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4-05-27 16:41:3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法学毕业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学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1

  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验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凝练成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综合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xx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xx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相关信息

  浅析普通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困境与对策研究旅游专科教育中人文素质培养与通识课程体系建浅谈成人本专科函授生《计算机实用基础》教学试论本科教育专科化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分析持续质量改进在门诊专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糖尿病专科护士考核与评定的实践研究外国文学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定位思考公安专科院校消防管理课程改革研究专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点分析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

  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

  浅谈基于艺术专业学生特点的文献检索教学策略温州人精神对经济困难大学生励志教育的启示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大学生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相关研究试论提高中学生语文阅读能力的创新路径试论大学生体育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试论中学生物课堂艺术性教学语言中小学生阅读状况实证调查的分析为学生语文能力的终身发展奠基

  、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届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亮点与不足,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将建议和意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工作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学毕业论文2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探索

  摘要:一个行政行为或决策的形成要通过材料搜集、考核、讨论和决定等步骤,过程性信息属于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前的信息,但是由于过程性信息上位法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范围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本文主要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正当性,探究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

  关键词:过程性信息;正当性;豁免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xx-4379-(20xx)02-0121-01

  第一、其有一定的立法支撑,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

  ①、《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③等多地细则中看出,各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是将过程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不公开信息的方式来处理,此外《意见》只是规定其一般不属于应该公开的信息,从含义上理解,是属于政府信息中不公开的信息。第二,信息划分的范围取决于制作主体和程序,假如信息间的制作流程和主体是一致的,那么,这些信息在同一个范畴内,然而政府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制作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并且都是通过外部程序形成的,属性上具有一致性。如果因为其在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之前的表现形式就否定属于政府信息,在逻辑上明显是矛盾的。

  二、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正当性

  过程性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一种,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过程性信息应当以“豁免为例外”的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没有较大的冲突,过程性信息的不公开原则有‘法定不公开说’和‘裁量不公开说’两类观点的分野。“法定不公开说”认为《意见》中早有不公开的规定。“裁量不公开说”承认过程性的一般豁免,但是豁免权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裁量,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曾规定行政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会引起混乱或影响决策的属于公开的例外。④从建议稿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豁免公开考虑的因素是否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过程性信息中豁免公开属于“法定不公开说”,其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意见》还有各地方政府规章中有规定,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过程性信息并不是全部豁免公开,其中公开的部分又属于“例外中的例外”,过程性信息坚持公开为原则,豁免公开为例外符合《意见》的要求。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时要尽量的让公民参与进来,这不但可以使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化,还能保证行政机关廉洁高效,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过程性政府信息的豁免公开是具有正当性的。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内容的限度

  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过程性信息公开方面防止信息的泄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过程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如果仅仅考虑必要信赖关系而采取绝对的豁免,难逃侵害公民知情权等权利的嫌疑。过程性信息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事实信息,也叫做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信息形成过程中搜集到的基础数据、笔录等。客观信息不因行政行为和决策的改变而改变。而意见性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之间或不同行政机关中的批复、请示等,具有主观性,对最后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都有很大的影响。由于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对过程性信息公开对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不同,笔者认为事实信息予以公开,意见性信息实行豁免公开,重点分析过程性信息内容,基于公开的正当性,按照利益衡量和坦诚等原则,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逻辑论证。

  (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

  从信息公开立法草稿中发现过程性信息不公开的原因是考虑到过程性信息自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使行政机关最后的行政决定会出现反复的情形,如果随意公开过程性信息,可能会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产生影响,并且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⑤查看众多的司法案例,大多数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意见》判定为过程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明显的违反了信息豁免公开的初衷,忽略了事实信息的特征。过程性信息中事实信息是行政行为和决策的事实依据,具有客观性和成熟性等特性,它不因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变化而变动,事实信息的公开能使相对第三人全面的了解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制作的流程,全面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个人意见信息豁免公开

  过程性信息中意见信息一般包括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审批和请示以及包括专家们的提出的观点、意见等。对于这些意见性信息一般豁免公开,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看出,我们国家也是采用了这种态度,因为任何法律规范由于具有先天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院和行政机关在依据法律作出的决定或者判决中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损害。法院在判决中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可能会通过阐明法律的方法保护相对人的特定利益。

  所以这种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就是优先利益。⑥因此,一个行政决策的形成其实也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比较,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如果意见信息也采取公开的方式,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将会发生冲突,利益争斗也会越演越烈,从而使决策过程受到影响,司法实践甚至因为舆论的压力导致迎合某些利益主体,从而影响了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为了使行政决策更加合理和全面,保证决策过程中每个人能畅所欲言,豁免公开是正当的。

  但是在应用坦诚原则时,也要注意区分坦诚原则的合理性,参考到意见性信息公开后的压力,笔者认为这一豁免理由应当只适用于自然人的活动,而不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部门,并不存在自然人所可能承受的这种压力,因此可以行政机关整体的名义对外公开内部协商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公开意见来源者的个人信息,不会严重影响决策的正常性。⑦同时行政机关意见性信息的公开,就是为了使不同利益主体的碰撞,迫使决策者认识到自身对决策的重要性,在决策时能更加的谨慎,使行政行为更透明和民主。

  在域外制度中,这种将机关意见与个人意见区别处理的先例很早就已经出现。例如,荷兰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法》规定:当申请涉及信息所在文件是为了内部协商起草的,则不得公布、泄露其中包含的有关对政策的个人意见的信息,为有效、民主政府之利益,可以公布对政策的个人意见的信息,但信息不能具体到个人,如果表达意见的人同意,则公布的信息可以到个人。⑧该制度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坚持意见信息豁免公开的原则,当涉及利益衡量的情况下,只能公布到机关意见,在公布个人意见信息时候,采取相关人自愿原则,如果个人同意则可以公布到个人意见信息。荷兰这种区分原则对我国过程性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借鉴。

  (三)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混同应分割

  在实践中,过程性信息不仅仅只包含事实信息,而是与其他政府过程性信息中意见性信息混同在一起的。例如,为了行政管理,首先会搜集到和行政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调查报告以及行政执法笔录等,其中书证、物证属于事实信息,行政执法笔录而属于意见信息,在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的难以区分的条件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泰国的《官方信息法》就规定,国家机关内部为履行任何行为而提供的观点或者建议,禁止公开,但不包括提供内部观点或者建议所依据的技术报告。⑨泰国采取区分处理的办法,对事实信息予以公开,意见信息采取豁免公开的原则。

  其实在国内也是有这样的案例,例如,徐某某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迁案中⑩,在此案中,原告要求公开信息有“《案件审批表》《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上海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理局<协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回复函》、《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协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对案件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选择不予公开。最后,原告不服,两级法院都采取了维持判决。回复函法院认为认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当考虑过程性信息的特征和保护目的。

  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正式决定形成过程中的信息,对正处于决定形成过程中的信息,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信息泄露影响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信息泄露引起的误解和乱。回观本案,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协查通知书、协助调查等信息属于事实信息,而案件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则属于意见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采取了区分原则,对意见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

  因此,笔者认为,在混同条件下,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考虑到过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其中的意见性信息主观性,如果采取公开原则,行政决策反复无常,则会使行政机关威严下降,公民对机关的信赖程度也不断的下降。因此,在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采用区别对待的态度,即确定性的信息予以公开,而不确定性的信息由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可以确保决策制定者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能够毫无后顾之忧的充分思考并且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能稳定社会秩序,更能树立政府权威,减少公民与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事实信息的公开,可以防止政府害怕因为暴露错误和疏忽而不予公开,事实信息的公布,不但可以起到纠错更正的作用,还可以让公民参与到行政决策和监督中,实现政策的透明化。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45.

  2孔繁华.过程性政府信息及其豁免公开之适用[J].法商研究,20xx(5).

  3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613.

  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80

  5该条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6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7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8周汉华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114.

  9戚红梅.我国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xx.

法学毕业论文3

  一、法律论文是特殊的学术论文

  律论文是用系统的、专门的语言体系和知识体系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术性文章,是理论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 。法律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包含在学术论文的范畴之内,故而其具有了学术论文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和特征,即严谨性、创造性、专业性、权威性与理论性。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将以法律论文的写作为切入点对学术论文写作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简单思考和见解。

  法律论文,作为一种独立于其他学术论文的独特论文,较之其他学术论文有着更加鲜明的个性和特点。而法律论文写作,是在具备一般学术论文写作的普适特点的基础上,对某些方面有着更为特殊的要求。

  法律依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形式、功能、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法学又以各部门法为依托,形成不同的二级学科。法律论文通常也以不同的部门法进行分类。当然,除此之外,向下层次,还有其他标准更细化的分类,这里不再做详细介绍。总之,法律论文的主题,必然是与法律、法学息息相关。它可以是对某项法律法规的深刻剖析,也可以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的精彩解读;它可以相对独立于其他学科自成体系,如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等,也可以与其他学科相互融合,如网络法学、新闻法学。然而,无论以怎样的形式与主题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必然有以下特质 。

  (一)深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

  要想庄稼获得大丰收,必须要保证种子的优良;要想树木茁壮成长,必须要保证根系的健康。而一篇文章的根本在于作者意欲表达的中心思想。无论是选题、结构,还是论证方法,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更好地辅助作者诠释某一个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现象。而作者观点的论述与总结基本上又都是建立在对以往法律知识与案例的理解与心得之上。因此,一篇法律文章是否客观、完整、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有论可证,很大程度取决于作者对于所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能否熟练地掌握。一个能写出优秀法律论文的研究者,必然要对自己所在领域有着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拥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一个扎实的研究者,应该以平和的心态将已有的理论和学说研究不断深入,要独辟蹊径,但不能为了追求鹤立鸡群而刻意偏激;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结合实际案例,真实客观完整地将所持观点,以法律专业论文的形式呈现出来。这也恰恰体现了学术论文特点中的学术性与专业性。

  (二)规范性与艺术性

  法律论文作为学术论文的一种,对规范性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比如文章的结构顺序、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等。一篇法律论文即使观点再好,内容再充实,如果没有规范的结构,很容易让人诟病,显得不专业。这样的文章,即使可以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展露锋芒,也很难经得起岁月的洗礼。法律文章的规范性不单单体现在结构,其他方面如论述方法也有着许多特殊的“讲究”。而正是由于法律论文对规范性有着如此严格的要求,导致其显得枯燥。孔子云:“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然而由于法律论文其特殊的性质,是无法像一般文体那样使用夸张,感叹等手法增添文章的趣味性。甚至这类手法本身就是法律论文乃至学术论文写作的禁忌。因此,很多人对于法律论文写作的枯燥性认为理所应当。其实不然,法律文章也可以写得引人入胜,并且很多出自大家之笔的法律论文都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那样的文章往往脉络清晰,作为论据的案例与论点紧密相连,语言功底扎实。由此可见,法律文章的规范性与艺术性并非矛盾。在重视法律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同时,适当考虑读者的感受,在满足学术论文学要求和论文写作目的的基础上,尽量增加文章的可读性,也是法律文章写作的一个课题。

  (三)专业性

  法律论文与其他专业论文一样,必须是其所在领域专业问题的反应,有其本身的语言体系和对话系统,通俗而言就是有一定的“门槛”。法律论文的专业性体现在,其是通过严谨而规范的.语言体系进行解读和交流的,与社会中的普法读物,其受众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论文的沟通者之间应该有其自成一体的语言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这也是法律共同体通用的语言。

  二、法律论文写作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从业者的作业本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无论将来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法律论文的写作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且不说,有些工作的具体内容就是与法律论文写作息息相关。单单是从自我学习与提升的角度,法律论文写作对“法律人”也有着极大的帮助。通过写作法律论文,作者可以重新将学到法律知识分类整理,融会贯通;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又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达到学以致用;还可以清晰的发现自己专业知识和逻辑分析上的不足,及时查漏补缺。这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自我检验,亦是自我提升的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表现的。而精炼地道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不能奢望一蹴而就,要以大量的法律论文的写作为基础进行大强度的训练和反复的斟酌修改。法律论文和法律文书虽然在功能、用途、规范性要求以及读者群体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其在思维逻辑、思考方式和论证方法上是相通的。所以有良好的法律论文写作的方法和习惯,对实务工作中法律文书的写作大有裨益。

  (二)法治社会的教科书

  法治是当今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之一,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法律的普及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理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发布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全会中着重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事实上,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在于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和书斋中的理论,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使现实中的问题得以切实解决,捍卫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只有从立法者、执法者、法律监督者、普通群众等各个角度共同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从各个方面对该理念进行践行,才能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此外,当今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达到了足以让人瞠目结舌的程度,在这个讯息纷飞、信息爆炸的时代,书籍、期刊、网络、手机、电视等多种媒体都是可以被用来传播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识,宣扬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途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法律知识的解读,对法律案件的分析,还要依靠更具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者。因此,他们所撰写的法律论文,剖析了很多法制与社会问题相结合中存在的不契合现象,给法官、律师甚至是普通民众提供了具体适用的方向,尤其是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辅助人等制度的确立,为法律学者声音的传达提供了机会。

  法律论文的专业性缩小了其受众的范围,但其并不是困于书斋与社会脱节的。法律论文反映的思想和主题,会通过法官的裁判、律师的辩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生活中各种文书的表述体现出来。法律论文会通过其读者内化成其观点和素养,再通过其实际的实务行为影响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样态。

  (三)法学史上的里程碑

  纵观一项学科的发展都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法学作为一项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其本身的发展需要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配合。法学的研究目标和方向是紧紧围绕法律问题而展开的,是以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理论体系为基础的。事实上,法律论文的形式和类型也间接的反射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所发展的不同层次和侧面,有的学者通过法律论文预测着法学理论发展的前沿和方向,有的学者通过法律论文剖析社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现有的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法,有的学者通过法律论文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为其完善提供思路 。总之法律论文中有着其所处社会时代的烙印,尤其是法治发展进程的痕迹。通过有关某个问题的论文的梳理,就可以很快明晰该问题在不同背景下发展的脉络,法律论文亦是如此。从小的方面来说,就一个学者前后所著文章的研读,能够很快明了该学者学术观点的变化。

  法律论文记录了法律工作者对法学研究的过程,见证了一个又一个理论被推翻,一个又一个理论被确立。事实上,每一篇法律论文记载了社会在不同时间点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暴露出的制度缺陷,法律工作者的观点和见解。法律论文记录了学者间的争论、思考、法律制度的兴衰变更,是法学史上的里程碑。法律学者们以其特有的时代责任感和敏感性,通过专业的法律论文,勾勒着一个社会法治进程的脉络和图景。

  三、法律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较之一般的论文写作,法律论文的写作形式上大致也包含以下几个基本部分: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目录、前言或绪论、正文、结语或结论、注释、参考文献、致谢等方面 。有些可能会有更高的要求。法律论文写作像其他论文写作一样经历了从选题选材,以至最终定稿的过程。而每一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笔者将结合自身,谈谈自己的看法。

  笔者刚刚接触法律论文写作,就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由于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尚短,加之缺乏经验。很难写出深刻的见解。其次,笔者在材料的选择与论述方面遇到了障碍。所以每次写作前的资料准备,笔者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有时可以说是重新学习一遍。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奠定了一定学术论文写作基础,加之不断努力,这些困难笔者大多通过努力顺利克服。但是,这些论文大多是老师确立好题目的,相当于“命题作文”并不需要自己思考写作的中心和方向。事实上,在遇到第一个需要自己独立完成选题的法律论文时,真正的问题来了。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限制,缺乏科学的选题方法,加之由此引发的不自信,笔者在选题上耗时许久、犹豫再三。后来,笔者查阅了许多资料,并且结合自身情况,加之不断的练习,逐渐对选题驾轻就熟。现谈谈对法律论文选题的几点心得。

  首先,必须明确选题是写好一篇法律论文的第一步,是法律论文写作中重中之重。这是因为,只有选择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研究出来的成果才具有价值,才会对自身和科研有益。反之,即使一篇法律论文文笔再好,逻辑再严密,而在选题上失去了研究意义和价值,该篇法律论文也是没有任何作用和建树的。事实证明,所选题目无论是“补白性选题” 、“开拓性选题” 、“提出问题性选题” 、“超越性选题” 、“总结性选题”等等都是应该具有研究意义的,即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此外,所选题目一定要能激起作者的创作愿望。事实上,作者感兴趣的题目,往往也是作者全面熟悉与了解的。这样的题目更利于作者对文章的把握。

