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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导语: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如何区分?“禁止分配原则”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差别化扶持制度如何体现?“同”而又“不同”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现有学校如何平稳过渡? “不设置统一过渡期限”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分类化管理后如何登记?“到哪里去很明了”
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明确回答了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
首先,明确登记机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其次,现有学校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规范?“五大措施来把关”
《意见》规定,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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