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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时间:2022-10-09 03:04:4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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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刑法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1】

刑法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摘 要: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我国已经是声名鹊起,教学改革如火如荼的开展也促进了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位法学本科学生都必须认真学习研究的基本课程,其在教学方法上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方法改革。

  关键词:刑法 教学方法 探索

  探索教学方法,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培育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的探索也是有必要的。

  刑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核心课程,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当电脑和网络技术被引进高等教育中时,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和探索刑法学教学方法既顺应了教学改革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提高刑法学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

  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此种方式为主,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而言,此种方式是可取的,如宪法学、法理学等,而作为刑法,虽然其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性,但是其更多的是实践应用,因此讲授过程中要注意采用更为合理的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刑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学生缄默无语、寂静无声。

  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状态,教师在教学中较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只是在记录。

  刑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尽管也需要进行一些理论把握,但是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工作,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在本科教育的过程中还是主要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所以在刑法的本科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刑法的具体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复杂的,它不可能像我们刑事法律规定的那样单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知识的基本掌握,而忽视灵活的掌握知识,则会导致学生在实践工作中无所适从的后果。

  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情况是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

  学生较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害怕因自己的观点和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同而不能通过考试。

  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标准”,而不去考虑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只是教师在自己的法学理论基础上给出的基本论断,这样不利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然随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逐渐改观,在刑法的教学方法上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还有模拟法庭教学法等。

  然而,由于习惯使然,有部分院校尽管在外在形式的授课方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实质上依旧没有改变过去的传统教学理念,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

  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一般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目标。

  而事实上,在我国现代畅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不暇接。

  在刑事法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教授给学生,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

  所以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质意义上的改进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变化。

  二、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渐进过程。

  全国各大文科院校多数都在开设法律专业,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都各自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改进程呈现了不同的状况。

  作为基本专业课的刑法学在教学方法改革探索中必定是位于前列,具体在教改中应该如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一)结合培养目的改进教学方法

  本科《刑法学》的课程教学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基于此,在刑法学授课过程中应该理论与实践并重。

  法律都是立法者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或对将来状况的合理预期,虽然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但是既成法律与一直处于绝对变动状态的社会生活相较而言,具有相对滞后性。

  因此,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提高对刑法规定和精神的理解,以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必需。

  因此,刑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应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互动型的授课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

  首先,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发挥主体的作用,教师通过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述、解释、提问等方法唤起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的教学方式。

  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改变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消极灌输模式。

  其次,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将刑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实际运用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方式。

  对于刚刚接触到法学知识不久的青年学生,在讲解刑法基本理论时要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热情,通过案例分析,包括分析和辩论,使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

  再次,模拟式教学。

  模拟式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难易适当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具体案件中由学生充当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及证人等角色,模拟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教学方式。

  学生通过参与真实的刑事审判的模拟演示,切身了解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对其中的刑法问题有直观的体会。

  (二)结合实际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1.根据教材内容选择教学方法

  教材内容是教学方法的直接对象,选择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特点。

  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由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构成,在具体的课程内容上也和其他法学科目存在不同,其总论涉及原理,分论涉及具体应用,所以在教授方法上也应根据其课程特点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区别。

  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化的内容,是学习刑法分论的基本起点,因此在总论教学中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但是也要穿插相应的案件实例,以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做到深入浅出,使学生把握理论的实质;刑法分论主要是应用刑法总论的理论来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中的具体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分论是对总论规定内容的具体化,其更为注意的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适用性更强,因此在分论教学中应以互动式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也能够锻炼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在刑法分论中,因为涉及的具体罪名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金融诈骗罪,其在具体行为上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问题,其中对于集资、贷款、保险、金融凭证等问题也需要有所掌握,即在刑法分论学习过程中除了案例教学穿插外,还需要对罪名所涉及的经济法规、交通法规等相对应的条例进行相应的讲授,以利于学生对相关罪名的把握。

  2.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

  在教学中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

  因此,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

  地区不同的学生在主体上存在个体差异,来自不同地区,就必然会存在学习方式、思维模式、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样一来势必会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即对同一门课程,因为学生素质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应有所差异。

  对于基础较好、接受能力较强的班级在刑法总论方面加强理论性的挖掘,可以从更深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法律理论的来源,并适当补充西方各国法学理论,在分论中则直接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对于基础较差的可以重点以启发式教学、讲解为主,谈论和分析为辅,注重基本知识点的把握,适当加以案例穿插,这样慢慢提高其自身的法学素养,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

