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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摘 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是我国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构成部分,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本文主要通过对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差异的介绍,进而探讨了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仅供交流使用。
关键词:民法原则;民法规则;关系
概括起来说,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能够形成的基础,如果没有民法原则也就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原则的存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有些系争案件,裁判者可以直接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使用民法原则。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差异
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最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两种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即都适用于民法领域,但是两种之间更多的是差异。
民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民法基本原则,这一类原则民法涉及到的所有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另一类是民法具体原则,这类原则主要是应用在具体的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适当履行原则就属于具体原则。
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首先,基本原则应该是根本准则,其所做出的规定,使用与整个民法,范围非常广,而具体原则只适用于民法中的特定领域,其适用范围比较窄,而且在制定具体原则时,不能违背基本原则;其次,民法中涉及到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其对执法以及手法都是一种指导,而民法中涉及到的具体原则,尽管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
但是在生活中,其直接反映的确是普通价值,其指导的意义也仅限于特定的领域;最后,民法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出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其体现的是统计阶级的意志,而民法具体原则则难以体现出上述两点,即使体现是间接体现。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其主要反映在法律规则中,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内容方面,民法规则更显具体,其形成的要素有两点,一是构成要件,二是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进行裁定时,只能依靠这两点,几乎不能进行自由裁量,而明民法原则更显抽象,不仅没有构成要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依据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裁量,有时还需要对其价值进行适当的补充。
其次,范围方面,民法规则因为所规定的内容非常具体,因此其主要应用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而民法原则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概括形式,因此其使用的范围比较广;再次,适用方法方面,民法规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全有或者全无,其主要应用在特定的案件中,而民法原则的适用方法则不如此,这主要依据民法原则所具有强度而定,有些民法原则强度大,因此可以作为案件的指导,而有些原则强度不大,则其指导意义不强。
最后,作用方面,民法规则从某方面来说,作用要大于民法原则,因为民法规则中规定详细,执法者不容易出现错误。
总结起来说,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是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民法规则,则民法制度将会失去其该有的强制力,也就是一种硬度,而民法制度中如果缺少民法原则,否则民法规则也就失去了支撑的基础。
二、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
目前我国对民法规则所具有的规定就是既要具备构成要件,也需要具备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使得民法规则完全可以应用在系争案件中。
但是有些系争案件如果使用民法规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造成更为严重不公正的后果,这时就需要裁判者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应该使用民法原则。
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处理系争案件。
在我国确有实例。
在改革开放初期,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根本无力开发,就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从银行贷款;同时或稍后将期房预售给民众,而后卷款潜逃。
待还本付息的期限届满,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关于“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的规定,行使抵押权,似乎无可非议。
但是,大量购房业主则会钱房两空,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于此场合,有些主审法院放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的适用,不支持抵押权人关于行使抵押权的诉求。
例如,海南省是由政府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由政府取代潜逃的开发商地位。
从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之间关系的层面分析,这可能是运用几种民法原则解决系争案件的表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作为维护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无论是民法原则,还是民法规则都不能缺少,两者之间尽管差异比较大,但是互相之间的联系也十分紧密,在具体的案件裁判时,裁判者更多的是依照民法规则,如果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之后,才会使用民法原则,因此现实生活中,民法规则所起到的作用更大,而民法原则的作用则稍逊色,但是作为民法规则的基础,裁判者应该将两者有效的融合,这样才能更加公平。
[ 参 考 文 献 ]
[1]石艾英.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J].晋中学院学报,2007(02).
[2]方印.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湖北社会科学,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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