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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公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27 09:39:46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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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公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杨公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服从杨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1—3人不得超过120平方米;3—6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6人以上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三、具有下列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2、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3、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因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5、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新建住宅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1、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2、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3、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4、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5、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6、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本人提出用地申请,村民组70%以上群众同意,报村委会。

  2、村民会议或者村两委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1)、所在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对照本办法第一、二、三、四条内容初步审查。集中讨论研究,形成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2)、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退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3)、符合条件的农户,由村委会负责把资料(农户申请、村会议记录、村委会报告)上报镇土地建设管理所。

  3、镇土地建设管理所到现场进行实地初核,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退回村委会,符合条件的提交镇政府镇长办公会议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六、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所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应当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杨公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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