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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减税降费措施预计年减5000亿

时间:2023-01-15 22:53:27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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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减税降费措施预计年减5000亿

  导语:要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市场和企业各自的作用,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减税降费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减税降费措施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方案》强调,要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市场和企业各自的作用,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方案》明确,降成本工作要努力使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等得到合理和有效降低,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2016减税降费措施:实体经济减税方案出炉 预计年减5000亿

  减税具体措施

  一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等。

  二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包括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扩大长期低成本资金规模,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等。

  三是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

  四是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包括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

  五是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包括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等。

  六是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包括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等。

  七是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包括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

  八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开展技术、管理和营销模式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目标成本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由海关对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的含义是:

  减税、免税货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于减征和免征关税(含进口调节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是指按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征收或免征的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

  第三条 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

  (一)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二)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三)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四)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

  (五)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机构和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于暂时免税进口的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七)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八)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九)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十)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第四条 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暂免徽收手续费。

  第五条 进口下列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免征手续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四)用于救灾的物资;

  (五)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六)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七)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八)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九)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后出口的货物;

  (十)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

  (十一)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第六条 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或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千分之一点五计征;

  (二)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后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

  (四)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五)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第七条 手续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的到岸价格如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手续费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后计征。

  第八条 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第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九条 海关征收手续后,应对纳费人发给手续费缴纳凭证。

  第十条 已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如在其后经海关批准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征关税时,已征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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