  选题是一篇法律论文的出发点,在不能明确所选什么样的题目的情况下,至少心中应该明确两点:

  一是,所书写的法律论文的目的,也即所反映的法律问题,该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学者之间的争论以及通说观点。

  二是,对该类法律问题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支撑,能够做到有理有据,增加法律论文的可信度。与其他学术类论文写作相同,法律论文在选题时不可过大或者过小。过大会显得文章空洞,都是泛泛之谈,而过小则会导致内容不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展开,无话可说,更何谈结合自己的业务专长而展开细谈。所以选择题目一定要“力所能及”。这样方能做到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其次,在进行法律论文的选题时必须要进行大量的文献资料的查阅。这也是法律论文写作中作者对所写内容的素材积累和自己观点的来源。查阅资料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明确所要书写的法律问题前人已经做了哪些研究,有哪些研究成果,该研究问题的现状,研究达到了一个怎么样的程度,还有哪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大量且繁琐的文献资料调查和阅读工作才能解决,这就需要法律论文的作者要进行大量的资料查阅和阅读,必要时可以到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对相关的报刊、期刊目录索引、专提目录索引以及按照文献发表的年份进行系统查找。这一步骤可以直接、快速验证所选题目和文章大纲是否有意义和价值,如果所写问题已经得到前人的解决或者看法观点早已被提出,如果没有新材料、新见解或者新方法,再老生常谈显然意义不大。通常,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也是作者个人观点和见解萌生的时候,一篇好的法律论文写作必然是踩在巨人的肩膀上攀登的成果。这一点在法律论文书写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法律论文的书写在动笔前必须明确研究什么、为什么研究、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研究,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作为前提,因此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必要且必须的。

  最后,一篇成功的法律论文必然是作者进行积极思考、严密论证和合理推理的成果展示。在查阅文献,分类目录卡,阅读资料的同时,作者也在整理自己的写作思路,脑海中也在进行着头脑风暴。此时,作者应充分运用并展开自己的思考和想象,对所取得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事实上,在对材料处理的过程中,作者所站在的角度不同,其看问题的态度和观点也会随之而变化。当然,法律论文写作也要求作者必须有所创新并对问题有自己的理解,这就要求作者在选题时必须注重题目的新颖性和论证思路的创新性,给读者以眼前一亮之感,这无疑会增强文章的可读性并吸引勾起读者的阅读兴趣。此外,文章的创新之处并不仅仅要体现在题目上,文章内容和观点上更要注重革新和立意。

  四、结语

  综上,是笔者对法律论文写作的一点心得和体会,当然,论文写作能力不能一朝习得,这需要不断地练习和大量的阅读方能有所建树。事实上,法律论文的写作体现了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即法律思维,在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分析时,首先应在现行法下对该问题进行合法性的评价和思考,以法律规定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角度去观察、分析社会问题,以各主题之间的关系作为分析社会关系的逻辑线索。与道德思维注重善恶评价主观判断不同的是,法律思维更加强调对是非判断的精准性,更加谨慎的对待道德与情理,运用法言法语进行思考。当然,有时候,一篇法律论文所涵盖的内容不单是法律问题,更多时候是各个学科综合的问题的反射,这就要求作者不单单站在法律人的视角来思考问题,更要多角度思考、分析问题,这才能使一篇法律论文更饱满、论据也更加充分、逻辑更加严密,才能使之成为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4

  本次论文写作是从掌握关键词和相关词语的内涵、外延入手,采取先诠释后分析论证的顺序。根据该论文写作要求提示的五个论证方面,逐项进行阐述、浅析、论证,并将五个方面的论述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进而推出要论证的结论。

  在写作的过程中,紧紧围绕论证中心,把握其主题思想,着重论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会计监督的重要性,以及两者的辨证统一关系。依此来增强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论证问题的水平。

  论文自始至终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及相互关系为主线,从五个方面进行剖析论证。

  本论文的论证资料既有财会专业的理论知识,也有课外学习和工作阅历了解的有关企业管理、内控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

  通过这次论文写作,对论文的三要素:论点、论据和论证,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基本掌握了其运用的方法和技巧。明显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加深了对专业知识的认识和应用,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对所学的知识进行融会贯通,能够全面地分析问题,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清问题的主次两方面;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要看到其内在的共同点和外在的相互作用之处,找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对于指导我们的学习、工作有现实意义;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得到更好地检验和提高。

法学毕业论文5

  1、毕业论文(设计)统一按word格式A4纸(“页面设置”按word默认值,字符间距:标准,行距:20磅)编排,单页打印。毕业论文(设计)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单位与地址、邮政编码、指导老师姓名、中文摘要与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英文题目、英文摘要与关键词等部分。

  中文论文题目一般字数不超过25个字。字体:宋体;字号:二号;字形:加粗;居中排列。

  作者姓名,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指导老师姓名分行居中排列。作者姓名,字体:楷体;字号:四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指导老师姓名,字体:宋体;字号:五号。 下空一行接中文摘要、关键词。

  摘要、关键词题头分别用中括弧括住,前空两格,字体:黑体;字号:小四号。摘要内容文字楷体;字号:小四号。 摘要、关键词下空一行接正文。

  5、标题及正文

  论文采用四级标题,格式为:

  一、××××××××××(黑体四号;前空两格)

  (一)××××××××(宋体小四;加粗;前空两格)

  1、×××××(宋体小四;前空两格)。×××××××××××××××××××××××××××××××××××××××××××。

  (1)××××××(宋体小四;前空两格)。×××××××××××××××××××××××××××××××××××××××××××。

  论文正文字体:宋体;字号:小四号。

  6、注释

  毕业论文(设计)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其格式为:①,②,③ ;宋体小五。注释采用脚注形式(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底端),脚注只能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另起一页。参考文献题头字体:黑体;字号:小四号;居中排列。

  所有参考文献均以尾注形式列在论文篇末,字体:宋体;字号:五号;顶格排列。参考文献排列顺序一般先写中文后写英文,文中标注编号的则一般按编号顺序排列。参考文献不得少于6篇(部)。

  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为: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2)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期).

  (3)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4)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和载体类型标识(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磁带数据库:DB/MT;光盘图书:M/CD;磁盘软件:CP/DK;网上期刊:J/OL;网上电子公告:EB/OL)].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参考文献下空一行接外文题目、摘要与关键词。

  8、外文题目、摘要与关键词

  外文题目不超过15个实词,不使用标点符号,中外文题名应一致。标题中尽量不用外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外文题目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四号,字形:加粗,实词首字母大写,居中排列;英文摘要、关键词题头分别顶格排列,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五号,字形:加粗。英文摘要内容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五号;关键词各词条间用分号“;”隔开,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五号。

  9、页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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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6

  目录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立法2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落实3

  (二)基本法解释权存在的法理依据4

  1.法律需要解释4

  2.立法原意4

  3.法律解释权6

  4.基本法解释权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释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和适用11

  (一)基本法性质的认定11

  (二)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14

  (三)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原则15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16

  2.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原则16

  3.法治原则17

  4.高度信任原则-->17

  (四)基本法解释权配置的特征18

  1.解释权行使主体复合18

  2.立法性与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会完全解释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限解释权18

  (五)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内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其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立法权的关系2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释权制度运行的配套立法26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机关的建议27

  结语29

  参考文献30

  后记33

法学毕业论文7

  【摘要】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买房人或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程序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关键词】小产权房; 原因; 现状; 解决。

  1993 年来自河北的画家李某心怀对艺术和梦想的追求来到北京,想找一个宁静的地方,从事专业绘画。经人推荐,她来到了小有名气的“画家村”宋庄。恰巧宋庄辛店村村民马某有一套闲置的老房子要出售,李某便立即买下并于20xx 年7 月1 日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 45000 元买下了马某的正房、厢房和院落,马某还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交给了李某。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有买卖双方的签字和辛店村大队的盖章,见证人是村副书记郭某和康某。在宋庄辛店村有将近 50 个和李某有相同买房经历的艺术家。但是 20xx 年 10 月,这样宁静的生活出现了危机。一个自称是马某的朋友的人来到李某家,并说是代表马某来向李某要回其卖出的房屋,并说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李某立即回绝了此人。见李某不同意,马某的妻子便前去与李某协商,并说可以给李某 70000 元作为补偿,李某仍然拒绝了她。

  于是马某于 20xx 年 10 月向法院起诉状告李某,要求确认法院他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其房屋。20xx 年 7 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李某是外来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某和该集体组织村民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李某一家在法院判决生效 90 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马某要付给李某夫妇 93808 元的补偿款。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上案中画家村事件更是小产权房案件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房价步步高升,商品房价格更是久升不降。在此种情况下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变得炙手可热。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小产权房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小产权房概述。

  ( 一) 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房( 又叫乡产权房) ,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和市场交易中一种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称谓。

  ( 二) 小产权房的分类。

  第一种小产权房: 在政府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上,未按原先规划的用途开发或利用,且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有潜在产权纠纷可能的房屋。

  第二种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和买卖,销售个军人以外的其他地方居民的房屋。

  第三种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土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用于商品住宅销售的或由村集体或农民自行组织建造销售给集体以外其他人的房屋。

  ( 三) 小产权房的现状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我国各地都存在小产权房,在建的已建的不计其数。根据相关机构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和一些珠三角地区城市的小产权房所占比例惊人。其中深圳的小产权房面积占城市住房总面积高达 40% - 50%,而广州的小产权房出租则占了其房屋出租面积的 50%以上。

  国家相关部门近些年相继发布了有关小产权房的各项政策,但各地小产权房仍有难以遏制之势。20xx 年,国家相继发布严禁违规开发小产权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 20xx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表明不允许任何机关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产权证明; 20xx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通知中仍然重申坚决叫停各种小产权房; 20xx年,国土部表示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重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xx 年 9 月,北京市开始试点清理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兴起的原因。

  ( 一)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影响。

  我国对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城市国有土地通常进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划拨、出让或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而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的。

  ( 二) 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格。

  近些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只升不降,即使按揭贷款买房已经十分普遍,但仍有许多人无力承担如此之高的房价。与此同时,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让想买房的人看到了希望。同样是普通住宅,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相同位置的商品房价格的 40% - 60%。一时间小产权房热销起来。

  ( 三) 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和漏洞。

  我国法律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对于农民在旧宅基地上再建楼房,把空置的部分卖给集体以外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中间有许多法律空白或缺陷。根据现行的法律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禁止。所以人们也就钻了法律的漏洞。新出台的《物权法》并没有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没有规定禁止小产权房。

  ( 四) 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于抑制商品房房价和保障住房需要。

  小产权房价格低,它的大量存在会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商品房价格的作用,促使开发商调整相关政策。目前市面上小产权房数量很大,对缓解紧张的城市住房问题、保障住房需要,缓解了政府为居民提供住房的压力。这就让小产权房有了其存在的价值。

  三、购买风险。

  ( 一)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因为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而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允许用于销售。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买卖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而且正因为它不能确权发证,在交易时相比其他合法商品房交易要付出许多额外的交易费用,这期间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将来出售或者遗赠给子女时也会有很大*烦。

  ( 二) 安全没有保证、配套设施不全面。

  由于小产权房主要是集体组织或村民自行建造或者由一些开发商投资建造出售的,建成的房屋没有相关部门检验和监督,大多会因偷工减料或技术不佳、材料质量低劣而不合格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上其价格低廉,相关配套设施比如车库、天然气和物业管理都基本没有。虽然人们买房是为了有个遮风挡雨的家,但至少要住得放心,住得安心。

  ( 三) 得不到拆迁补偿。

  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筑,其买卖过程是违法的无效的,其买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拆迁时也会被当作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很可能会被强制拆*,而其买主也得不到拆迁补偿费。

  四、小产权房的解决建议。

  ( 一) 解决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现状是我国法律限制或禁止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用地,但是眼下随着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已经满足不了建设和住房需要了。所以近年来国家大量征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再出让或划拨给地产开发商进行建设。但是这种做法使国家耗费了大量财力物力,使得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复杂,而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征收补偿也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基础上,继续探寻统一城乡土地制度的路子,让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统一市场,同地同价,解决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异。

  ( 二) 完善相关立法和集体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出台一些整治和规范小产权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小产权房的概念和范围,说明其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和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不受法律保护等,同事也要表明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治理态度和政策。其次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农民对集体土地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权,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通,这样使得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充分流通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价值、房屋价值和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关法律可以修订为: 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销售转让时,将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房屋的产权。最后,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金。

  ( 三) 针对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发商或买房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过程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五、结语。

  面对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要全面分析其利与弊,慎重权衡各方利益,找出正确的解决方向和方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民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2]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3]王泽鉴。 民法物权( 通则 - 所有权)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 第 29 - 36 卷)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5]郑玉波。 民法总则[M]。 台北: 三民书局,1979.

  [6]江平主编。 中国物权法教程[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法学毕业论文8

  《 民事送达难的实质与应对 》

  件民事案件中一般会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送达,这其中审前送达作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一次送达无疑更是难上加难,由于第一次有效送达之后被送达人基于不应诉可能败诉方面的考虑以及法院要求被送达人留下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因素,审判过程中或者审判后出现送达难的几率很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事送达难就是指审前民事送达难。

  一、审前民事送达难的实质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送达难有多重涵义,最主要的表现包含两点:“其一,送达难是针对直接送达而言,也就是所谓的直接送达难。难就难在,送达要求以直接送达为原则,非直接送达为例外。例如,如果都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则就无所谓难不难的问题了。其二,送达难是针对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而言。由于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因此必然导致难以直接送达。”①直接送达为原则,在我国民诉法中指的是法院作为唯一的送达主体一般应直接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得出上述结论的原因如下:首先,尽管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但从法理以及法条的含义上来看,我国的送达只能是法院送达,这点从法学词典以及学者对民事送达的定义中也可以得出②。其次,虽然我国民事诉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6种送达方式,但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所规定的“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达人”,这说明民事诉讼一般应直接送达。最后,民事送达在本质上要求审判机关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直接与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接触的方式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广义上的直接送达还应包括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送达难的另一面则是被送达主体通过避而不见、留下错误地址等方式不接受送达,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行为并没有相应的规治,而这和法院直接送达相结合,便产生了中国特色的送达难。

  由此,送达难的实质呼之欲出,那便是职权主义司法模式下独揽民事送达权的法院在案件爆炸式增长,人口流动加速的新形势下难以应对。与此同时,被送达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被起诉方的被告,被赋予消极接受的角色,一旦其出于逃避审判等原因规避送达,那么民事送达便是难上加难。

  (一)民事送达内涵——民事裁判正当化的前提

  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被告双方、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便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联系他们的便是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因此,民事送达并非纯粹的技术性安排,而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送达列于审判程序之前的原因。民事送达直接影响到民事裁判的正当化与否,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当事人有接受法院就程序进行事项给予通知的权利,法院有义务就诉讼相关事项给当事人以有效的通知,这是民事裁判具有正当性的基本前提。第二,合理化的送达制度增强了缺席裁判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成为民事裁判正当性评价的标准之一。第三,从程序保障的角度看,在采用常规的送达方式难以送达的情况下,不得已以公告的方式拟制通知受送达人时,往往被视为是法院在法律上对保障参加机会作出的一种妥协。但这种妥协要有一个最低限度,即要穷尽所有的送达方式后,才能作出是否使用这种妥协手段的决定,否则就与程序保障的规则相悖”。

  (二)职权主义模式下民事送达的困境

  在民事诉讼领域,根据审判机关与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程度不同将诉讼分为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强调法官对民事案件的掌控,当事人一般仅仅作为争议案件的参与者,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模式;后者则要求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超然地位,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进行起主导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模式。一般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并且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一直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指出马锡五的就地审判是“具体的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工作路线和审判作风发展的方向。”④在这种主导思想下,民事诉讼相关文书的送达都是由法院全权负责,法院在送达文书的过程中也深入群众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并就案件进行调解。“这种送达制度在法院人、财、物均极为匮乏的条件下得以维系,则是因为在当时‘蜂窝状’的社会结构下人员物资流动性极低,需要法院出面解决的'民事经济纠纷数量相当有限,并主要是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借贷、人身伤害赔偿等发生在狭小地域内的简单案件。因此法院包揽送达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构成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促成当事人妥协和解之正当性生产机制的重要一环”。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体制的不断变革,传统的送达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民事案件成集合分裂式增长,从1978年的30万件增长至20xx年的800万件⑥,增长了近27倍。与此相随的是案件类型的丰富多样,众多案件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且主体数量较多。其次,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逐渐被打破,人们对于单位或者村、社区的依附性不复存在,人口流动加快,而相应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没有有效建立,众多当事人特别是外来务工者或者搬迁者的信息法院无法掌握,法院包揽送达力不从心。最后,我国市场经济仍在完善之中,旧的道德体系在利益主导的思维体系的冲击下崩塌而新的道德体系并未有效建立,因此出现了许多人唯利是图、违背诚信的现象发生,不接受法院的送达便是上述行为的必然结果。正是在上述内因和外因的综合作用下,职权模式下法院大包大揽的送达制度面临着巨大挑战,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送达难”。 (三)当事人中心主义改造设想的不足

  “大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民事诉讼学领域形成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理论命题”⑦。在此思想主导之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造活动,最突出的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诸如举证责任、举证期限、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动释明等加重当事人负担的规定。而对送达难的问题,一些人提出参照英美法系的相关国家的送达模式,将送达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进行送达来予以解决。

  然而,民事诉讼法上述当事人中心主义的改造并没有取得如期效果,其无法解释和应对当前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反而被束之高阁。比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举证期限以及违反举证期限的效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法官很少敢以此为依据不采纳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司法官故意违法无疑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而不顾中国国情的照搬西方法律的改革更值得我们深思。当事人对于一般只涉及自己一方且相对能够自己控制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的规定都无法遵守,法院对其无可奈何,更何谈还涉及对方当事人的民事送达呢?

