置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再加上不同系统的单位内部缺乏固定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这项工作。同时,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基层安置帮教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口信息不全,对部分不愿意回原籍或者因各种原因发生户口迁移的人员难以管理。

  (三)刑释解教人员的标签污名化与社会区隔和排斥

  刑释解教人员虽然已经经过国家规范的约束和改造,实现了再社会化,但社会制度、社会成员对其污名化标签的现象和机制安排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对他们的定期审查,舆论宣传中对他们的负面报道。普通民众对安置帮教人员的评价也普遍比较负面,危险而易于再次犯罪往往是人们对他们的第一印象。刑释解教人员同时还面临着社会的区隔和制度的排斥。英国社会学家布思关于伦敦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研究发现,这些人重犯率很高与社会文化的区隔和排斥有着很强的相关性。标签污名化通过社会制度的区隔而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这些区隔和排斥包括就业制度中的歧视、流动机会的丧失以及身份的固化等等。刑释解教人员一般来说社会声望都比较低,经济购买力和政治权力往往也是缺乏的,他们往往被隔离在正常的流动渠道之外而成为圈外人。

  (四)政府与NGO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缺乏合作

  政府在安置帮教工作中能够有力的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质量,降低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政府的工作往往缺乏专业化的水平,很多时候有心无力,最终产生畏难情绪,反而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相反的,一些非政府组织拥有大量的专业社工和常年从事社会工作的经验,并且能够深入社会之中,不仅能够做好工作还能起到正面的宣传作用,传递正能量。可是,现实情况是,目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

  缺乏长效有力地合作机制。如果能够借助一些非政府组织,例如上海市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帮扶回归人员的工作交给专业的社工站,由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来开展工作,既是对政府力量的有效补充,也能够让社会大众对这项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取得人们理解和认可。

  三、方法和对策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法治化

  法治化的前提是法制化,安置帮教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

  1.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法制化。以立法形式完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明确工作部门的职责分配,避免工作混乱互相推诿。

  2.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个长期工作固定下来,明确工作程序,形成稳定的工作制度。

  3.工作机制的一体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充分共享信息资源,通过立法或制度上的规定将各个职能部门和机构有效联合起来做到帮教工作机制的一体化。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去污名化

  污名化就其实质而言,是主体在外在环境制约下的自我建构和自我认同。该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切合。为此,在开展具体的安置帮教实践工作中可以引入社会学、社会工作领域中所普遍强调的保密、责任原则,消除制度安排中的比如说就业领域的歧视性政策;在舆论、媒体宣传等领域中消除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负面和污名化形象塑造等。通过行为的规范、生活生产技能的培训提升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经过帮扶教育消除刑释解教人员心灵上被打下的烙印,避免其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

  (三)丰富社会网络资源,加强政府与NGO之间的合作

  借助一些非政府组织,例如我国上海市就有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当地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帮扶回归人员的工作交给专业的社工站,由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来开展工作,既是对政府力量的有效补充,也能够让社会大众对这项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取得人们理解和认可。通过社区工作和行政工作,加强刑释解教人员与社会资源的联系,发挥正式团体、非正式团体的社会辅助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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