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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时间:2022-10-05 20:57:1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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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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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互联网的助力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资源极易引发市场垄断的属性更加凸显,而专利在知识产权中排他性尤为突出,专利的标准化可能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化。文章通过一个经典案例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深层关系进行分析,专利并不直接导致垄断,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在界定时必须排除专利为欺诈所得,是否真正占领市场等因素综合考量。

  关键词:专利法;冲突;协调;反垄断法

  专利制度为技术保护提供了一种受一定限制的排他性垄断权,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控制达到在一定领域内对市场的控制。拥有专利的企业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不断将其技术推广,控制市场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实现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掌握标准核心专利的权利人可以控制整个行业。于是,在互联网的助力下,资源重新整合的速度加快,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过程成为行业垄断者的企业比比皆是。②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今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次出台新规,被认为是为了引导经营者合理的使用知识产权,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而由此带给笔者的思考,赋予权利人排他性垄断权利的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二者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认识他们之间的深层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上,一般认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是相冲突的。冲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专利法赋予了发明人以“垄断权”,而反垄断法的目标就是要防止或限制垄断。近年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宗旨包含若干层面,即直接目标、根本目标和理想目标,相应的是有效自由竞争,社会整体效益、实质公平。也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必然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要包括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学者们的研究深化了反垄断法的内涵,看上去似乎专利法所赋予的“专有权”会妨碍自由的竞争,从而产生冲突。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这两者间并不>中突,其中以沃德・鲍曼在著作《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法学与经济学的评价》中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两者不仅不冲突而且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心经济目标。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但由于专利更容导致垄断,故本文以“布伦斯维克诉瑞吉尔纺织公司”案为切入点,该案对思考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种启发。

  布伦斯维克公司在1967年发明了一种制造“抗静电纱”的新工艺方法,用于制造医院手术或其他有易挥发性气体而容易被静电点燃的地方穿用的衣物。布伦斯维克公司本身不是纺织品制造商,所以委托瑞吉尔公司制造并且向其披露了发明,瑞吉尔公司承诺对该工艺中的技术保守秘密不对外泄漏。1970年4月布伦斯维克公司就该工艺方法申请专利。8月瑞吉尔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也申请了专利。1972年当地专利局没有考虑布伦斯维克的申请而给瑞吉尔公司颁发了专利。随后一年专利局发现了布伦斯维克的申请,提起了专利抵触申请程序以决定瑞吉尔和布伦斯维克谁有在先发明权。专利局裁定布伦斯维克的确在先发明了该工艺,但是其专利申请无效,再次确定了瑞吉尔的专利权,所以布伦斯维克在伊利诺伊州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此裁决质疑,并且以垄断为由起诉了瑞吉尔。在诉讼中布伦斯维克诉称瑞吉尔用欺诈的手段取得了专利,并且在“抗静电纱”的生产中触犯了《谢尔曼法》第二条,存在企图垄断的不合法行为,地区法院以选择性的理由驳回了起诉,认为起诉书中并未陈述反垄断的理由。

  法官认为,布伦斯维克的起诉中反垄断是不正确的诉讼理由。首先,布伦斯维克认为拥有专利权就会造成该工艺技术的专有,这是正确的,因为专利权的含义既赋予专利人专有排他的权利,只是该专利权的获取是否经过正当程序,是否存在欺骗值得考量。其次,布伦斯维克认为拥有专利权就会造成垄断的认识是有误区的。法官的观点是,垄断必须在市场中形成,要界定是否形成垄断,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是否构成了市场支配力。此案中,仅因为瑞吉尔享有专利权就以垄断对之诉讼,暂且不论瑞吉尔违反保守秘密的违约行为,就说明了在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的理解上,存在着误区,并不是只要享有专利权就会造成垄断。

  二、专利和反垄断是通往财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

  布伦斯维克的上诉要求我们考虑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深层关系。垄断必须与某种形式的反竞争性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非法。假定专利权人在某个特定的情况下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此一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便显现出来。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基因专利保护会导致基因源高度垄断。但是笔者认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深层关系并不是冲突的,专利和反垄断只是通往财富最大化这个大目标的不同手段。两种法的宗旨一起实施共同达到特定的目的,但是这两种工具在努力达到结果的方式上经常发生>中突。反垄断法通过防止垄断寻求财富最大化,而专利法却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鼓励垄断。

  根据《谢尔曼法》,限制贸易的协议(第一条)@和垄断或企图垄断(第二条)被认为是非法。法条的经济理论根据是垄断有可能限制产量并抬高物价,从而使消费者为他们最想要的东西付出的更多。由于垄断将资源闲置转移到不急需使用的人手中,就可能造成产量限制,而如果没有垄断,那些资源就会被有效地利用。这就是竞争的原理以及垄断存在的依据。相反,一个良性竞争性的市场会合理分配稀缺资源,将资源分配给社会最需要的那些地方使用。就成功的发垄断法而言,反垄断法促进市场为主的,利润为动力的,不受人为干扰的有效竞争秩序。