  二、审前民事送达难的解决之道

  (一)“实然”的解决方式——以新的司法解释为视角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审前送达难问题,20xx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新民事诉讼法的已经就送达进行较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释。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拓宽直接送达。增加送达地点与被送达人。一方面,直接送达的地点既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址,也可以是法院或者其他地方。该规定只是将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根据统计,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在承办法院庭室对当事人送达的占总送达次数的65.02%⑧,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了“法院违法”的窘境。另一方面,被送达人可以是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

  其次,完善间接送达。其一,适应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增加电子方式送达。该方式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采用并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其二,针对实践中公告送达乱的问题,要求法院在公告送达时必须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其三,通过明确送达时间的方式增强委托送达的效率和效力。

  最后,强化送达效力。利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确认送达的效力,解决送达的证明问题。一方面,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如果送达地点是法院的则直接视为送达,如果送达地点是其他地方的,法院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二)“应然”的制度设计——现有规定基础上的修正

  如上文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根深蒂固,社会公众无论从思想观念上还是实际能力上都无法接受或承担当事人主义的司法改造,而追求客观真实主义的法官也无法忍受在证据实际存在只因当事人没有提供而轻易决断。因此,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进而影响法律权威的现象再次发生,对民事送达的大规模的改造并不可取,现有基础上的补充完善才是正道。

  审前送达难的症结为绝对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在新的社会形势特别是面临被送达主体拒收时的无可奈何。而民事送达又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送达难的改变绝不能转变为法院将送达负担向当事人转移,因此,解决之道是在兼顾民事送达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参与原则、合理性原则⑨的基础上,聚焦两点:一方面,在坚持法院为主要送达主体的前提下,明确内部分工,增加新的送达主体;另一方面,增强送达的约束力。

  法院是我国唯一的民事送达主体,其存在的问题有两点:其一,在法院内部,法律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哪一个部门或者哪类主体从事相关送达业务,实际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在送达部门上,有的是立案庭负责送达,有的则是审判庭负责送达;在具体送达人员上,有的是书记员送达,有的是法警送达,还有的则是审判法官送达。送达部门的不统一无疑会影响送达的整体设计进而影响送达的效力,而法官负责送达更会使受送达人产生“法官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的判断。其二,在外部,还存在着邮寄送达的方式,至少从形式上来看,是快递送达员完成的送达。另外,在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当事人聘请律师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也应当给予职业共同体的律师以必要的信任。因此,完善送达主体应当从以上两点着眼,进行以下完善:

  第一,明确法院内部送达分工。分类管理是新一轮司法改革重要一环,改革后的法院人员将分成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规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因此,完全可以参照同为职权主义司法模式的德国和日本,在德国,依职权送达的主体是法院的书记科,具体方法则由书记科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委托邮局、法警或者执达官送达;在日本,送达由法院书记官负责,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邮政或者执行官具体实施。⑩在我国,应当由分类管理后的审判辅助机构负责送达,更确切来说应当是其中的书记员和法警。由于改革后的审判辅助机构属于一个大的部门,其力量比较强大且内部容易协调,更利于送达的有效性。

  第二,完善、增加新的非法院送达主体。一方面,完善邮寄送达。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规定无疑是对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增加邮寄送达的法律确认,然而,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邮寄送达员送达主体的地位,其对邮寄送达的规定并没有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这使得已经存在了十多年的邮寄送达“乱”○11和“软”○12的问题继续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与邮政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统一的“司法专递”以及明确的司法专递员,赋予专递员送达主体的地位以及实施留置送达的权力,明确其违规送达的责任。另一方面,增加新的送达主体。虽然完全仿照美国的当事人主义的改造不可行,但民事诉讼内容的私人属性仍意味着当事人对民事送达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在现阶段普通民众法律素质不是太高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进行折中处理,对双方当事人都聘请律师的,可以赋予律师一定的送达权。

法学毕业论文9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法学毕业论文10

  摘 要:学界提出的诸多对策与建言对于消除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的流弊不无裨益,但却无益于从根本上平息与解答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度与现实层面的状况表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模式的构建则是其得以继续存立的基础性前提。

  关 键 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学术型论文;实践型论文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方晓霞(1968—),女,浙江衢州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重点项目“促进创新型复合人才培养——以《知识产权法》专业模块化教学研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xxJGZD017;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一般项目“法学硕士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xxJGYB115。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一篇名为《硕士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1]的新闻报道于20xx年3月29日见诸报端以来,硕士毕业论文是存是废引起了媒体、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广泛讨论。对于该篇报道所提出的“毕业论文能否取消”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很快给予了回应。20xx年4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xx]号)要求各高校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意义,并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指导教师管理、学风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措施。即便如此,关于毕业论文存废的民间讨论却从未停止过,各大媒体仍乐此不疲地刊登相关报道。①更有甚者,四川大学新闻系甚至以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一持续发酵的争论。20xx年,四川大学新闻系即在其教学计划中删除毕业论文,而以在报上发表新闻作品、评论等有具体篇目与质量要求的毕业设计来代替。[2]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大学硕士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已在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博弈中占得上风,取向于科学研究功能的毕业论文已经同社会实践的需求严重脱节。此外,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致使硕士毕业论文的改革刻不容缓。根据笔者所指导的法科学生论文实践来看,归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写作更是“形同鸡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硕士毕业论文重要性的阐述并无可责难之处,但在硕士毕业论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促使法学专业教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事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命运的问题——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或许,我们不能对此问题进行简单化的处理——取消抑或维持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而是需要结合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冷静思考并深入研究,科学构建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未来演进路径与实施模式。

  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梳理

  笔者以“法学毕业论文”为检索词,在CNKI中共检索出相关论文20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共计17篇,在这17篇论文中,研究思路基本采用“问题——对策”模式,且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已基本囊括于其中。现对相关问题进行提炼并分类如下:

  (一)论文写作方面的问题

  论文写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上述17篇论文均予以浓墨之处,且问题类型较多,并且广泛存在于各高校。主要问题类型如下:

  ⒈选题问题。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是决定论文成败的关键,选题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论文结构与逻辑的合理性。论文题目一旦选定,即可围绕题目设计论文的逻辑结构,而论文结构一旦确定,后续写作中将不会出现跑题、离题等写作倾向。法学硕士论文选题中呈现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选题太大、选题缺乏必要的论证价值、选题太旧且缺乏创新性、选题太难以及选题太远,不能体现本专业培养目标”[3]等方面。除此之外,魏胜强也认为,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之一即论文选题不适当,主要表现为“选题宏大、题目陈旧和选题集中三个方面”。[4]梅奕敏,周宏璐认为,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5]还有学者认为,“传统毕业论文选题方式无形之中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学生完全是在被动的接受,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与高等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目标是矛盾的”。[6]

  ⒉结构与体例问题。谋篇布局对于论文写作十分重要,它既能反映作者的写作思路,也能体现出论文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论文布局的最基本要求是紧凑,“所谓的重点突出、论证严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等对论文的评语,都是在论文布局紧凑的基础上得出来的。”[7]但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往往存在逻辑松散、结构混乱的缺陷,即在论证论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时,各部分内容之间逻辑关系欠缺,并未达到环环相扣的效果,并且会出现因果关系颠倒的常识性错误。一旦逻辑关系混乱,论文结构也就呈现松散状态,这样的论文给人的感觉是作者写作思路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犹如“天马行空”,论点、论据和论证在文章中均难以清晰显示,整篇论文充其量只是材料的堆砌,并无点滴创新之处。

  此外,论文体例混乱也是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一个缺陷。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同于工科毕业设计,一篇高质量论文的完成需要参阅大量文献资料,而在写作过程中这些文献资料一般均以注释的形式出现,而“论文的注释决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於“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8]但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法科学生往往不遵循基本学术规范,或不标注注释及参考文献,或不规范标注,使得读者无法知晓哪些内容引自他人论著。以笔者所指导的论文为例,每年修改学生毕业论文时,均要强调毕业论文注释的规范性问题,但即使这样,在定稿时仍会出现不符合学术规范之处,可见法学硕士学生关于论文体例规范化的意识较为薄弱。

  ⒊学术能力问题。学术能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学硕士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部门法知识的缺失,以及运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笔者认为,学术能力薄弱实乃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思考和具体论证。具体表现为有的毕业论文内容空洞、原则性口号多,问题与结论过渡生硬,中间缺乏水到渠成的分析;二是看问题的角度单一、思维僵化;三是按照法学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一些论文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立思考和分析,但分析比较粗浅、专业特点不突出,没有真正做到按照法律思维方式,即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问题。

  (二)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

  除了论文写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外,论文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管理制度的不足或弱化方面。一般而言,对硕士生毕业论文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是各个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化的重要体现。但部分学校管理规定存在的漏洞使得硕士生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笔者所在高校为偏重于理工科的综合性大学,在不注重学科差异性的情况下,对硕士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却做出统一的要求,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及写作步骤也往往被要求完全按照理工科毕业论文的要求撰写,以至于定稿的毕业论文在形式上不符合文科学术论文的通行体例。此外,笔者所在高校还要求学生完成一篇或者一部分与其论文选题相关的外文论文或学术原著翻译工作,以考察法科学生阅读与利用外文文献资料之能力。但从实际效果观之,此种要求实属多余,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此外,在高校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中,也存在导致硕士生毕业论文撰写质量不高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论文撰写课程,二是对硕士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规定不恰当。

  除了制度的先天不足外,制度执行的弱化也使得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毕业论文是高校教育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保证论文的总体质量,高校一般均制定从论文选题到答辩的体系化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在执行中存在被弱化的趋势,原因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期间与学生寻找工作及各种社会考试的时间相冲突。如此一来,法学院系始终在论文质量与学生就业之间权衡,论文质量管理制度时常发生向学生的切身利益——就业妥协的倾向,但制定管理制度的初衷却被湮没,论文质量无法保证,制度的威信自然无法树立。

  (三)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

  在致使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出现众多问题的因素之中,人的因素往往不可忽略。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将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形同鸡肋”的原因归结为学生及制度层面,指导教师的人为因素也应包括其中。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定期面授指导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缺乏统一的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和报告课;三是指导缺乏创新,把关不严,论文质量不高”。但需要注意的是,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指导教师的主观因素,如论文安排时间不合理,缺乏系统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均属于高校教学计划安排方面的缺陷。

  上述问题类型基本囊括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长期从事法学毕业论文指导的专业教师们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如针对选题方面的问题,应在坚持“价值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兴趣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着力从“提升能力、文献查阅、更新选题表与开题指导”等层面提高论文选题的质量;]针对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从“改进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入手,即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建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并以之为核心形成教学质量管理制度;针对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应“构建立体化论文指导模式,即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三个层面的论文指导:基础性法学论文写作指导;专门学科的法学论文写作指导;综合性论文写作实践指导。”上述对策固然具有完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某一环节的功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消除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中的流弊,但以笔者之见,上述对策尚停留在对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的表象问题的认知层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上述对策提出的时间较早,但似乎并未能平息“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废之争”。20xx年5月,《光明日报》陆续刊登三篇关于硕士毕业论文存废的报道,①这一事实表明:如果无法对硕士毕业论文的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进行解答,那么关于“硕士毕业论文存废”的话题将会持续发酵,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也概莫能外。因此,笔者在充分尊重与肯定前人关于硕士毕业论文所采用的“问题——对策”研究框架的基础上,欲对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根本性问题进行剖析,并以此回应本文所提出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

  三、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命运走向:存立抑或废除

  正如前文所述,硕士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持续发酵并不断见诸报端,且主张取消硕士毕业论文的呼声占多数,原因无外乎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四川大学新闻系主任张小元认为,“取消硕士毕业论文的真正意义还不仅仅在于目前硕士论文‘太水,形同鸡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15]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涂艳国教授也建议取消硕士毕业论文,他认为,“硕士毕业论文并非必不可少。……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取消硕士毕业论文可能是大势所趋。绝大多数高校的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不能适应硕士毕业论文的要求。从现实来看,硕士毕业论文质量不高,而且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倾向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让“掺水”论文泛滥,不如取消硕士毕业论文。”这些呼声在实践中也引起了绝大多数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共鸣。笔者所在单位的多数教师与学生大都认为应该取消“形同鸡肋”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专业毕业论文。

  或许,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中暴露的问题足以成为取消的理由,但令笔者疑惑的是,在取消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这一大学教育的最后环节后,我们该以何标准衡量与评判法科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及其思维方法的掌握程度?又以何标准评判与衡量法科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诚然,支持取消毕业论文的论者也许会反驳道,高校可以采用不同于毕业论文其他形式的成果代替之,如四川大学于20xx年出台的《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硕士毕业论文工作的补充意见》中提到: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反映学生真才实学和创新能力的与专业相关的作品、设计、竞赛取得的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等。但该校出台该规定主要针对新闻系学生,且难保不出现学生粗制滥造、“花钱买”等问题。因此,在尚未找到一种较为科学的评判、衡量法科学生4年学业的标准情况下,采取取消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似乎有所不妥。

  此外,从制度层面考察,即便占多数的高校教师与学生支持取消硕士毕业论文,但相关部门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没有顺应这一主张,而且从制度层面更加强化了高校对硕士毕业论文的管理。自《中国青年报》刊登名为《硕士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报道10日后,教育部办公厅即于20xx年4月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xx]14号)并强调:“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不仅如此,为了规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还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并于20xx年1月1日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应付”毕业论文的成本。

  制度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制约表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并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废除。解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应依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但我们不能据此选择“取消毕业论文”这一规避问题的“因噎废食”的做法。简言之,解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取消,而在于应该如何重构。

  四、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模式走向:学术型抑或实践型

  在回答了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命运走向的前提性问题后,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如何完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层面上,即对其未来发展模式进行建构。在反对取消硕士毕业论文的论者之中,绝大多数人主张硕士毕业论文不能搞“一刀切”,即针对不同层次高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以及学生兴趣与毕业后发展方向的差异性,应采用不同形式与标准来规范多样化的硕士毕业论文形式。实际上,对硕士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大学的定位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如研究型大学要注重科研创新、教学型大学要注重知识传授、高职、高专教育应注重实践技能培训等。大学定位不同,培养人才的目标不同,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也就是说,硕士生的毕业论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不能搞“一刀切”。[17]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也认为:硕士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硕士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18]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学硕士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时,应结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法学专业特点,面向学生兴趣及其毕业后的发展方向,科学构建涵射学术型与实践型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模式。具体到论文要求上,即要践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学术型论文模式

