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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计划生育。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
第二,离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第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所谓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法》是明确规定仅指重婚行为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具体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
第二,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第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除了禁止重婚外,一夫一妻制还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这种“同居”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主体上,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不能是同性;第三,同居者相互间不以夫妻名义(若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第四,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第二,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其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妇女均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此外,还包括婚姻法对妇女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的权利等。
其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
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其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二是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婚姻法中还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问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其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成员)、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手段上的暴力性、时间上的突发性。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定义了“家庭暴力”之后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原则,婚姻家庭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计划生育原则,而且在婚姻法第16条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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