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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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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们的生活与经济息息相关,而经济法恰恰是调控我们经济生活的一个部门法。改革开放30的摸索和试验中,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国力日益强盛,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少提高,但也留下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国家、社会面临重大转型的紧要关头,经济发展有许多挑战和机遇。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方向的调整都要法来衡量。本文将以经济发的角度来阐述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
关键词 经济法 法治建设 建议措施
在改革开放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节奏,人大和国务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删除和修改了我国多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时,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和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比较受关注的,有《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经济法的渊源
有经济并不一定有经济法,经济法的源头来自于活跃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出现,首先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为此在适应社会的刚性发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现存又阻挠社会进步的社会关系,这样就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建立强有力的社会规则——法,就这么产生了,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经济的失败,就造就了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的经济法就此产生。从前面的推论可得,现代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它是社会改革的发动机,而同时,经济发的发展和兴盛,也加强了现有资本体制的牢靠和进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学理论来自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通过这些理论武装指导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并且做到经济法的研究和进步发展是我国思想解放的动力,促进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
在21世纪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会经济动物”,经济生活活动已经与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密切相连,这种程度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无法与其相比。同时,人们为了方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时,法就成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最为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为准则。在这一方面,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是一个经商兴盛的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现状,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许多、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国计划经济制度,特别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全民经商的浪潮中,冲击了我国固有的农村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更是加大了对经济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国的经济法制。
经济法现代性的定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面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一、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二、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这强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多比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三、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就目前学术上而言,并没有多大的论述的分析,在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我认为经济法所具有现代性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做一分析,二是经济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二、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理讲,经济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主与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素。这些在我国经济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体现。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和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已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学界通说,市场经济的原本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存在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法治有着内在的需要,所以我们要立志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转,就必须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求实现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统一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进一步发扬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和法治的过程”。
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对责任进行细分和规划,所以,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求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思想,对国家利益和组织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和谐协调,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权力更有效的实施,同时又能维护现有合法权利的真正有效的实现和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达的繁荣,必会推动经济法的完善,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显达,这样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繁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价值优势弥补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从而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有效保护和调整。
三、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困境
我国经济法治方面的障碍有众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导思想方面,从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力争利益的群体都没有被吸纳到法中去。即使我们现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比较好的方式,而我国的立法者也会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见,而是照着自己的意思考量。
其次,我国现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们是一个充满角色社会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对于哪有许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来说,正需要对其准确定位,使得其角色不会出现错位、利益没有冲突、人人都可问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执法或司法不够力度。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还是乱世,都以人治为基础,看人不看法,已成为习惯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经济法治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建设,它需要各种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内部还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协调发展来推动着工程整体的进步,同时,就像开快车一样,车速快了,也能带动各个零部件能良好运转,使其发挥到最大利益。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完善,加速经济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断深入和提升,同时,哪些比较有规范性的法律已陆续出台,并颁布实施,此时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促使我国的经济民主也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我国在经济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经表明我国在经济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们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这样不仅是人类的经济生活的提高,也是我们法律观念的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这种素质上的变化,将极大地改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有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成功。我相信,经济法的这种质的变化会增强我国经济法学者对此研究的信心和决心,促使他们继续勇敢的挑起重担,不断地推动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建设。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4.
[2]周德义.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J].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3]姬晓红.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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