  笔者所在单位是一所以理工为主,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依此,该校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也应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导向,但笔者认为,除考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外,还应充分考虑法学硕士学生的兴趣与毕业后的发展方向。学术型论文模式并非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学术型论文旨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对学生的学术能力有一定要求,该类论文从选题到答辩均需要配备学术研究能力较强的指导老师,以对论文选题、文献资料收集梳理、论文逻辑结构与论证思路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学术型论文在选题上应注重选择能够体现法学基础理论或部门法理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应避免采用无病呻吟、重复论证、无问题意识的论题;学术型论文评价体系应涵盖论文研究内容理论深度、论文论证思路与法学方法运用、论文创新性、引用文献资料的权威性与新颖性等反映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指标;学术型论文模式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浓厚学术兴趣以及计划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法学硕士学生,以保证论文选题确定后能够按照评价指标写作并顺利通过答辩;学术型论文在整个毕业论文阶段,应配之以主题汇报、个别指导、小组讨论、预答辩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便更能发挥法学硕士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力得到充分的培养和展示。

  (二)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

  与学术型论文模式相对应的为实践性论文(设计)模式,顾名思义,实践性论文(设计)以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导向,注重将法学规范理论再现于实践,以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学规范的理解,最大程度地消除法科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障碍。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或许能够充分体现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专业之应用型特征。在选题上,对于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的高校,实践性论文(设计)可以结合学校培养目标、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进行选题,且选题应以部门法中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及其存在问题为对象,如民事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的具体形式不拘泥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型论文。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法学院系模拟法庭以及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的功能,让学生自行选择并熟读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3年内的某一个典型案例,学生自行组合(或由指导教师分组)并扮演案例中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对该案例“重新开庭审理”并全程录像,在审理完毕后个人需撰写心得体会,小组需集体撰写审判总结,并与“庭审录像”一并上交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专业实习并提交实习报告的形式,但从每届法学硕士学生专业实习效果来看,该种形式应慎用;实践型论文(设计)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选择指导教师时,应主要聘请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并辅以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践型论文(设计);实践型论文(设计)评价指标应主要包括学生对于所学部门法知识的熟悉程度、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学思维分析案例的能力,并且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指导教师为评价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已初步解答了“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即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继续存立的基础上,科学构建符合法学专业特征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需要澄清的是,本文虽仅探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的宏观性、根本性问题,但并未否认前文所梳理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各环节中的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同样依赖于学者的努力与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确需要改革,但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相关的以提升法科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的改革同样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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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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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孟一. 微博的社会功能及其作用方式研究[D]. 广西师范学院 20xx

  [18] 郭修远. 学术新闻的功能与传播规范[D]. 湖南大学 20xx

  [19] 康晶晶. 浅析社会中的语言变异--以网络流行语为例[J]. 民营科技. 20xx(06)

  [20] 陈原着.社会语言学[M]. 商务印书馆, 20xx

法学毕业论文12

  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戏曲并没有什么“包公戏”。“包公戏”是在元朝兴起的,至晚清时终于蔚为大观。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入杂剧、南戏、话本、评书、小说、清京剧,以及众多地方戏中;近代以来,包公案”还被多次改编成影视剧。无数中国人都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统。

  【尚方宝剑三口铡刀丹书铁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场必亮出法宝,“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携带着皇帝御赐、代表最高权力的各类道具,元杂剧中尚只有“势剑金牌”,到了明清传奇中,则出现了权力道具“大批发”:“(宋皇)赐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第御棍……赐我黄木枷梢黄木杖,要断皇亲国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专断人间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并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断阳间夜断阴。”

  这里的“势剑”“金剑”,即所谓的尚方宝剑;“金牌”即丹书铁券,俗称“免死金牌”;“铜铡”后来则发展成我们非常熟悉的“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龙头铡专杀贵族,虎头铡专杀官吏,狗头铡专杀平民。凭着这些神通广大的法宝,包青天成了有史以来最厉害的法官,遇佛杀佛,遇鬼杀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对付的罪犯,有时候也拥有类似的法宝,如根据元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改编的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卷》,都讲述世家公子鲁斋郎自恃有祖传的丹书铁券护身,无恶不作,无法无天。那么好戏来了:具有最高杀伤力的尚方宝剑破得了具有最高防护力的丹书铁券吗?从戏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瞒天过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报文书上将“鲁斋郎”写成“鱼齐即”,骗得皇帝核准死刑,批回文书,再改为“鲁斋郎”,才将这个大恶霸押上刑场处斩。

  于是,本来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断,演变成了谁拥有的权力道具更厉害谁就胜出的权力对决,恰如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样:一方祭出御赐黄马褂护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黄马褂的尚方宝剑,一方再点破这尚方宝剑是假冒产品。这也坐实了批判传统的人士对于“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如此富有戏剧性的权力道具对决的情节,决不可能出现在宋朝的司法过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宝剑——因为宋代并没有向大臣御赐尚方宝剑、赋予其专杀大权的制度,要到明代万历年间,才出现了尚方宝剑之制,皇帝才赋予持剑人“如朕亲临”“先斩后奏”的超级权力。包公的三口铡刀更是民间文人幻想出来的刑具,历代都未见将铡刀列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后,民间文人从蒙古人用于铡草的铡刀获得灵感,才想到了给包公打造一副铜铡的情节。

  至于所谓的“免死金牌”,尽管北宋初与南宋初在战时状态下,宋朝皇帝为安抚地方军阀,曾赐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丹书铁券,但赐丹书铁券并非宋朝常制,而且随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自焚、被诛,铁券已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说:“今世遂无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丹书铁券对抗尚方宝剑的戏剧性情景。到明朝时,丹书铁券才成为常制。

  事实上,宋人的法制观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们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宋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僖心中不平,诉于太宗:“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子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金牌?

  可见宋人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力道具,而更强调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于包拯的大理寺卿韩晋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

  因而,至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没有尚方宝剑。

  【“那厮你怎么不跪”】

  在所有的“包公戏”中(包括今人拍摄的《包青天》电视剧),都不约而同地这么表现包公审案的情景:诉讼两造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一直跪着。比如元杂剧《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讲述,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审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王庆说:“我无罪过。”包公说:“你无罪过,来俺这开封府里做什么?”王庆说:“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义。“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有意的摧折。有论者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宋代的司法是否真出现了要求讼者下跪的制度呢?笔者曾检索多种宋朝文献与图像史料考据过这个问题。结果发现,不管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还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均找不到任何关于诉讼人必须跪着受审的记录。

法学毕业论文13

  问题表述:

  毕业论文答辩流程及常见问题

  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 、在研究本课题的

  问题回复:

  毕业论文

  答辩流程及常见问题

  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 、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6 、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

  7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

  8 、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辩程序

  1. 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

  2. 答辩人陈述

  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 1 )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 2 )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 3 )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 4 )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 5 )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 6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 7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

  3. 提问与答辩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 3 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

  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

  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

  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

  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

  4. 总结

  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5. 致谢

  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答辩注意事项

  ( 1 )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 2 )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 3 )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 4 )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 5 )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 6 )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 7 )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 8 )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 9 )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

  答辩常见问题

  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

  常见问题的分类如下:

  ( 1 )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 2 )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 3 )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 4 )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 5 )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 6 )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 7 )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 8 )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 9 )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14

  浅析普通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困境与对策研究旅游专科教育中人文素质培养与通识课程体系建浅谈成人本专科函授生《计算机实用基础》教学试论本科教育专科化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分析持续质量改进在门诊专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糖尿病专科护士考核与评定的实践研究外国文学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定位思考公安专科院校消防管理课程改革研究专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点分析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改革,而改革的基础是明确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应用型为主、理论性为辅的定位。

  毕业论文是大学期间学习的结果,毕业论文的质量,决定于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今天,我们强烈感知到毕业论文这个学习结果存在诸多问题,这其实是学习过程出了问题。所以,从结果“倒推”过程,从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反思整个教育过程的问题,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思考路径。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与问题

  法学专业是典型的文科专业,现阶段毕业论文普遍存在问题,如言之无物、“假大空”、网络抄袭等现象在法学学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论文写作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说到底是写作的积累不够,准备工作不足。

  (一)知识积累不够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1],没有足够的知识积累,不可能实现知识的运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的知识传授都是充足饱满的,三年半的教学进程,一百多个教学周,大量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然而人才培养的效果更强调知识的有效积累。不仅要建立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还需要把各门课程知识勾连起来,将碎片化的知识构建成系统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实现知识的有效积累。知识的有效积累还应具有立体化特征。法学是一门有较强普遍联系性质的社会科学,一个领域的法律现象或问题,与周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都相关。除法学专业知识外,相关专业知识也有必要纳入积累范围。

  现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反映出明显的知识碎片化特征,就一个现象说现象,就一个问题说问题,法学各领域专业知识无法建立连接,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也不能有机结合。因此,毕业论文不可能有新颖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读起来枯燥无味。知识积累不够,还会使学生陷入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2]。

  (二)思想缺乏创新

  一篇言之无物、人云亦云的毕业论文是如何“炼成”的?首先是互联网这一便捷工具提供海量信息,然后在短时间内学生用“剪刀+糨糊”方式复制粘贴出一篇所谓的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没有对研究问题进行基本的思考梳理,更没有对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根本达不到锻炼提高能力的目的。指导教师每年看到的本科毕业论文几乎千篇一律,前后几届学生的论文题目也相差无几,论文内容更是看不到新颖、创意和特点,味同嚼蜡。

  假如学生头脑中对某一专业问题有兴趣有思考,并且有自己的看法观点,相信学生会把自己的想法在毕业论文中体现出来。而现在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只是文字的堆砌,好一些的学生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但往往深度不够。归根结底,是学生不能对专业知识展开独立思考,平时的学习不过是对教师授课内容的记忆背诵。因此,在论文选题时,毫无想法的学生才会从教师提供的备选题目中随意选择一个。在撰写论文时,学生不过是重复课堂上教师讲过的内容,缺乏自身主动的思考和论证,更不要说创新。

  (三)写作训练不足

  中国的学生比较习惯整齐划一,考试有标准答案,写作文有惯用套路。对于通过各抒己见探讨真知的学术性论文不甚了了。虽然有的教师给学生布置论文式作业或测验,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学生多是应付了事,这样,有的学生甚至到大四还觉得毕业论文很遥远很抽象。没有论辩性思维的基础,四年大学中的写作训练有限,毕业论文中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很多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机械罗列概念、特征、原则,看不到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思路,不能建立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结构,把论文写成了教材的体例;在论文层次安排上不会正确使用序号,引用参考文献时不遵循学术规范,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对论文摘要和关键词的作用一头雾水等等现象,也特别突出。所有这些训练,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学生需要在四年大学学习过程中进行反复训练,否则不可能在最后的毕业论文撰写中写出一篇漂亮的论文来。

  二、加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对策

  (一)教育观念:教育者要树立能力培养意识

  教育改革首先是教育者的改革。传授知识是教师职责之本,但仅仅做到传授知识还远远不够,教师必须同时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要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知识结构基础之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写作表达的能力。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所讲授课程和毕业论文对于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意义,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更应该认识到撰写毕业论文的“功力”必须也只能源自整个本科学习过程。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首先要帮助学生掌握该课程的知识体系,理顺“知识点—知识脉络—知识体系”结构的关系。这样点面结合,有利于学生理解该课程的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将该课程的知识与其他相关课程的知识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理想的教与学应该是全部课程结束后,学生能在头脑中搭起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关键知识点为节点,相互有机联系组成的专业知识架构。”[3]

  其次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恰当运用,才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实现,必须有学生对知识的积极思考。学生的思考不是源于教师在课堂上的灌输,而是教师对学生积极引导之后学生进行主动的、自觉的思考。法学知识是关于社会实践的知识,很多问题不是事实问题,也不是逻辑问题,而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即便是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了的问题,教师仍然可以在阐明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做价值层面的反思与探讨。教师对学生思想的引导,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锻炼学生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教师的适当引导加上学生自身的积极思考,才能实现知识的体系化和立体化。也只有学生独立思考,才有学生创新的可能。

  最后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写作能力的训练。功在日常中,是提高写作能力的不二法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就某个事件、观点给学生布置写作任务,篇幅可以不长,但在论文规范方面要严格要求。教师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层次结构的安排、引用参考文献的标准,使其学习撰写论文摘要和确定关键词,讲解如何就一个观点展开论证等。

  毕业论文是法学本科学生综合能力的集中呈现,不可能靠本科毕业之前的“突击”一蹴而就。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必须延伸至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建立教学工作的整体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引领。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不断积累知识与能力,才能获得水到渠成的效果,完成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二)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

  优秀的教学管理是成功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离不开教学管理的积极调控。虽然教学环节时间安排与就业时间重合只是毕业论文质量不佳的客观原因,但在就业压力巨大的现阶段,作为教学单位必须考虑这个现实问题。通常本科的毕业论文环节安排在第八学期,这个时间正是学生忙于寻找就业机会的阶段。在就业和完成毕业论文之间,学生自然选择就业,对毕业论文得过且过。实践中也的确有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指导教师疏于管理的现象。因此,合理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管理是必要而迫切的。

  建议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安排提前,第七学期开始毕业论文工作。在毕业论文工作开始之前制定时间进程表,确定论文工作的主要时间点和工作任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阶段:一是准备开题阶段,需要每年更新毕业论文备选题目,论文题目应体现社会热点和前沿问题,建议将专业课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列入备选题目;之后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说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毕业论文的主要注意事项,强调毕业论文在本科学习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后是开题,开题环节务必认真对待,对于不认真选题的学生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帮助其明确写作目的和内容。二是论文撰写阶段,指导教师须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论文结构、观点、参考书目和形式等进行指导。其中设置论文的中期检查,统计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这也可以起到对学生的监督作用。三是评阅和答辩阶段。制定评阅和答辩标准,告知学生答辩方式和要求。四是论文总结阶段,对本轮论文工作进行整理总结和反思。总之,要做到各个环节无管理真空,实现写作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务必严格执行管理规范。

  (三)毕业论文形式:探索多种方式

  所有教学环节都应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灵魂在于体现出学生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较强的资料检索整理能力,未来才能从浩繁的案件材料中快速获取有效信息;应当具备较强的分析论证能力,未来才能对各种法律问题抽丝剥茧、以理服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文字驾驭和语言表达能力,“笔杆子”和“嘴皮子”是法律人的两大法宝,较好地掌握这两项能力,能够帮助法学专业毕业生准确表达观点,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既要反映国家法律规定的初步科研能力要求,也应围绕培养目标锻炼其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

  三、从结果倒推过程:明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

  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所有改革措施,都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问题,定位统领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不要改以改革及如何改革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早已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从教育精英化到大众化最大的改变,是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再以从事知识传承创新的科研人员为主,而是遍布于各行各业运用专业知识从事基本专业事务的普通劳动者。大众化教育背景下,“科学研究不再是大学的唯一任务或目标,甚至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培养和教育社会所需人才成为大学最主要的任务和目标”[4]。应用型人才成为大众化教育阶段的主要培养目标,特别是对处于法学教育金字塔底层的众多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培养应用型人才是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毕业论文作为本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不仅体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研究能力,更应当体现他们必要的文献检索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驾驭能力和推理论证能力。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型人才。“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开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工作的前提。”[5]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转换决定对本科毕业论文定位的重新认识。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众多问题为法学教育敲响警钟,提醒身处法学教育领域的人们反思问题根源何在。出现问题,固然是教学工作有怠惰,教学管理有疏漏,但更关键的问题也许是今天我们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已经不合时宜。在高等教育精英化阶段,毕业论文被赋予科研导向的内涵,其理论性学术性的定位不言自明。今天教育发展阶段有所不同,毕业论文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我们有必要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做出明确说明,帮助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尽快转变认识。在大众化教育阶段,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不应完全是理论型的,而应当定位于以应用能力型为主、理论型为辅。接下来就要求,教育管理者和专业课教师必须与时俱进,重新认识本科毕业论文,积极推动和参与各个环节的改革。转变认识的意义,既在于更好地指导学生,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也在于推动高等教育切实地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