  专利法则常常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一个特殊诱因。但是专利法像反垄断法一样,不会为了增长而促进增长。专利法旨在使那些消费者认为值得付出代价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方法变为现实的可能。消费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发明或生产,如此循环,那么稀缺资源就会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专利系统下的增长不是与消费者的选择相对抗的一个独立的目标,而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

  同时,专利法是一般竞争规则的一个例外,因此与反垄断具有共同的中心目标,即有效的为消费者选择的东西提供保护,只是保护的方式不同。专利法通过鼓励发明更新更好的产品来达到这个目标。发明的过程中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所以从事发明的人必须受到奖励。由于有些产品发明特别容易被人盗用。专利就是确保发明者对其发明拥有财产权的一种法律手段,从而使个人资源的使用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专利体系,对“免费搭车”的预防将非常有限,如果没有专利法,保守秘密的能力以及制定的个人“专有技术”合同为发明人提供的保护将非常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人迅速、广泛的复制其发明。专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经济理由是,假设没有专利权,投入到发明中的资源会很少。法律赋予专利人以“制造、使用并销售其发明或发现的专有权”就是一种合法垄断,豁免于普通法和最近反垄断法条例的贸易限制和垄断的一般规定。

  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目标都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分配效率(生产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和生产效率(用最少的稀缺资源生产出这些商品)。在达到这个目标过程中,无论按照垄断法还是专利法,寻求的都是产量扩大而不是产量限制。如果竞争能带来产量增加,就应该鼓励这样的竞争。专利也是这样,一旦产生了一个发明,专利赋予的临时垄断就具备了任何垄断所具有的限制产量的缺陷。但是如果没有这种临时的垄断权,就不会有足够的利润刺激产生发明,因为只有消费者愿意支付专利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时,发明才是有利的,消费者也会从新的发明带来的改变中得益,相应地为他们支付“垄断”价格。如果是这样的话,用一些垄断限制换取长远的更大产量这种交换是符合社会理想资源分配利益的。

  如果每一个专利持有人拥有的专利产品只是产品市场中的一种,那么就专利持有人来说,他们就可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了。只有当某一创新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或者在旧市场中所占份额很大,专利才有可能直接带来经济垄断。当合理的使用反垄断法时,竞争被视为一个旨在满足消费者利益的过程。从寻求经济目标来看,这两种法之间假设的对立是不存在的。反垄断法和专利法都有一个共同的中心经济目标:以消费者想要的最低成本获取最大化的财富。在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过程中,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达到结果的过程也许会有不同,但是目的并不冲突。反垄断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竞争。当垄断能够比人为对产业的划分等其他做法更加能够促进产量时,反垄断法就允许垄断。在达到专利法的中心目标范围内,专利垄断正好就属于这种框架下的垄断。专利法旨在为消费者认为重要的东西提供保护,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他们根本不可能有或不会大量拥有某些东西。相反它们相互补充促进了一个有效的市场,并通过创新促进良性竞争。

  所以,在促进长期的,不断提高的效率过程中,专利法和反垄断有共存的空间,在这种框架下,专利法就成为反垄断法范围内的一个例外,而反垄断法则限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行使,排除因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行为而导致阻碍创新局面的发生。

  三、专利垄断界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并不>中突关系的现实意义是可以主张专利权人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得到专利条例的特许。但当专利许可的效果是扩大专利权的范围时,专利法就不阻止有关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诉讼。所以要防止成为专利垄断,就需要专利权内部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包括在专利授予之后运行过程中的权力约束,一方面要求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组织参加人公开所有标准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在事前制定“合理且非歧视性许可”,以避免专利权的垄断和滥用。

  在外部控制上,也就是在界定是否构成专利垄断时。首先,该专利是否真正的占领了一个市场。对于任何反垄断审查的第一步都是界定相关市场和区域市场。垄断不会产生在真空中。要追究反垄断被告人的责任,必须认定被告垄断了什么和在哪垄断的。市场定义和市场支配力的分析在反垄断法中相当完善。如果一项专利对市场没有什么影响力,那么专利的颁发就不会产生任何反垄断的意义。

  其次,该专利是否涉及消费者利益。专利的本性是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专利是反垄断一般原则的一个例外,也是进入自由、开放市场的一个例外。所以一项专利的深远社会经济结果就是赋予公众一个首要权益,那就是保证专利垄断的来源没有欺诈或者其他任何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并且保证这样的垄断被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就此案来说,布伦斯维克之所以起诉并不是因为瑞吉尔会对消费者不利,而是本来由自己获得的专利权被瑞吉尔夺走。究竟是布伦斯维克还是瑞吉尔获得专利进而造成对抗静电纱的垄断,对反垄断来说并不重要。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授予专利或解决专利申请对手之间的纠纷,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四、结语

  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是通往财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通过不同的方式促进产量的提高,专利法通过给予专利所有人特殊的保护以鼓励专利所有人将对社会有价值的材料转化为发明,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对自由竞争的保护让社会资源能够自由流从而获取更大的价值,专利权是一种在一定的范围内合法的垄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专利所具有的“专有性”权利一定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在界定专利垄断时,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尤其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是否涉及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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