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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

时间:2022-10-26 07:48:3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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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

  旅游格式合同大量运用于境内旅游实务中,其弊端引发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为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

  摘要:旅游格式合同从产生之初,就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旅游格式合同既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有“霸王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弊端。全文从旅游行业视角出发,运用法律分析策略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并针对性提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重要性:弊端

  格式合同最早诞生于19世纪初期西方各国。进入20世纪后,格式合同开始广泛的应用于市场经济各行各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旅游格式合同应运而生,并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广泛运用到国内旅游市场中。

  一、旅游格式合同的发展历史

  (一)境内旅游业的发展历程

  从改革开放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一直按照非常规模式发展旅游业,即以吸引境外游客入境旅游为目标,以创汇为主要目的和政策依据。对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模式发生变化,国内旅游者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1999年9月,国务院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法定节假日加上周末倒休,国庆节、春节和“五一”劳动节均累计放假7天。三个“旅游黄金周”,掀起了全国旅游热潮,打开了百姓的旅游思维与视野,旅游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产生

  现代旅游业提供着日益丰富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旅游格式合同就是适应旅游业发展而滋生的新鲜法律事物。旅游格式合同提高了旅游业经营活动的效率,节省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双方签约的时间和费用。同时,旅游格式合同可以预测和确定某些潜在的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旅游业交易安全。旅游格式自产生,便迅速发展,很快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普遍现象,并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三)旅游格式合同性质分析

  旅游格式合同不是单纯私法上的合同,它的订立缺少了旅游者的自由意志;但是,旅游格式合同也不是公法上的规范,旅游者不需要无条件执行旅游格式合同。

  旅游格式合同本身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的趋势。旅游格式合同的成立虽然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但是其内容的具体制定缺少了旅游者的意志。旅游格式合同既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又不同于普通合同。旅游格式合同性质应当界定为介于普通合同与法律规范之间,是规范化或制度化的合同。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重要性分析

  随着境内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创造出了各式各样的旅游行业惯例与规则。旅游格式合同综合了旅游行业特点与格式合同法律特征,迅速成为旅游行业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法律规则,基本满足了旅游业发展需求。

  下面从社会发展趋势与法律保障的双重视角分析我国旅游格式合同的重要作用。

  (一)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经济蓬勃发展的必定要求

  “格式合同是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它是与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与消费的对立……分不开的。”我国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与我国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紧密相连,是旅游经济发展的必定。

  1。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适用以旅游业服务产品的标准化为前提

  我国境内旅游业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深受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在没有形成统一行业标准的前工业革命时期,提供产品和服务只能通过自由协商方式,格式合同不可能大范围使用。从工业革命到现代市场经济,各种社会产品和服务慢慢都形成了行业的基本标准,旅游业也不例外。例如,我国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制定了《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游业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标准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现代旅游服务产品已经基本形成标准化模式。

  2。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适用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需要

  分析我国各地蓬勃发展的旅游业发展目前状况,旅游格式合同广泛应用的理由可以为总结以下两点:

  一是旅游行业的跨地域特征决定了旅游格式合同更符合旅游者需要。旅游业服务具有强烈的地域特色。大量的旅游消费都是一次性的,旅游者在接受服务时,对旅游过程很多细节是无法预期、无法把握的。因此,需要对旅游格式合同做出预先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服务之前,通过阅读旅游格式合同即可对该次旅游产生一定的预期与把握。

  二是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者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旅游业服务对象是大量、分散的旅游人群。大量而分散的特点使得旅游者群体无法自发形成强有力的维权组织。这种情况下,旅游格式合同就成为旅游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3。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适用符合旅游者的切实需要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中众多格式合同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与行业垄断密切相关。但旅游格式合同则是例外情况。旅游消费往往是短期的,是一次性的。如果严格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为了制定、修改旅游合同条款,查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旅游者利益,以及条款中是否有合同陷阱等细节理由,旅游者在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花费远远超出了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因此,在高昂的交易成本迫使下,旅游者不得不选择旅游格式合同这种简洁交易方式。旅游格式合同总体上仍然迎合了旅游者的切实需要。