  毕业论文是“果”,教学过程是“因”,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个不令人满意的“果”,教学过程这个“因”虽不是唯一的却极为重要。从教学过程入手,建立体系化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学管理方式,充分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内涵,做出合理定位,为毕业论文做充足准备,可以成为破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有效路径。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质量关系着法治的未来。希望通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以点带面,带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良性演进。

法学毕业论文15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的国家制定不但意味着其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郑重其事,而且法律规范从来不是解决社会全部冲突、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宝。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xx至20xx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xx,(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xx,(5):74-74.DOI:10.3969/j.issn.1008-6676.20xx.05.027.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xx,(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xx,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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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学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1

  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验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凝练成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综合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xx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xx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相关信息

  浅析普通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困境与对策研究旅游专科教育中人文素质培养与通识课程体系建浅谈成人本专科函授生《计算机实用基础》教学试论本科教育专科化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分析持续质量改进在门诊专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糖尿病专科护士考核与评定的实践研究外国文学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定位思考公安专科院校消防管理课程改革研究专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点分析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

  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

  浅谈基于艺术专业学生特点的文献检索教学策略温州人精神对经济困难大学生励志教育的启示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大学生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相关研究试论提高中学生语文阅读能力的创新路径试论大学生体育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试论中学生物课堂艺术性教学语言中小学生阅读状况实证调查的分析为学生语文能力的终身发展奠基

  、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届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亮点与不足,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将建议和意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工作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学毕业论文2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探索

  摘要:一个行政行为或决策的形成要通过材料搜集、考核、讨论和决定等步骤,过程性信息属于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前的信息,但是由于过程性信息上位法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范围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本文主要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正当性,探究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

  关键词:过程性信息;正当性;豁免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xx-4379-(20xx)02-0121-01

  第一、其有一定的立法支撑,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

  ①、《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③等多地细则中看出,各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是将过程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不公开信息的方式来处理,此外《意见》只是规定其一般不属于应该公开的信息,从含义上理解,是属于政府信息中不公开的信息。第二,信息划分的范围取决于制作主体和程序,假如信息间的制作流程和主体是一致的,那么,这些信息在同一个范畴内,然而政府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制作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并且都是通过外部程序形成的,属性上具有一致性。如果因为其在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之前的表现形式就否定属于政府信息,在逻辑上明显是矛盾的。

  二、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正当性

  过程性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一种,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过程性信息应当以“豁免为例外”的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没有较大的冲突,过程性信息的不公开原则有‘法定不公开说’和‘裁量不公开说’两类观点的分野。“法定不公开说”认为《意见》中早有不公开的规定。“裁量不公开说”承认过程性的一般豁免,但是豁免权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裁量,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曾规定行政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会引起混乱或影响决策的属于公开的例外。④从建议稿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豁免公开考虑的因素是否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过程性信息中豁免公开属于“法定不公开说”,其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意见》还有各地方政府规章中有规定,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过程性信息并不是全部豁免公开,其中公开的部分又属于“例外中的例外”,过程性信息坚持公开为原则,豁免公开为例外符合《意见》的要求。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时要尽量的让公民参与进来,这不但可以使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化,还能保证行政机关廉洁高效,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过程性政府信息的豁免公开是具有正当性的。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内容的限度

  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过程性信息公开方面防止信息的泄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过程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如果仅仅考虑必要信赖关系而采取绝对的豁免,难逃侵害公民知情权等权利的嫌疑。过程性信息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事实信息,也叫做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信息形成过程中搜集到的基础数据、笔录等。客观信息不因行政行为和决策的改变而改变。而意见性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之间或不同行政机关中的批复、请示等,具有主观性,对最后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都有很大的影响。由于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对过程性信息公开对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不同,笔者认为事实信息予以公开,意见性信息实行豁免公开,重点分析过程性信息内容,基于公开的正当性,按照利益衡量和坦诚等原则,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逻辑论证。

  (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

  从信息公开立法草稿中发现过程性信息不公开的原因是考虑到过程性信息自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使行政机关最后的行政决定会出现反复的情形,如果随意公开过程性信息,可能会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产生影响,并且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⑤查看众多的司法案例,大多数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意见》判定为过程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明显的违反了信息豁免公开的初衷,忽略了事实信息的特征。过程性信息中事实信息是行政行为和决策的事实依据,具有客观性和成熟性等特性,它不因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变化而变动,事实信息的公开能使相对第三人全面的了解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制作的流程,全面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个人意见信息豁免公开

  过程性信息中意见信息一般包括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审批和请示以及包括专家们的提出的观点、意见等。对于这些意见性信息一般豁免公开,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看出,我们国家也是采用了这种态度,因为任何法律规范由于具有先天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院和行政机关在依据法律作出的决定或者判决中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损害。法院在判决中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可能会通过阐明法律的方法保护相对人的特定利益。

  所以这种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就是优先利益。⑥因此,一个行政决策的形成其实也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比较,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如果意见信息也采取公开的方式,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将会发生冲突,利益争斗也会越演越烈,从而使决策过程受到影响,司法实践甚至因为舆论的压力导致迎合某些利益主体,从而影响了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为了使行政决策更加合理和全面,保证决策过程中每个人能畅所欲言,豁免公开是正当的。

  但是在应用坦诚原则时,也要注意区分坦诚原则的合理性,参考到意见性信息公开后的压力,笔者认为这一豁免理由应当只适用于自然人的活动,而不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部门,并不存在自然人所可能承受的这种压力,因此可以行政机关整体的名义对外公开内部协商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公开意见来源者的个人信息,不会严重影响决策的正常性。⑦同时行政机关意见性信息的公开,就是为了使不同利益主体的碰撞,迫使决策者认识到自身对决策的重要性,在决策时能更加的谨慎,使行政行为更透明和民主。

  在域外制度中,这种将机关意见与个人意见区别处理的先例很早就已经出现。例如,荷兰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法》规定:当申请涉及信息所在文件是为了内部协商起草的,则不得公布、泄露其中包含的有关对政策的个人意见的信息,为有效、民主政府之利益,可以公布对政策的个人意见的信息,但信息不能具体到个人,如果表达意见的人同意,则公布的信息可以到个人。⑧该制度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坚持意见信息豁免公开的原则,当涉及利益衡量的情况下,只能公布到机关意见,在公布个人意见信息时候,采取相关人自愿原则,如果个人同意则可以公布到个人意见信息。荷兰这种区分原则对我国过程性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借鉴。

  (三)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混同应分割

  在实践中,过程性信息不仅仅只包含事实信息,而是与其他政府过程性信息中意见性信息混同在一起的。例如,为了行政管理,首先会搜集到和行政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调查报告以及行政执法笔录等,其中书证、物证属于事实信息,行政执法笔录而属于意见信息,在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的难以区分的条件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泰国的《官方信息法》就规定,国家机关内部为履行任何行为而提供的观点或者建议,禁止公开,但不包括提供内部观点或者建议所依据的技术报告。⑨泰国采取区分处理的办法,对事实信息予以公开,意见信息采取豁免公开的原则。

  其实在国内也是有这样的案例,例如,徐某某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迁案中⑩,在此案中,原告要求公开信息有“《案件审批表》《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上海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理局<协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回复函》、《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协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对案件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选择不予公开。最后,原告不服,两级法院都采取了维持判决。回复函法院认为认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当考虑过程性信息的特征和保护目的。

  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正式决定形成过程中的信息,对正处于决定形成过程中的信息,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信息泄露影响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信息泄露引起的误解和乱。回观本案,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协查通知书、协助调查等信息属于事实信息,而案件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则属于意见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采取了区分原则,对意见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

  因此,笔者认为,在混同条件下,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考虑到过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其中的意见性信息主观性,如果采取公开原则,行政决策反复无常,则会使行政机关威严下降,公民对机关的信赖程度也不断的下降。因此,在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采用区别对待的态度,即确定性的信息予以公开,而不确定性的信息由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可以确保决策制定者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能够毫无后顾之忧的充分思考并且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能稳定社会秩序,更能树立政府权威,减少公民与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事实信息的公开,可以防止政府害怕因为暴露错误和疏忽而不予公开,事实信息的公布,不但可以起到纠错更正的作用,还可以让公民参与到行政决策和监督中,实现政策的透明化。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45.

  2孔繁华.过程性政府信息及其豁免公开之适用[J].法商研究,20xx(5).

  3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613.

  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80

  5该条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6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7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8周汉华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114.

  9戚红梅.我国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xx.

法学毕业论文3

  一、法律论文是特殊的学术论文

  律论文是用系统的、专门的语言体系和知识体系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术性文章,是理论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 。法律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包含在学术论文的范畴之内,故而其具有了学术论文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和特征,即严谨性、创造性、专业性、权威性与理论性。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将以法律论文的写作为切入点对学术论文写作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简单思考和见解。

  法律论文,作为一种独立于其他学术论文的独特论文,较之其他学术论文有着更加鲜明的个性和特点。而法律论文写作,是在具备一般学术论文写作的普适特点的基础上,对某些方面有着更为特殊的要求。

  法律依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形式、功能、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法学又以各部门法为依托,形成不同的二级学科。法律论文通常也以不同的部门法进行分类。当然,除此之外,向下层次,还有其他标准更细化的分类,这里不再做详细介绍。总之,法律论文的主题,必然是与法律、法学息息相关。它可以是对某项法律法规的深刻剖析,也可以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的精彩解读;它可以相对独立于其他学科自成体系,如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等,也可以与其他学科相互融合,如网络法学、新闻法学。然而,无论以怎样的形式与主题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必然有以下特质 。

  (一)深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

  要想庄稼获得大丰收,必须要保证种子的优良;要想树木茁壮成长,必须要保证根系的健康。而一篇文章的根本在于作者意欲表达的中心思想。无论是选题、结构,还是论证方法,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更好地辅助作者诠释某一个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现象。而作者观点的论述与总结基本上又都是建立在对以往法律知识与案例的理解与心得之上。因此,一篇法律文章是否客观、完整、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有论可证,很大程度取决于作者对于所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能否熟练地掌握。一个能写出优秀法律论文的研究者,必然要对自己所在领域有着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拥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一个扎实的研究者,应该以平和的心态将已有的理论和学说研究不断深入,要独辟蹊径,但不能为了追求鹤立鸡群而刻意偏激;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结合实际案例,真实客观完整地将所持观点,以法律专业论文的形式呈现出来。这也恰恰体现了学术论文特点中的学术性与专业性。

  (二)规范性与艺术性

  法律论文作为学术论文的一种,对规范性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比如文章的结构顺序、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等。一篇法律论文即使观点再好,内容再充实,如果没有规范的结构,很容易让人诟病,显得不专业。这样的文章,即使可以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展露锋芒,也很难经得起岁月的洗礼。法律文章的规范性不单单体现在结构,其他方面如论述方法也有着许多特殊的“讲究”。而正是由于法律论文对规范性有着如此严格的要求,导致其显得枯燥。孔子云:“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然而由于法律论文其特殊的性质,是无法像一般文体那样使用夸张,感叹等手法增添文章的趣味性。甚至这类手法本身就是法律论文乃至学术论文写作的禁忌。因此,很多人对于法律论文写作的枯燥性认为理所应当。其实不然,法律文章也可以写得引人入胜,并且很多出自大家之笔的法律论文都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那样的文章往往脉络清晰,作为论据的案例与论点紧密相连,语言功底扎实。由此可见,法律文章的规范性与艺术性并非矛盾。在重视法律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同时,适当考虑读者的感受,在满足学术论文学要求和论文写作目的的基础上,尽量增加文章的可读性,也是法律文章写作的一个课题。

  (三)专业性

  法律论文与其他专业论文一样,必须是其所在领域专业问题的反应,有其本身的语言体系和对话系统,通俗而言就是有一定的“门槛”。法律论文的专业性体现在,其是通过严谨而规范的.语言体系进行解读和交流的,与社会中的普法读物,其受众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论文的沟通者之间应该有其自成一体的语言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这也是法律共同体通用的语言。

  二、法律论文写作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从业者的作业本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无论将来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法律论文的写作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且不说,有些工作的具体内容就是与法律论文写作息息相关。单单是从自我学习与提升的角度,法律论文写作对“法律人”也有着极大的帮助。通过写作法律论文,作者可以重新将学到法律知识分类整理,融会贯通;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又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达到学以致用;还可以清晰的发现自己专业知识和逻辑分析上的不足,及时查漏补缺。这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自我检验,亦是自我提升的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表现的。而精炼地道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不能奢望一蹴而就,要以大量的法律论文的写作为基础进行大强度的训练和反复的斟酌修改。法律论文和法律文书虽然在功能、用途、规范性要求以及读者群体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其在思维逻辑、思考方式和论证方法上是相通的。所以有良好的法律论文写作的方法和习惯,对实务工作中法律文书的写作大有裨益。

  (二)法治社会的教科书

  法治是当今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之一,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法律的普及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理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发布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全会中着重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事实上,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在于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和书斋中的理论,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使现实中的问题得以切实解决,捍卫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只有从立法者、执法者、法律监督者、普通群众等各个角度共同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从各个方面对该理念进行践行,才能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此外,当今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达到了足以让人瞠目结舌的程度,在这个讯息纷飞、信息爆炸的时代,书籍、期刊、网络、手机、电视等多种媒体都是可以被用来传播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识,宣扬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途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法律知识的解读,对法律案件的分析,还要依靠更具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者。因此,他们所撰写的法律论文,剖析了很多法制与社会问题相结合中存在的不契合现象,给法官、律师甚至是普通民众提供了具体适用的方向,尤其是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辅助人等制度的确立,为法律学者声音的传达提供了机会。

  法律论文的专业性缩小了其受众的范围,但其并不是困于书斋与社会脱节的。法律论文反映的思想和主题,会通过法官的裁判、律师的辩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生活中各种文书的表述体现出来。法律论文会通过其读者内化成其观点和素养,再通过其实际的实务行为影响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样态。

  (三)法学史上的里程碑

  纵观一项学科的发展都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法学作为一项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其本身的发展需要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配合。法学的研究目标和方向是紧紧围绕法律问题而展开的,是以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理论体系为基础的。事实上,法律论文的形式和类型也间接的反射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所发展的不同层次和侧面,有的学者通过法律论文预测着法学理论发展的前沿和方向,有的学者通过法律论文剖析社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现有的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法,有的学者通过法律论文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为其完善提供思路 。总之法律论文中有着其所处社会时代的烙印,尤其是法治发展进程的痕迹。通过有关某个问题的论文的梳理,就可以很快明晰该问题在不同背景下发展的脉络,法律论文亦是如此。从小的方面来说,就一个学者前后所著文章的研读,能够很快明了该学者学术观点的变化。

  法律论文记录了法律工作者对法学研究的过程,见证了一个又一个理论被推翻,一个又一个理论被确立。事实上,每一篇法律论文记载了社会在不同时间点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暴露出的制度缺陷,法律工作者的观点和见解。法律论文记录了学者间的争论、思考、法律制度的兴衰变更,是法学史上的里程碑。法律学者们以其特有的时代责任感和敏感性,通过专业的法律论文,勾勒着一个社会法治进程的脉络和图景。

  三、法律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较之一般的论文写作,法律论文的写作形式上大致也包含以下几个基本部分: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目录、前言或绪论、正文、结语或结论、注释、参考文献、致谢等方面 。有些可能会有更高的要求。法律论文写作像其他论文写作一样经历了从选题选材,以至最终定稿的过程。而每一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笔者将结合自身,谈谈自己的看法。

  笔者刚刚接触法律论文写作,就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由于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尚短,加之缺乏经验。很难写出深刻的见解。其次,笔者在材料的选择与论述方面遇到了障碍。所以每次写作前的资料准备,笔者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有时可以说是重新学习一遍。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奠定了一定学术论文写作基础,加之不断努力,这些困难笔者大多通过努力顺利克服。但是,这些论文大多是老师确立好题目的,相当于“命题作文”并不需要自己思考写作的中心和方向。事实上,在遇到第一个需要自己独立完成选题的法律论文时,真正的问题来了。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限制,缺乏科学的选题方法,加之由此引发的不自信,笔者在选题上耗时许久、犹豫再三。后来,笔者查阅了许多资料,并且结合自身情况,加之不断的练习,逐渐对选题驾轻就熟。现谈谈对法律论文选题的几点心得。

