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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论文
摘要:农村水电水利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在开发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解决水电水利建设工程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必须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加快农村水电水利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本文着重分析了贵州省农村水电开发的现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分析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关键词:贵州;农村水电开发;法制建设;生态环境
一、我国农村水电现状
全国于1978年后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至21世纪初期,我国已实现农村小水电初级化。与此同时,在我国的西部贫困的地区,农村水电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据报道分析,今年上半年全国农村水电发电量达到1266亿千瓦时,“十三五”明确提出要对农村老旧水电站进行科学地改造,合理地增效扩容,提高农村水电运行效率,促进绿色小水电发展。
二、贵州农村水电现状
位于我国西南地区的水能资源非常丰富,其中贵州是水能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之一,据报道可知,贵州省可开发的水能资源总量占全国第六。其中,中小水能资源可开发量更为理想,位列全国第四。近几年,农村水电负面影响不断,主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其次主要是建国初期设计建造的农村水电站设备差、低效率等原因造成。因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将对贵州省农村水电进行改造投资。据可靠数据分析,目前贵州省农村水电站需要进行改造扩增的共计110座[1],计划将使每座农村水电站的发电量平均提高70%,使每家每户都能用上电,不再是上山砍柴烧煤,以水电代替燃料的方式可节约煤炭的使用,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一)贵州农村水电发展的必要性
水电是通过对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发电、造坝等用途。农村小水电不仅方便于就地发电,还可以就地消耗,而且有着输电距离较短、损耗少、电价低等显著优势,最主要是减少了煤炭的使用,保护森林、保护大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贵州西电东送给予补充,同时省内城市用电需求也越来越多,农村水电的发展还可以缓解省内城市供应不足的作用。水电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电力,更是通过稳定、清洁、可承担的电力帮助人类提高生活水平。以前的农村居民生活贫苦,经常上山开采林木,现在水电的普及,可以改善农村的生活质量,同时减少焚烧林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气体污染环境,有力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同时,电站的修建也提高了当地居民的就业率和收入。
(二)贵州农村水电发展的环境保护影响
水电开发面对越来越多的质疑声音,需要做的应该是如何综合权衡利弊,如何合理科学地进行水电开发,推进水电可持续发展,使水能资源健康利用,这也正是世界水电发展需要化解的难题所在。
1.水生生态环境问题
贵州的水生生态环境敏感区较多,农村水电站的开发肯定会引起一些水生生态环境问题,比如河道水生生物自身的生存环境的破碎化,导致一些鱼类种类濒危物种的绝灭。
2.引发社会问题
贵州属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社会经济较落后,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较低,尤其是贵州水资源丰富,但基本没有开发利用。农村水电的有效开发,就是为了推进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同时,水电站建设也会因水库淹没、移民搬迁等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因此,贵州水电开发可能对地区社会经济、民族及宗教等社会环境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移民问题农村水库的蓄水淹没一定的陆地面积,会造成大部分居民搬迁安置,移民安置牵扯到更多的问题,安置前的搬迁手续、居民的心里负担、一些后续补偿问题,安置后的部分的工程建造引起的环境生态方面的影响,比如水土流失产生的环境负担等,还有部分移民的生产开发、房屋设施重建的影响不容小觑。
三、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的法律问题
农村水电法律问题随着水电开发过程中引发的环境影响接踵而至。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出现了不少违法和违规现象。现有立法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监管,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更为注重的是如何通过经济手段得到相应的利益,而忽略水能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规范、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关于农村水电开发方面的法律尚不存在,虽然贵州省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如《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只是明确了水能资源的界定,而且给出了有偿出让开发权的规定,但是仍在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偏注重水电开发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忽视对环境保护、移民权益等关键问题,忽视了应该以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的立脚点;二是仍然存在一些非法行为、比如违法出让、非法开发和无偿开发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都归咎于现存的法律中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规范不严谨,而且缺乏对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个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缺乏环境评估
环境规划评估是保障环境安全的前提,农村水电开发规划的滞后,往往一些地方农村水电开发的规划、施工运行各个阶段并没有进行很全面的环境评估,更过分的是有一些地方为了节省麻烦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制定规划及评估直接开发,无序开发,严重的污染当地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管理体制不完善和缺乏监管
根据《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负责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这就出现了一门多管、管理监督重合的问题,也会同时出现各个行政部门管理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没有对乡级、村级进行进一步的职权分责,也没有规定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相应主管部门,导致了权属管理方面工作滞后,造成贵州农村水水能资源开发的一系列问题,相关的主管部门往往只从自身利益着想,无法对水能开发进行监督和制裁。
四、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贵州农村水电的开发在带给整个社会效益的同时,很多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的背景下,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的,并且遵循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协调统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以上的出现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点措施。
(一)借鉴国外农村水电开发的立法状况,建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完善贵州农村水电的法制体系
美国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制度规范着水电的开发权、利用权,并且有着健全的农村电气化管理机构,各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从公众角度出发,用电越多优惠越多。《农村电气化法》与《联邦电力法》规定各机构紧密合作,共同帮助农村水电开发。《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严格规定,水电开发的项目审批这一项,要求公众的参与,公众关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与措施会及时反馈给当地公众,让广大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本次水电开发建设活动。挪威、日本等国公众参与的意识非常高,特别是挪威的水电许可证制度是非常著名的,明确规定在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之中,对于每个环节、每一步都要获得许可证[2]。日本的补偿机制是值得借鉴的,日本的《水资源开发法》、《河川法》等法律中对水资源开发生态效益补偿做了很明确的一整套规定,对库区周边居民的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3]。贵州农村水电行业仍没有对应的法律保障,应该积极建立农村水能开发利用权制度、主动推进行业立法,并且水电项目的每一个环节着重需要严格把关和必须获得许可证,审批项目需民众参与,遵循《新环保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共同努力使贵州农村水电开发建立在科学有效、合理开发的基础上。
(二)建立健全的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管理体制
农村水电开发是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合作、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的缺陷,部门的协作会直接影响农村水电开发。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定责任主体,各司其职,互不推卸责任,在各自岗位尽职尽责,学习国外通过许可证制度来步步把关、严格管理的方式共同推进农村水电开发。针对贵州110座老旧农村水电站实施增效扩容的改造,政府投资改造老旧水电站,必须严格各个环节要制定规划,合理开发,同时要加大对农村水电规划评估的资金投入。
(三)完善农村水电生态补偿制度
贵州农村经济落后,往往在水电开发的过程中会注重经济利益,采取先破坏后治理的方式,应该充分学习国外农村水电开发的成功经验,以保护优先,然后建立农村生态补偿制度,如对当地农村移民的安置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保障,利用生态补偿制度来弥补当地居民,促进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四)法律责任的健全《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等现行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律责任后果更应予以重视,现行立法惩治力度小、致使违法违规现象越来越多。同时要加大法律责任的力度,尽早制定农村水电法,完善农村水电法律体系,更快地促进农村水电开发。
参考文献:
[1]贵州日报.贵州省投资5.26亿元改造110座农村水电站[EB/OL].
[2]刘奇志等.挪威水电资源的开发与利用[J].西北水力发电,2004,20(3):66-68.
[3]董国锋,叶敏敏等.国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经验借鉴[J].农村水电及电气化,201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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