  (二)旅游格式合同为我国境内旅游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境内旅游业发展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发展的。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及其法律秩序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的现代旅游业是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从起步时就处于市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须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

  其次,我国境内旅游业发展经历了单一景区模式到景区及其配套旅游模式到旅游产业聚集模式三个大的阶段。尤其最近几年,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地方政府纷纷介入并主导本地旅游业的发展。各地旅游业在规模效应上几乎达到了极致,很难继续扩大规模。未来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只能走“做优”、“做精”之路。但是旅游行业纠纷不断发生,滞后的旅游业立法无法为旅游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严重的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这一反例证明,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符合时代需要旅游法律提供支持,旅游格式合同即是时代的产物。

  最后,现在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是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在旅游业恶性循环发展时,旅游经营者将赚取利润与游客利益对立起来。通过损害旅游者利益获得大笔利益的做法,长期来看是得不偿失的。这样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代旅游业应当追求良性互动,在为游客提供优质、诚信服务的前提下,赚取长期利润。旅游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关键就是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旅游格式合同就是游客用以确定并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旅游服务提供方标准化服务的基本尺度。在旅游合同关系中,要尊重游客的权利,让游客能在安全的心态中快乐消费旅游。

  三、旅游格式合同弊端的法律分析

  旅游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旅游经营者一方主导下制定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旅游经营者当然要最大限度扩大自身权利,减轻甚至免除自身义务。因此,在旅游格式合同发挥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固有弊端也不可避开的展现出来。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频繁出现,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我国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旅游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第二,旅游经营者减轻自己义务,并不合理地扩大自己权利的条款;第三,强调旅游者义务,限制或排除旅游者权利的条款。

  如何判断旅游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呢?由于我国目前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立法严重落后于蓬勃发展的旅游经济,笔者转换角度,从旅游格式合同的行业特征入手进行法律分析。

  (一)旅游格式合同是一种综合性服务合同

  旅游经营者往往不能直接提供综合性服务,而是将分属不同行业的多个旅游服务者的服务综合起来,自己向旅游者提供完整的旅游计划和全陪服务。因为涉及多方第三人提供服务,旅游经营者在合同中常常对无法制约的第三人违约情形约定免除己方责任。例如,“在旅游过程中,非因旅游经营者理由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追究相对方责任,但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此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非因旅游经营者理由造成旅游者损失”应当分成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当事人是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选定的旅游服务供应商。此时,旅游经营者不能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第二种,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当事人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自己选择的,此时旅游经营者可以免除自己对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旅游格式合同强调时效性

  时效对旅游合同有非同一般的作用。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报价是最近一段时间的报价,旅游者出游也是最近一段时间的安排。因此,时效性对于旅游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旅游经营者为了强化自身利益,在旅游格式合同中常约定,己方违反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减轻自己义务;在时效方面强调旅游者义务,限制或排除旅游者的权利。例如,“旅游者可以在旅游开始前通知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旅游经营者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三)旅游格式合同中,旅游者主要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享受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浏览各地风光,感受风土人情,这个过程需要物质保障,但在旅游中旅游者主要追求的仍然是一种精神愉悦。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中不但靠收取旅游费赚取利润,还常常与一些商业公司签订购物点协议,收取旅游者购物提成。在旅游格式合同中,或明或隐都会有购物条款的规定。这些购物条款常常以参观、游览某某展馆的名义出现。在旅游过程适当的购物是不违反旅游者旅游目的的,反而可以增加旅游者旅游的乐趣。旅游过程中安排少量特产购买环节会让旅游者得到更大的愉悦。

  由于旅游经营者可以从游客购物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线路安排上旅游经营者就倾向于更多的购物。繁多的购物点安排占用了有限的旅游时间,重复的购物点安排让旅游者精神享受的愿望落空。

  综上所述,由于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可能以各种不同形式出现。无论是在旅游业实务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要针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适当的行业防范与法律规制。只有平衡了旅游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最终实现旅游格式合同双方共赢,推动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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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琰。对旅游格式合同规制理由的探讨。旅游学刊。2004(3)。

  [4]杜万华,张进先。<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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