  首先,必须明确选题是写好一篇法律论文的第一步,是法律论文写作中重中之重。这是因为,只有选择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研究出来的成果才具有价值,才会对自身和科研有益。反之,即使一篇法律论文文笔再好,逻辑再严密,而在选题上失去了研究意义和价值,该篇法律论文也是没有任何作用和建树的。事实证明,所选题目无论是“补白性选题” 、“开拓性选题” 、“提出问题性选题” 、“超越性选题” 、“总结性选题”等等都是应该具有研究意义的,即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此外,所选题目一定要能激起作者的创作愿望。事实上,作者感兴趣的题目,往往也是作者全面熟悉与了解的。这样的题目更利于作者对文章的把握。

  选题是一篇法律论文的出发点,在不能明确所选什么样的题目的情况下,至少心中应该明确两点:

  一是,所书写的法律论文的目的,也即所反映的法律问题,该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学者之间的争论以及通说观点。

  二是,对该类法律问题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支撑,能够做到有理有据,增加法律论文的可信度。与其他学术类论文写作相同,法律论文在选题时不可过大或者过小。过大会显得文章空洞,都是泛泛之谈,而过小则会导致内容不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展开,无话可说,更何谈结合自己的业务专长而展开细谈。所以选择题目一定要“力所能及”。这样方能做到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其次,在进行法律论文的选题时必须要进行大量的文献资料的查阅。这也是法律论文写作中作者对所写内容的素材积累和自己观点的来源。查阅资料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明确所要书写的法律问题前人已经做了哪些研究,有哪些研究成果,该研究问题的现状,研究达到了一个怎么样的程度,还有哪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大量且繁琐的文献资料调查和阅读工作才能解决,这就需要法律论文的作者要进行大量的资料查阅和阅读,必要时可以到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对相关的报刊、期刊目录索引、专提目录索引以及按照文献发表的年份进行系统查找。这一步骤可以直接、快速验证所选题目和文章大纲是否有意义和价值,如果所写问题已经得到前人的解决或者看法观点早已被提出,如果没有新材料、新见解或者新方法,再老生常谈显然意义不大。通常,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也是作者个人观点和见解萌生的时候,一篇好的法律论文写作必然是踩在巨人的肩膀上攀登的成果。这一点在法律论文书写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法律论文的书写在动笔前必须明确研究什么、为什么研究、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研究,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作为前提,因此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必要且必须的。

  最后,一篇成功的法律论文必然是作者进行积极思考、严密论证和合理推理的成果展示。在查阅文献,分类目录卡,阅读资料的同时,作者也在整理自己的写作思路,脑海中也在进行着头脑风暴。此时,作者应充分运用并展开自己的思考和想象,对所取得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事实上,在对材料处理的过程中,作者所站在的角度不同,其看问题的态度和观点也会随之而变化。当然,法律论文写作也要求作者必须有所创新并对问题有自己的理解,这就要求作者在选题时必须注重题目的新颖性和论证思路的创新性,给读者以眼前一亮之感,这无疑会增强文章的可读性并吸引勾起读者的阅读兴趣。此外,文章的创新之处并不仅仅要体现在题目上,文章内容和观点上更要注重革新和立意。

  四、结语

  综上,是笔者对法律论文写作的一点心得和体会,当然,论文写作能力不能一朝习得,这需要不断地练习和大量的阅读方能有所建树。事实上,法律论文的写作体现了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即法律思维,在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分析时,首先应在现行法下对该问题进行合法性的评价和思考,以法律规定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角度去观察、分析社会问题,以各主题之间的关系作为分析社会关系的逻辑线索。与道德思维注重善恶评价主观判断不同的是,法律思维更加强调对是非判断的精准性,更加谨慎的对待道德与情理,运用法言法语进行思考。当然,有时候,一篇法律论文所涵盖的内容不单是法律问题,更多时候是各个学科综合的问题的反射,这就要求作者不单单站在法律人的视角来思考问题,更要多角度思考、分析问题,这才能使一篇法律论文更饱满、论据也更加充分、逻辑更加严密,才能使之成为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4

  本次论文写作是从掌握关键词和相关词语的内涵、外延入手,采取先诠释后分析论证的顺序。根据该论文写作要求提示的五个论证方面,逐项进行阐述、浅析、论证,并将五个方面的论述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进而推出要论证的结论。

  在写作的过程中,紧紧围绕论证中心,把握其主题思想,着重论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会计监督的重要性,以及两者的辨证统一关系。依此来增强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论证问题的水平。

  论文自始至终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及相互关系为主线,从五个方面进行剖析论证。

  本论文的论证资料既有财会专业的理论知识,也有课外学习和工作阅历了解的有关企业管理、内控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

  通过这次论文写作,对论文的三要素:论点、论据和论证,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基本掌握了其运用的方法和技巧。明显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加深了对专业知识的认识和应用,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对所学的知识进行融会贯通,能够全面地分析问题,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清问题的主次两方面;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要看到其内在的共同点和外在的相互作用之处,找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对于指导我们的学习、工作有现实意义;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得到更好地检验和提高。

法学毕业论文5

  1、毕业论文(设计)统一按word格式A4纸(“页面设置”按word默认值,字符间距:标准,行距:20磅)编排,单页打印。毕业论文(设计)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单位与地址、邮政编码、指导老师姓名、中文摘要与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英文题目、英文摘要与关键词等部分。

  中文论文题目一般字数不超过25个字。字体:宋体;字号:二号;字形:加粗;居中排列。

  作者姓名,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指导老师姓名分行居中排列。作者姓名,字体:楷体;字号:四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指导老师姓名,字体:宋体;字号:五号。 下空一行接中文摘要、关键词。

  摘要、关键词题头分别用中括弧括住,前空两格,字体:黑体;字号:小四号。摘要内容文字楷体;字号:小四号。 摘要、关键词下空一行接正文。

  5、标题及正文

  论文采用四级标题,格式为:

  一、××××××××××(黑体四号;前空两格)

  (一)××××××××(宋体小四;加粗;前空两格)

  1、×××××(宋体小四;前空两格)。×××××××××××××××××××××××××××××××××××××××××××。

  (1)××××××(宋体小四;前空两格)。×××××××××××××××××××××××××××××××××××××××××××。

  论文正文字体:宋体;字号:小四号。

  6、注释

  毕业论文(设计)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其格式为:①,②,③ ;宋体小五。注释采用脚注形式(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底端),脚注只能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另起一页。参考文献题头字体:黑体;字号:小四号;居中排列。

  所有参考文献均以尾注形式列在论文篇末,字体:宋体;字号:五号;顶格排列。参考文献排列顺序一般先写中文后写英文,文中标注编号的则一般按编号顺序排列。参考文献不得少于6篇(部)。

  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为: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2)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期).

  (3)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4)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和载体类型标识(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磁带数据库:DB/MT;光盘图书:M/CD;磁盘软件:CP/DK;网上期刊:J/OL;网上电子公告:EB/OL)].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参考文献下空一行接外文题目、摘要与关键词。

  8、外文题目、摘要与关键词

  外文题目不超过15个实词,不使用标点符号,中外文题名应一致。标题中尽量不用外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外文题目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四号,字形:加粗,实词首字母大写,居中排列;英文摘要、关键词题头分别顶格排列,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五号,字形:加粗。英文摘要内容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五号;关键词各词条间用分号“;”隔开,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五号。

  9、页码设置

  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标注页码,其格式为“第×页共×页”,宋体小五,居中排列。

法学毕业论文6

  目录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立法2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落实3

  (二)基本法解释权存在的法理依据4

  1.法律需要解释4

  2.立法原意4

  3.法律解释权6

  4.基本法解释权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释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和适用11

  (一)基本法性质的认定11

  (二)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14

  (三)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原则15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16

  2.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原则16

  3.法治原则17

  4.高度信任原则-->17

  (四)基本法解释权配置的特征18

  1.解释权行使主体复合18

  2.立法性与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会完全解释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限解释权18

  (五)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内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其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立法权的关系2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释权制度运行的配套立法26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机关的建议27

  结语29

  参考文献30

  后记33

法学毕业论文7

  【摘要】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买房人或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程序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关键词】小产权房; 原因; 现状; 解决。

  1993 年来自河北的画家李某心怀对艺术和梦想的追求来到北京,想找一个宁静的地方,从事专业绘画。经人推荐,她来到了小有名气的“画家村”宋庄。恰巧宋庄辛店村村民马某有一套闲置的老房子要出售,李某便立即买下并于20xx 年7 月1 日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 45000 元买下了马某的正房、厢房和院落,马某还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交给了李某。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有买卖双方的签字和辛店村大队的盖章,见证人是村副书记郭某和康某。在宋庄辛店村有将近 50 个和李某有相同买房经历的艺术家。但是 20xx 年 10 月,这样宁静的生活出现了危机。一个自称是马某的朋友的人来到李某家,并说是代表马某来向李某要回其卖出的房屋,并说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李某立即回绝了此人。见李某不同意,马某的妻子便前去与李某协商,并说可以给李某 70000 元作为补偿,李某仍然拒绝了她。

  于是马某于 20xx 年 10 月向法院起诉状告李某,要求确认法院他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其房屋。20xx 年 7 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李某是外来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某和该集体组织村民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李某一家在法院判决生效 90 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马某要付给李某夫妇 93808 元的补偿款。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上案中画家村事件更是小产权房案件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房价步步高升,商品房价格更是久升不降。在此种情况下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变得炙手可热。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小产权房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小产权房概述。

  ( 一) 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房( 又叫乡产权房) ,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和市场交易中一种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称谓。

  ( 二) 小产权房的分类。

  第一种小产权房: 在政府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上,未按原先规划的用途开发或利用,且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有潜在产权纠纷可能的房屋。

  第二种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和买卖,销售个军人以外的其他地方居民的房屋。

  第三种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土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用于商品住宅销售的或由村集体或农民自行组织建造销售给集体以外其他人的房屋。

  ( 三) 小产权房的现状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我国各地都存在小产权房,在建的已建的不计其数。根据相关机构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和一些珠三角地区城市的小产权房所占比例惊人。其中深圳的小产权房面积占城市住房总面积高达 40% - 50%,而广州的小产权房出租则占了其房屋出租面积的 50%以上。

  国家相关部门近些年相继发布了有关小产权房的各项政策,但各地小产权房仍有难以遏制之势。20xx 年,国家相继发布严禁违规开发小产权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 20xx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表明不允许任何机关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产权证明; 20xx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通知中仍然重申坚决叫停各种小产权房; 20xx年,国土部表示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重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xx 年 9 月,北京市开始试点清理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兴起的原因。

  ( 一)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影响。

  我国对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城市国有土地通常进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划拨、出让或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而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的。

  ( 二) 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格。

  近些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只升不降,即使按揭贷款买房已经十分普遍,但仍有许多人无力承担如此之高的房价。与此同时,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让想买房的人看到了希望。同样是普通住宅,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相同位置的商品房价格的 40% - 60%。一时间小产权房热销起来。

  ( 三) 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和漏洞。

  我国法律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对于农民在旧宅基地上再建楼房,把空置的部分卖给集体以外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中间有许多法律空白或缺陷。根据现行的法律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禁止。所以人们也就钻了法律的漏洞。新出台的《物权法》并没有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没有规定禁止小产权房。

  ( 四) 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于抑制商品房房价和保障住房需要。

  小产权房价格低,它的大量存在会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商品房价格的作用,促使开发商调整相关政策。目前市面上小产权房数量很大,对缓解紧张的城市住房问题、保障住房需要,缓解了政府为居民提供住房的压力。这就让小产权房有了其存在的价值。

  三、购买风险。

  ( 一)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因为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而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允许用于销售。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买卖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而且正因为它不能确权发证,在交易时相比其他合法商品房交易要付出许多额外的交易费用,这期间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将来出售或者遗赠给子女时也会有很大*烦。

  ( 二) 安全没有保证、配套设施不全面。

  由于小产权房主要是集体组织或村民自行建造或者由一些开发商投资建造出售的,建成的房屋没有相关部门检验和监督,大多会因偷工减料或技术不佳、材料质量低劣而不合格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上其价格低廉,相关配套设施比如车库、天然气和物业管理都基本没有。虽然人们买房是为了有个遮风挡雨的家,但至少要住得放心,住得安心。

  ( 三) 得不到拆迁补偿。

  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筑,其买卖过程是违法的无效的,其买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拆迁时也会被当作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很可能会被强制拆*,而其买主也得不到拆迁补偿费。

  四、小产权房的解决建议。

  ( 一) 解决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现状是我国法律限制或禁止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用地,但是眼下随着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已经满足不了建设和住房需要了。所以近年来国家大量征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再出让或划拨给地产开发商进行建设。但是这种做法使国家耗费了大量财力物力,使得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复杂,而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征收补偿也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基础上,继续探寻统一城乡土地制度的路子,让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统一市场,同地同价,解决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异。

  ( 二) 完善相关立法和集体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出台一些整治和规范小产权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小产权房的概念和范围,说明其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和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不受法律保护等,同事也要表明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治理态度和政策。其次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农民对集体土地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权,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通,这样使得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充分流通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价值、房屋价值和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关法律可以修订为: 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销售转让时,将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房屋的产权。最后,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金。

  ( 三) 针对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发商或买房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过程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五、结语。

  面对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要全面分析其利与弊,慎重权衡各方利益,找出正确的解决方向和方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民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2]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3]王泽鉴。 民法物权( 通则 - 所有权)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 第 29 - 36 卷)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5]郑玉波。 民法总则[M]。 台北: 三民书局,1979.