  3.根据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是实现教学的基本途径。

  不同的教学环境所能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也有所不同,则在教学方法上也要受到一定影响。

  条件相对较差的只有普通教室,无法采用多媒体,图书资源也较匮乏,这样需要教师补充的太多,为节约课时教学方法则会受到影响,学生获取的知识和信息量方面必然会有限。

  反之,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比较富足的学校,学生的接触范围较为广泛,新知识容易获取,眼界也比较开阔,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也会有所增加,能及时了解到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也会及时接触到热点法律问题,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及刑事政策的走向,领会刑事法律的精髓。

  有多媒体条件的可以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制作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中提供的声音、图像等,创造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场景,在具体的情境中,学生不仅用自己的理性在分析,也运用自己的感性在感受和体验,这样有利于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匮乏的学生提高对刑事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

  便捷的资源获取为进行模拟教学留下了充裕的时间,也为多媒体教学提供了有利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座空中楼阁。

  因此,从教学方法上来说,刑法学的教学方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发展的趋势。

  对于日益变化的社会实际而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不仅会增加学生学习的乐趣、深度和广度,也会让教师有新的体验,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刘翔雁.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教育与职业,2004年第23期.

  [2]吕新建.法学教学方法探析.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8月.

  [3]夏凤英.“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和意义.中国成人教育,2007年2月.

  [4]邓中文.浅谈刑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教育与职业,2006年3月.

  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论文【2】

  摘 要: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等法学院校应适时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当前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实现了多元化的发展,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辅以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

  针对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等问题,应在将来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并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关键词: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教学,力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刑法学的教学质量。

  根据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刑法学课程一共6学分,这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是学分最多的。

  一般的法学院系开设刑法课程都历时一学年,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分成上下两学期分别进行讲授。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内容也占有相当大的分值。

  以上无不说明刑法学在法学教育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以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辅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方式,个别院校还开设了刑事法律诊所,进行诊所教学,作为刑法学教学的必要补足。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院系要采用的具体教学方法,因此,对于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培养哪一种类型的人才,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

  从目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到司法机关工作的毕竟只是少数,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

  而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要突破以往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忽视实践教学环节。

  纯灌输式、说教式的讲授式教学法往往在刑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讨论式教学采用较少或者有些教师嫌麻烦干脆弃之不用。

  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学方式过于呆板,难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将来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不够。

  一些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是上课听老师讲,记笔记,下课之后看教材复习。

  虽然刑法学课程一般都历时一学年,但其体系与理论内容都十分庞杂,课时还是远远不够的。

  例如,讲到刑法各论时,一般教师的做法都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讲授,有些罪名因课时原因几乎根本无法涉及。

  况且,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到现在已经有八个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与此同时为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体操作,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与时俱进,而刑法学教学推陈出新的步伐却相对缓慢。

  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虽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释,但作为本科生来说,很多人并不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学习的内容跟不上司法的动态变化。

  因此,学到的理论知识还是书本上的、刻板的、教条的。

  甚至也有学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太多,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分析评价

  作为当前在各法学院系中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都应被纷纷引入刑法学的教学当中,而现有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弊端,有必要在这里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是最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式。

  顾名思义,该种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

  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的《刑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

  对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来说,是以解释刑法学为主,即注重对于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这也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主流观点相一致:法学是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学。

  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式教学仍然具有实践式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越性。

  任课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完整、系统、按部就班地讲解刑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般理论、原则、制度、具体罪名的认定等等,即是先有理论,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

  这样的教学方式是符合认知规律的。

  因而,不能忽视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的优势。

  但是,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讲授式教学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真正获取了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除了考试和考核外无从得知,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时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知识轻能力培养的不足”[1]。

  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断提倡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学,并且,案例教学也逐渐成为了刑法学教学的一种常规方法。

  一方面,案例教学可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使得学生通过案例深入浅出地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也能够有效地调节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

  在加强刑法学的应用性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功不可没。

  然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教师选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两种,要么重大,要么疑难。

  联系到司法实践,课堂上选取的案例总是体现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的全貌。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的实践性特征体现得尤为突出。

  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形形色色,不可能形成某种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现,因此,对法科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使其掌握实践技能尤为重要。