  [6]江平主编。 中国物权法教程[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法学毕业论文8

  《 民事送达难的实质与应对 》

  件民事案件中一般会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送达,这其中审前送达作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一次送达无疑更是难上加难,由于第一次有效送达之后被送达人基于不应诉可能败诉方面的考虑以及法院要求被送达人留下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因素,审判过程中或者审判后出现送达难的几率很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事送达难就是指审前民事送达难。

  一、审前民事送达难的实质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送达难有多重涵义,最主要的表现包含两点:“其一,送达难是针对直接送达而言,也就是所谓的直接送达难。难就难在,送达要求以直接送达为原则,非直接送达为例外。例如,如果都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则就无所谓难不难的问题了。其二,送达难是针对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而言。由于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因此必然导致难以直接送达。”①直接送达为原则,在我国民诉法中指的是法院作为唯一的送达主体一般应直接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得出上述结论的原因如下:首先,尽管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但从法理以及法条的含义上来看,我国的送达只能是法院送达,这点从法学词典以及学者对民事送达的定义中也可以得出②。其次,虽然我国民事诉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6种送达方式,但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所规定的“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达人”,这说明民事诉讼一般应直接送达。最后,民事送达在本质上要求审判机关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直接与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接触的方式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广义上的直接送达还应包括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送达难的另一面则是被送达主体通过避而不见、留下错误地址等方式不接受送达,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行为并没有相应的规治,而这和法院直接送达相结合,便产生了中国特色的送达难。

  由此,送达难的实质呼之欲出,那便是职权主义司法模式下独揽民事送达权的法院在案件爆炸式增长,人口流动加速的新形势下难以应对。与此同时,被送达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被起诉方的被告,被赋予消极接受的角色,一旦其出于逃避审判等原因规避送达,那么民事送达便是难上加难。

  (一)民事送达内涵——民事裁判正当化的前提

  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被告双方、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便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联系他们的便是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因此,民事送达并非纯粹的技术性安排,而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送达列于审判程序之前的原因。民事送达直接影响到民事裁判的正当化与否,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当事人有接受法院就程序进行事项给予通知的权利,法院有义务就诉讼相关事项给当事人以有效的通知,这是民事裁判具有正当性的基本前提。第二,合理化的送达制度增强了缺席裁判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成为民事裁判正当性评价的标准之一。第三,从程序保障的角度看,在采用常规的送达方式难以送达的情况下,不得已以公告的方式拟制通知受送达人时,往往被视为是法院在法律上对保障参加机会作出的一种妥协。但这种妥协要有一个最低限度,即要穷尽所有的送达方式后,才能作出是否使用这种妥协手段的决定,否则就与程序保障的规则相悖”。

  (二)职权主义模式下民事送达的困境

  在民事诉讼领域,根据审判机关与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程度不同将诉讼分为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强调法官对民事案件的掌控,当事人一般仅仅作为争议案件的参与者,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模式;后者则要求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超然地位,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进行起主导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模式。一般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并且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一直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指出马锡五的就地审判是“具体的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工作路线和审判作风发展的方向。”④在这种主导思想下,民事诉讼相关文书的送达都是由法院全权负责,法院在送达文书的过程中也深入群众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并就案件进行调解。“这种送达制度在法院人、财、物均极为匮乏的条件下得以维系,则是因为在当时‘蜂窝状’的社会结构下人员物资流动性极低,需要法院出面解决的'民事经济纠纷数量相当有限,并主要是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借贷、人身伤害赔偿等发生在狭小地域内的简单案件。因此法院包揽送达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构成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促成当事人妥协和解之正当性生产机制的重要一环”。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体制的不断变革,传统的送达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民事案件成集合分裂式增长,从1978年的30万件增长至20xx年的800万件⑥,增长了近27倍。与此相随的是案件类型的丰富多样,众多案件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且主体数量较多。其次,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逐渐被打破,人们对于单位或者村、社区的依附性不复存在,人口流动加快,而相应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没有有效建立,众多当事人特别是外来务工者或者搬迁者的信息法院无法掌握,法院包揽送达力不从心。最后,我国市场经济仍在完善之中,旧的道德体系在利益主导的思维体系的冲击下崩塌而新的道德体系并未有效建立,因此出现了许多人唯利是图、违背诚信的现象发生,不接受法院的送达便是上述行为的必然结果。正是在上述内因和外因的综合作用下,职权模式下法院大包大揽的送达制度面临着巨大挑战,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送达难”。 (三)当事人中心主义改造设想的不足

  “大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民事诉讼学领域形成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理论命题”⑦。在此思想主导之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造活动,最突出的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诸如举证责任、举证期限、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动释明等加重当事人负担的规定。而对送达难的问题,一些人提出参照英美法系的相关国家的送达模式,将送达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进行送达来予以解决。

  然而,民事诉讼法上述当事人中心主义的改造并没有取得如期效果,其无法解释和应对当前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反而被束之高阁。比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举证期限以及违反举证期限的效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法官很少敢以此为依据不采纳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司法官故意违法无疑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而不顾中国国情的照搬西方法律的改革更值得我们深思。当事人对于一般只涉及自己一方且相对能够自己控制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的规定都无法遵守,法院对其无可奈何,更何谈还涉及对方当事人的民事送达呢?

  二、审前民事送达难的解决之道

  (一)“实然”的解决方式——以新的司法解释为视角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审前送达难问题,20xx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新民事诉讼法的已经就送达进行较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释。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拓宽直接送达。增加送达地点与被送达人。一方面,直接送达的地点既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址,也可以是法院或者其他地方。该规定只是将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根据统计,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在承办法院庭室对当事人送达的占总送达次数的65.02%⑧,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了“法院违法”的窘境。另一方面,被送达人可以是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

  其次,完善间接送达。其一,适应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增加电子方式送达。该方式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采用并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其二,针对实践中公告送达乱的问题,要求法院在公告送达时必须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其三,通过明确送达时间的方式增强委托送达的效率和效力。

  最后,强化送达效力。利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确认送达的效力,解决送达的证明问题。一方面,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如果送达地点是法院的则直接视为送达,如果送达地点是其他地方的,法院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二)“应然”的制度设计——现有规定基础上的修正

  如上文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根深蒂固,社会公众无论从思想观念上还是实际能力上都无法接受或承担当事人主义的司法改造,而追求客观真实主义的法官也无法忍受在证据实际存在只因当事人没有提供而轻易决断。因此,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进而影响法律权威的现象再次发生,对民事送达的大规模的改造并不可取,现有基础上的补充完善才是正道。

  审前送达难的症结为绝对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在新的社会形势特别是面临被送达主体拒收时的无可奈何。而民事送达又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送达难的改变绝不能转变为法院将送达负担向当事人转移,因此,解决之道是在兼顾民事送达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参与原则、合理性原则⑨的基础上,聚焦两点:一方面,在坚持法院为主要送达主体的前提下,明确内部分工,增加新的送达主体;另一方面,增强送达的约束力。

  法院是我国唯一的民事送达主体,其存在的问题有两点:其一,在法院内部,法律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哪一个部门或者哪类主体从事相关送达业务,实际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在送达部门上,有的是立案庭负责送达,有的则是审判庭负责送达;在具体送达人员上,有的是书记员送达,有的是法警送达,还有的则是审判法官送达。送达部门的不统一无疑会影响送达的整体设计进而影响送达的效力,而法官负责送达更会使受送达人产生“法官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的判断。其二,在外部,还存在着邮寄送达的方式,至少从形式上来看,是快递送达员完成的送达。另外,在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当事人聘请律师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也应当给予职业共同体的律师以必要的信任。因此,完善送达主体应当从以上两点着眼,进行以下完善:

  第一,明确法院内部送达分工。分类管理是新一轮司法改革重要一环,改革后的法院人员将分成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规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因此,完全可以参照同为职权主义司法模式的德国和日本,在德国,依职权送达的主体是法院的书记科,具体方法则由书记科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委托邮局、法警或者执达官送达;在日本,送达由法院书记官负责,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邮政或者执行官具体实施。⑩在我国,应当由分类管理后的审判辅助机构负责送达,更确切来说应当是其中的书记员和法警。由于改革后的审判辅助机构属于一个大的部门,其力量比较强大且内部容易协调,更利于送达的有效性。

  第二,完善、增加新的非法院送达主体。一方面,完善邮寄送达。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规定无疑是对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增加邮寄送达的法律确认,然而,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邮寄送达员送达主体的地位,其对邮寄送达的规定并没有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这使得已经存在了十多年的邮寄送达“乱”○11和“软”○12的问题继续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与邮政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统一的“司法专递”以及明确的司法专递员,赋予专递员送达主体的地位以及实施留置送达的权力,明确其违规送达的责任。另一方面,增加新的送达主体。虽然完全仿照美国的当事人主义的改造不可行,但民事诉讼内容的私人属性仍意味着当事人对民事送达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在现阶段普通民众法律素质不是太高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进行折中处理,对双方当事人都聘请律师的,可以赋予律师一定的送达权。

法学毕业论文9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法学毕业论文10

  摘 要:学界提出的诸多对策与建言对于消除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的流弊不无裨益,但却无益于从根本上平息与解答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度与现实层面的状况表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模式的构建则是其得以继续存立的基础性前提。

  关 键 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学术型论文;实践型论文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方晓霞(1968—),女,浙江衢州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重点项目“促进创新型复合人才培养——以《知识产权法》专业模块化教学研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xxJGZD017;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一般项目“法学硕士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xxJGYB115。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一篇名为《硕士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1]的新闻报道于20xx年3月29日见诸报端以来,硕士毕业论文是存是废引起了媒体、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广泛讨论。对于该篇报道所提出的“毕业论文能否取消”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很快给予了回应。20xx年4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xx]号)要求各高校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意义,并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指导教师管理、学风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措施。即便如此,关于毕业论文存废的民间讨论却从未停止过,各大媒体仍乐此不疲地刊登相关报道。①更有甚者,四川大学新闻系甚至以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一持续发酵的争论。20xx年,四川大学新闻系即在其教学计划中删除毕业论文,而以在报上发表新闻作品、评论等有具体篇目与质量要求的毕业设计来代替。[2]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大学硕士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已在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博弈中占得上风,取向于科学研究功能的毕业论文已经同社会实践的需求严重脱节。此外,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致使硕士毕业论文的改革刻不容缓。根据笔者所指导的法科学生论文实践来看,归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写作更是“形同鸡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硕士毕业论文重要性的阐述并无可责难之处,但在硕士毕业论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促使法学专业教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事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命运的问题——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或许,我们不能对此问题进行简单化的处理——取消抑或维持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而是需要结合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冷静思考并深入研究,科学构建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未来演进路径与实施模式。

  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梳理

  笔者以“法学毕业论文”为检索词,在CNKI中共检索出相关论文20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共计17篇,在这17篇论文中,研究思路基本采用“问题——对策”模式,且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已基本囊括于其中。现对相关问题进行提炼并分类如下:

  (一)论文写作方面的问题

  论文写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上述17篇论文均予以浓墨之处,且问题类型较多,并且广泛存在于各高校。主要问题类型如下:

  ⒈选题问题。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是决定论文成败的关键,选题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论文结构与逻辑的合理性。论文题目一旦选定,即可围绕题目设计论文的逻辑结构,而论文结构一旦确定,后续写作中将不会出现跑题、离题等写作倾向。法学硕士论文选题中呈现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选题太大、选题缺乏必要的论证价值、选题太旧且缺乏创新性、选题太难以及选题太远,不能体现本专业培养目标”[3]等方面。除此之外,魏胜强也认为,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之一即论文选题不适当,主要表现为“选题宏大、题目陈旧和选题集中三个方面”。[4]梅奕敏,周宏璐认为,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5]还有学者认为,“传统毕业论文选题方式无形之中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学生完全是在被动的接受,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与高等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目标是矛盾的”。[6]

  ⒉结构与体例问题。谋篇布局对于论文写作十分重要,它既能反映作者的写作思路,也能体现出论文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论文布局的最基本要求是紧凑,“所谓的重点突出、论证严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等对论文的评语,都是在论文布局紧凑的基础上得出来的。”[7]但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往往存在逻辑松散、结构混乱的缺陷,即在论证论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时,各部分内容之间逻辑关系欠缺,并未达到环环相扣的效果,并且会出现因果关系颠倒的常识性错误。一旦逻辑关系混乱,论文结构也就呈现松散状态,这样的论文给人的感觉是作者写作思路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犹如“天马行空”,论点、论据和论证在文章中均难以清晰显示,整篇论文充其量只是材料的堆砌,并无点滴创新之处。

  此外,论文体例混乱也是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一个缺陷。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同于工科毕业设计,一篇高质量论文的完成需要参阅大量文献资料,而在写作过程中这些文献资料一般均以注释的形式出现,而“论文的注释决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於“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8]但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法科学生往往不遵循基本学术规范,或不标注注释及参考文献,或不规范标注,使得读者无法知晓哪些内容引自他人论著。以笔者所指导的论文为例,每年修改学生毕业论文时,均要强调毕业论文注释的规范性问题,但即使这样,在定稿时仍会出现不符合学术规范之处,可见法学硕士学生关于论文体例规范化的意识较为薄弱。

  ⒊学术能力问题。学术能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学硕士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部门法知识的缺失,以及运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笔者认为,学术能力薄弱实乃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思考和具体论证。具体表现为有的毕业论文内容空洞、原则性口号多,问题与结论过渡生硬,中间缺乏水到渠成的分析;二是看问题的角度单一、思维僵化;三是按照法学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一些论文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立思考和分析,但分析比较粗浅、专业特点不突出,没有真正做到按照法律思维方式,即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问题。

  (二)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

  除了论文写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外,论文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管理制度的不足或弱化方面。一般而言,对硕士生毕业论文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是各个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化的重要体现。但部分学校管理规定存在的漏洞使得硕士生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笔者所在高校为偏重于理工科的综合性大学,在不注重学科差异性的情况下,对硕士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却做出统一的要求,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及写作步骤也往往被要求完全按照理工科毕业论文的要求撰写,以至于定稿的毕业论文在形式上不符合文科学术论文的通行体例。此外,笔者所在高校还要求学生完成一篇或者一部分与其论文选题相关的外文论文或学术原著翻译工作,以考察法科学生阅读与利用外文文献资料之能力。但从实际效果观之,此种要求实属多余,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此外,在高校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中,也存在导致硕士生毕业论文撰写质量不高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论文撰写课程,二是对硕士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规定不恰当。

  除了制度的先天不足外,制度执行的弱化也使得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毕业论文是高校教育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保证论文的总体质量,高校一般均制定从论文选题到答辩的体系化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在执行中存在被弱化的趋势,原因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期间与学生寻找工作及各种社会考试的时间相冲突。如此一来,法学院系始终在论文质量与学生就业之间权衡,论文质量管理制度时常发生向学生的切身利益——就业妥协的倾向,但制定管理制度的初衷却被湮没,论文质量无法保证,制度的威信自然无法树立。

  (三)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

  在致使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出现众多问题的因素之中,人的因素往往不可忽略。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将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形同鸡肋”的原因归结为学生及制度层面,指导教师的人为因素也应包括其中。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定期面授指导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缺乏统一的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和报告课;三是指导缺乏创新,把关不严,论文质量不高”。但需要注意的是,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指导教师的主观因素,如论文安排时间不合理,缺乏系统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均属于高校教学计划安排方面的缺陷。

  上述问题类型基本囊括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长期从事法学毕业论文指导的专业教师们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如针对选题方面的问题,应在坚持“价值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兴趣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着力从“提升能力、文献查阅、更新选题表与开题指导”等层面提高论文选题的质量;]针对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从“改进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入手,即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建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并以之为核心形成教学质量管理制度;针对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应“构建立体化论文指导模式,即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三个层面的论文指导:基础性法学论文写作指导;专门学科的法学论文写作指导;综合性论文写作实践指导。”上述对策固然具有完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某一环节的功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消除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中的流弊,但以笔者之见,上述对策尚停留在对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的表象问题的认知层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上述对策提出的时间较早,但似乎并未能平息“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废之争”。20xx年5月,《光明日报》陆续刊登三篇关于硕士毕业论文存废的报道,①这一事实表明:如果无法对硕士毕业论文的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进行解答,那么关于“硕士毕业论文存废”的话题将会持续发酵,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也概莫能外。因此,笔者在充分尊重与肯定前人关于硕士毕业论文所采用的“问题——对策”研究框架的基础上,欲对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根本性问题进行剖析,并以此回应本文所提出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

  三、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命运走向:存立抑或废除

  正如前文所述,硕士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持续发酵并不断见诸报端,且主张取消硕士毕业论文的呼声占多数,原因无外乎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四川大学新闻系主任张小元认为,“取消硕士毕业论文的真正意义还不仅仅在于目前硕士论文‘太水,形同鸡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15]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涂艳国教授也建议取消硕士毕业论文,他认为,“硕士毕业论文并非必不可少。……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取消硕士毕业论文可能是大势所趋。绝大多数高校的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不能适应硕士毕业论文的要求。从现实来看,硕士毕业论文质量不高,而且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倾向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让“掺水”论文泛滥,不如取消硕士毕业论文。”这些呼声在实践中也引起了绝大多数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共鸣。笔者所在单位的多数教师与学生大都认为应该取消“形同鸡肋”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专业毕业论文。

  或许,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中暴露的问题足以成为取消的理由,但令笔者疑惑的是,在取消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这一大学教育的最后环节后,我们该以何标准衡量与评判法科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及其思维方法的掌握程度?又以何标准评判与衡量法科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诚然,支持取消毕业论文的论者也许会反驳道,高校可以采用不同于毕业论文其他形式的成果代替之,如四川大学于20xx年出台的《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硕士毕业论文工作的补充意见》中提到: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反映学生真才实学和创新能力的与专业相关的作品、设计、竞赛取得的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等。但该校出台该规定主要针对新闻系学生,且难保不出现学生粗制滥造、“花钱买”等问题。因此,在尚未找到一种较为科学的评判、衡量法科学生4年学业的标准情况下,采取取消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似乎有所不妥。

  此外,从制度层面考察,即便占多数的高校教师与学生支持取消硕士毕业论文,但相关部门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没有顺应这一主张,而且从制度层面更加强化了高校对硕士毕业论文的管理。自《中国青年报》刊登名为《硕士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报道10日后,教育部办公厅即于20xx年4月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xx]14号)并强调:“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不仅如此,为了规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还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并于20xx年1月1日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应付”毕业论文的成本。