  此外,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通常也是夹杂在讲授式教学法当中,仍然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来向学生介绍案件的整个过程。

  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

  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仅作为讲授式教学方法的某种补充。

  (三)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也称为模拟法庭教学法,同样也是各法学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选择典型案例,将学生置于仿真环境之中,由学生来扮演控、辩、审三方的不同角色,身临其境地学习刑法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模拟教学法自推广以来,一时之间风靡于各大高校。

  其优势显而易见:能够在组织模拟法庭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力,使得书本上呆板的理论知识活化起来,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刑法学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教学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劣势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学的教学周期一般都长达一学年,本科阶段的刑法学教学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释学,内容纷繁复杂,单纯采用模拟教学法显然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

  多数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学期举办一两次模拟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论内容不会太多,故此,模拟教学法不可能成为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

  (四)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采用的步骤一般是,教师先行布置一个或者几个论题,学生在上课之前先行准备,主要是准备发言的内容。

  之后在课堂上,由教师主持,学生依次发言,最后教师总结学生们的发言内容。

  简单地说,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方法。

  讨论式教学法特别适应刑法学理论纷争较多的现状,对同一种理论,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

  学生对各种学说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对。

  因而,采用讨论式教学非常符合刑法学科的特点。

  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使得学生锻炼法律人才必备的两种素养:思辨的能力与雄辩的口才。

  也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习积极性。

  但是,该种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学生毕竟仍处于学的阶段,对于刑法学整个的知识体系不可能十分了解,发言的内容难免有所偏颇,如果教师不能对学生发言的内容进行有效引导,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离题太远,不知所云。

  因此,在适用讨论式教学法的时候,虽然教师只是处于辅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

  讨论式教学法同样也只能作为刑法学教学的辅助方法,课堂教学不可能主要以讨论的形式展开,只能针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且必须强调在讨论式教学中教师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不能只依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学教学方法、使其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这个环节非常重要。

  如上所述,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急需对刑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变革。

  “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2]

  (一)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

  在刑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导地位也不能断然否认,这是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

  在继续推行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尽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响。

  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学的过程中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讲授式教学方法中推进对话式和互动式的教学,变教师的“一言堂”、“独角戏”为师生共同参与对话和互动的课堂教学方式。

  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必须要注意与讲授式教学相结合,单纯令学生进行互动只会让互动的内容漫无边际。

  因此,进行讨论和互动应具备一定前提,即学生对互动的内容所涉及领域的知识已经有所了解。

  这种了解可通过教师事前的讲授或者令学生自学的方式加以实现。

  该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在对话和互动的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尤其是当理论学说存在争议时,可通过讨论的方式各抒己见,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二)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有多种,如举办模拟法庭、开设法律援助公益网站、刑事法律诊所,等等。

  举办模拟法庭一度也被视为在刑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单纯的“模拟”,实践教学效果欠佳,应当选取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来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曾经一度主要被应用在程序法的教学当中,主要强调审理案件的程序,使得学生了解庭审的各个环节。

  在刑法学的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实体法的作用,如在宣读起诉书、发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环节中,对于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结合刑事实体法,由模拟的控辩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展开辩论。

  开设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辅助刑法学教学的一大创举,笔者所在高校于2009年5月成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三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在本市和周边一些城市提供大型现场法律咨询,并通过网站的形式提供日常的在线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的主体是法学院的教师和本科生,咨询的案件中有很多是刑事案件。

  严格地说,由于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纷繁复杂,学生在本科阶段所学又非常有限,所以,在提供解答的过程中,学生避免不了又要经过一个学习的过程,包括查找资料、集体讨论、向教师咨询等等途径在内。

  事实证明,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不仅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于刑法学的教学质量提升也大有裨益。

  值得一提的还有刑事法律诊所的创建。

  采用诊所法律教育,通常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自本世纪初开始,国内的一些法学院校也展开了法律诊所教育,进行诊所教学。

  自2007年开始,国内多家法学院校纷纷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展开了有益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刑事法律诊所的具体操作,可由某些法学院校设立的教学实习科研基地提供一些案情相对简单的案源,学生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以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名义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援助。

  如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案件诉讼及其他非诉讼业务。

  主要选取基层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该类案件证据比较清楚,矛盾冲突并不激烈,适合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苏彩霞.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5):58.

  〔2〕赵微.“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研究[J].中国大学教育,200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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