  制度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制约表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并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废除。解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应依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但我们不能据此选择“取消毕业论文”这一规避问题的“因噎废食”的做法。简言之,解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取消,而在于应该如何重构。

  四、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模式走向:学术型抑或实践型

  在回答了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命运走向的前提性问题后,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如何完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层面上,即对其未来发展模式进行建构。在反对取消硕士毕业论文的论者之中,绝大多数人主张硕士毕业论文不能搞“一刀切”,即针对不同层次高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以及学生兴趣与毕业后发展方向的差异性,应采用不同形式与标准来规范多样化的硕士毕业论文形式。实际上,对硕士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大学的定位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如研究型大学要注重科研创新、教学型大学要注重知识传授、高职、高专教育应注重实践技能培训等。大学定位不同,培养人才的目标不同,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也就是说,硕士生的毕业论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不能搞“一刀切”。[17]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也认为:硕士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硕士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18]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学硕士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时,应结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法学专业特点,面向学生兴趣及其毕业后的发展方向,科学构建涵射学术型与实践型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模式。具体到论文要求上,即要践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学术型论文模式

  笔者所在单位是一所以理工为主,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依此,该校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也应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导向,但笔者认为,除考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外,还应充分考虑法学硕士学生的兴趣与毕业后的发展方向。学术型论文模式并非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学术型论文旨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对学生的学术能力有一定要求,该类论文从选题到答辩均需要配备学术研究能力较强的指导老师,以对论文选题、文献资料收集梳理、论文逻辑结构与论证思路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学术型论文在选题上应注重选择能够体现法学基础理论或部门法理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应避免采用无病呻吟、重复论证、无问题意识的论题;学术型论文评价体系应涵盖论文研究内容理论深度、论文论证思路与法学方法运用、论文创新性、引用文献资料的权威性与新颖性等反映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指标;学术型论文模式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浓厚学术兴趣以及计划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法学硕士学生,以保证论文选题确定后能够按照评价指标写作并顺利通过答辩;学术型论文在整个毕业论文阶段,应配之以主题汇报、个别指导、小组讨论、预答辩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便更能发挥法学硕士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力得到充分的培养和展示。

  (二)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

  与学术型论文模式相对应的为实践性论文(设计)模式,顾名思义,实践性论文(设计)以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导向,注重将法学规范理论再现于实践,以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学规范的理解,最大程度地消除法科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障碍。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或许能够充分体现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专业之应用型特征。在选题上,对于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的高校,实践性论文(设计)可以结合学校培养目标、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进行选题,且选题应以部门法中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及其存在问题为对象,如民事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的具体形式不拘泥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型论文。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法学院系模拟法庭以及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的功能,让学生自行选择并熟读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3年内的某一个典型案例,学生自行组合(或由指导教师分组)并扮演案例中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对该案例“重新开庭审理”并全程录像,在审理完毕后个人需撰写心得体会,小组需集体撰写审判总结,并与“庭审录像”一并上交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专业实习并提交实习报告的形式,但从每届法学硕士学生专业实习效果来看,该种形式应慎用;实践型论文(设计)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选择指导教师时,应主要聘请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并辅以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践型论文(设计);实践型论文(设计)评价指标应主要包括学生对于所学部门法知识的熟悉程度、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学思维分析案例的能力,并且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指导教师为评价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已初步解答了“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即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继续存立的基础上,科学构建符合法学专业特征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需要澄清的是,本文虽仅探讨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的宏观性、根本性问题,但并未否认前文所梳理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各环节中的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同样依赖于学者的努力与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确需要改革,但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相关的以提升法科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的改革同样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16]周凯.硕士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N].中国青年报,20xx-03-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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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蔡英.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xx,(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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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3]周珏,周昱彤.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xx,(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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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周凯,黎音亮.硕士生毕业论文是不是鸡肋[N].中国青年报,20xx-03-23(06).

  (责任编辑:牟春野)

法学毕业论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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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12

  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戏曲并没有什么“包公戏”。“包公戏”是在元朝兴起的,至晚清时终于蔚为大观。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入杂剧、南戏、话本、评书、小说、清京剧,以及众多地方戏中;近代以来,包公案”还被多次改编成影视剧。无数中国人都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统。

  【尚方宝剑三口铡刀丹书铁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场必亮出法宝,“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携带着皇帝御赐、代表最高权力的各类道具,元杂剧中尚只有“势剑金牌”,到了明清传奇中,则出现了权力道具“大批发”:“(宋皇)赐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第御棍……赐我黄木枷梢黄木杖,要断皇亲国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专断人间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并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断阳间夜断阴。”

  这里的“势剑”“金剑”,即所谓的尚方宝剑;“金牌”即丹书铁券,俗称“免死金牌”;“铜铡”后来则发展成我们非常熟悉的“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龙头铡专杀贵族,虎头铡专杀官吏,狗头铡专杀平民。凭着这些神通广大的法宝,包青天成了有史以来最厉害的法官,遇佛杀佛,遇鬼杀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对付的罪犯,有时候也拥有类似的法宝,如根据元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改编的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卷》,都讲述世家公子鲁斋郎自恃有祖传的丹书铁券护身,无恶不作,无法无天。那么好戏来了:具有最高杀伤力的尚方宝剑破得了具有最高防护力的丹书铁券吗?从戏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瞒天过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报文书上将“鲁斋郎”写成“鱼齐即”,骗得皇帝核准死刑,批回文书,再改为“鲁斋郎”,才将这个大恶霸押上刑场处斩。

  于是,本来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断,演变成了谁拥有的权力道具更厉害谁就胜出的权力对决,恰如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样:一方祭出御赐黄马褂护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黄马褂的尚方宝剑,一方再点破这尚方宝剑是假冒产品。这也坐实了批判传统的人士对于“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如此富有戏剧性的权力道具对决的情节,决不可能出现在宋朝的司法过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宝剑——因为宋代并没有向大臣御赐尚方宝剑、赋予其专杀大权的制度,要到明代万历年间,才出现了尚方宝剑之制,皇帝才赋予持剑人“如朕亲临”“先斩后奏”的超级权力。包公的三口铡刀更是民间文人幻想出来的刑具,历代都未见将铡刀列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后,民间文人从蒙古人用于铡草的铡刀获得灵感,才想到了给包公打造一副铜铡的情节。

  至于所谓的“免死金牌”,尽管北宋初与南宋初在战时状态下,宋朝皇帝为安抚地方军阀,曾赐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丹书铁券,但赐丹书铁券并非宋朝常制,而且随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自焚、被诛,铁券已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说:“今世遂无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丹书铁券对抗尚方宝剑的戏剧性情景。到明朝时,丹书铁券才成为常制。

  事实上,宋人的法制观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们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宋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僖心中不平,诉于太宗:“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子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金牌?

  可见宋人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力道具,而更强调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于包拯的大理寺卿韩晋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

  因而,至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没有尚方宝剑。

  【“那厮你怎么不跪”】

  在所有的“包公戏”中(包括今人拍摄的《包青天》电视剧),都不约而同地这么表现包公审案的情景:诉讼两造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一直跪着。比如元杂剧《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讲述,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审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王庆说:“我无罪过。”包公说:“你无罪过,来俺这开封府里做什么?”王庆说:“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义。“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有意的摧折。有论者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宋代的司法是否真出现了要求讼者下跪的制度呢?笔者曾检索多种宋朝文献与图像史料考据过这个问题。结果发现,不管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还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均找不到任何关于诉讼人必须跪着受审的记录。

法学毕业论文13

  问题表述:

  毕业论文答辩流程及常见问题

  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 、在研究本课题的

  问题回复:

  毕业论文

  答辩流程及常见问题

  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 、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6 、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

  7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

  8 、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辩程序

  1. 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

  2. 答辩人陈述

  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 1 )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 2 )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 3 )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 4 )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 5 )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 6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 7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

  3. 提问与答辩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 3 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

  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

  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

  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

  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

  4. 总结

  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5. 致谢

  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答辩注意事项

  ( 1 )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 2 )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 3 )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 4 )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 5 )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 6 )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 7 )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 8 )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 9 )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

  答辩常见问题

  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

  常见问题的分类如下:

  ( 1 )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 2 )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 3 )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 4 )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 5 )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 6 )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 7 )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 8 )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 9 )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14

  浅析普通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困境与对策研究旅游专科教育中人文素质培养与通识课程体系建浅谈成人本专科函授生《计算机实用基础》教学试论本科教育专科化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分析持续质量改进在门诊专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糖尿病专科护士考核与评定的实践研究外国文学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定位思考公安专科院校消防管理课程改革研究专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点分析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改革,而改革的基础是明确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应用型为主、理论性为辅的定位。

  毕业论文是大学期间学习的结果,毕业论文的质量,决定于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今天,我们强烈感知到毕业论文这个学习结果存在诸多问题,这其实是学习过程出了问题。所以,从结果“倒推”过程,从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反思整个教育过程的问题,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思考路径。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与问题

  法学专业是典型的文科专业,现阶段毕业论文普遍存在问题,如言之无物、“假大空”、网络抄袭等现象在法学学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论文写作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说到底是写作的积累不够,准备工作不足。

  (一)知识积累不够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1],没有足够的知识积累,不可能实现知识的运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的知识传授都是充足饱满的,三年半的教学进程,一百多个教学周,大量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然而人才培养的效果更强调知识的有效积累。不仅要建立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还需要把各门课程知识勾连起来,将碎片化的知识构建成系统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实现知识的有效积累。知识的有效积累还应具有立体化特征。法学是一门有较强普遍联系性质的社会科学,一个领域的法律现象或问题,与周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都相关。除法学专业知识外,相关专业知识也有必要纳入积累范围。

  现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反映出明显的知识碎片化特征,就一个现象说现象,就一个问题说问题,法学各领域专业知识无法建立连接,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也不能有机结合。因此,毕业论文不可能有新颖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读起来枯燥无味。知识积累不够,还会使学生陷入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2]。

  (二)思想缺乏创新

  一篇言之无物、人云亦云的毕业论文是如何“炼成”的?首先是互联网这一便捷工具提供海量信息,然后在短时间内学生用“剪刀+糨糊”方式复制粘贴出一篇所谓的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没有对研究问题进行基本的思考梳理,更没有对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根本达不到锻炼提高能力的目的。指导教师每年看到的本科毕业论文几乎千篇一律,前后几届学生的论文题目也相差无几,论文内容更是看不到新颖、创意和特点,味同嚼蜡。

  假如学生头脑中对某一专业问题有兴趣有思考,并且有自己的看法观点,相信学生会把自己的想法在毕业论文中体现出来。而现在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只是文字的堆砌,好一些的学生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但往往深度不够。归根结底,是学生不能对专业知识展开独立思考,平时的学习不过是对教师授课内容的记忆背诵。因此,在论文选题时,毫无想法的学生才会从教师提供的备选题目中随意选择一个。在撰写论文时,学生不过是重复课堂上教师讲过的内容,缺乏自身主动的思考和论证,更不要说创新。

  (三)写作训练不足

  中国的学生比较习惯整齐划一,考试有标准答案,写作文有惯用套路。对于通过各抒己见探讨真知的学术性论文不甚了了。虽然有的教师给学生布置论文式作业或测验,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学生多是应付了事,这样,有的学生甚至到大四还觉得毕业论文很遥远很抽象。没有论辩性思维的基础,四年大学中的写作训练有限,毕业论文中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很多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机械罗列概念、特征、原则,看不到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思路,不能建立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结构,把论文写成了教材的体例;在论文层次安排上不会正确使用序号,引用参考文献时不遵循学术规范,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对论文摘要和关键词的作用一头雾水等等现象,也特别突出。所有这些训练,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学生需要在四年大学学习过程中进行反复训练,否则不可能在最后的毕业论文撰写中写出一篇漂亮的论文来。

  二、加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对策

  (一)教育观念:教育者要树立能力培养意识

  教育改革首先是教育者的改革。传授知识是教师职责之本,但仅仅做到传授知识还远远不够,教师必须同时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要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知识结构基础之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写作表达的能力。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所讲授课程和毕业论文对于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意义,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更应该认识到撰写毕业论文的“功力”必须也只能源自整个本科学习过程。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首先要帮助学生掌握该课程的知识体系,理顺“知识点—知识脉络—知识体系”结构的关系。这样点面结合,有利于学生理解该课程的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将该课程的知识与其他相关课程的知识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理想的教与学应该是全部课程结束后,学生能在头脑中搭起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关键知识点为节点,相互有机联系组成的专业知识架构。”[3]

  其次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恰当运用,才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实现,必须有学生对知识的积极思考。学生的思考不是源于教师在课堂上的灌输,而是教师对学生积极引导之后学生进行主动的、自觉的思考。法学知识是关于社会实践的知识,很多问题不是事实问题,也不是逻辑问题,而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即便是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了的问题,教师仍然可以在阐明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做价值层面的反思与探讨。教师对学生思想的引导,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锻炼学生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教师的适当引导加上学生自身的积极思考,才能实现知识的体系化和立体化。也只有学生独立思考,才有学生创新的可能。

  最后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写作能力的训练。功在日常中,是提高写作能力的不二法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就某个事件、观点给学生布置写作任务,篇幅可以不长,但在论文规范方面要严格要求。教师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层次结构的安排、引用参考文献的标准,使其学习撰写论文摘要和确定关键词,讲解如何就一个观点展开论证等。

  毕业论文是法学本科学生综合能力的集中呈现,不可能靠本科毕业之前的“突击”一蹴而就。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必须延伸至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建立教学工作的整体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引领。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不断积累知识与能力,才能获得水到渠成的效果,完成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二)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

  优秀的教学管理是成功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离不开教学管理的积极调控。虽然教学环节时间安排与就业时间重合只是毕业论文质量不佳的客观原因,但在就业压力巨大的现阶段,作为教学单位必须考虑这个现实问题。通常本科的毕业论文环节安排在第八学期,这个时间正是学生忙于寻找就业机会的阶段。在就业和完成毕业论文之间,学生自然选择就业,对毕业论文得过且过。实践中也的确有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指导教师疏于管理的现象。因此,合理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管理是必要而迫切的。

  建议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安排提前,第七学期开始毕业论文工作。在毕业论文工作开始之前制定时间进程表,确定论文工作的主要时间点和工作任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阶段:一是准备开题阶段,需要每年更新毕业论文备选题目,论文题目应体现社会热点和前沿问题,建议将专业课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列入备选题目;之后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说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毕业论文的主要注意事项,强调毕业论文在本科学习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后是开题,开题环节务必认真对待,对于不认真选题的学生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帮助其明确写作目的和内容。二是论文撰写阶段,指导教师须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论文结构、观点、参考书目和形式等进行指导。其中设置论文的中期检查,统计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这也可以起到对学生的监督作用。三是评阅和答辩阶段。制定评阅和答辩标准,告知学生答辩方式和要求。四是论文总结阶段,对本轮论文工作进行整理总结和反思。总之,要做到各个环节无管理真空,实现写作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务必严格执行管理规范。

  (三)毕业论文形式:探索多种方式

  所有教学环节都应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灵魂在于体现出学生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较强的资料检索整理能力,未来才能从浩繁的案件材料中快速获取有效信息;应当具备较强的分析论证能力,未来才能对各种法律问题抽丝剥茧、以理服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文字驾驭和语言表达能力,“笔杆子”和“嘴皮子”是法律人的两大法宝,较好地掌握这两项能力,能够帮助法学专业毕业生准确表达观点,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既要反映国家法律规定的初步科研能力要求,也应围绕培养目标锻炼其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

  三、从结果倒推过程:明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

  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所有改革措施,都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问题,定位统领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不要改以改革及如何改革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早已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从教育精英化到大众化最大的改变,是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再以从事知识传承创新的科研人员为主,而是遍布于各行各业运用专业知识从事基本专业事务的普通劳动者。大众化教育背景下,“科学研究不再是大学的唯一任务或目标,甚至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培养和教育社会所需人才成为大学最主要的任务和目标”[4]。应用型人才成为大众化教育阶段的主要培养目标,特别是对处于法学教育金字塔底层的众多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培养应用型人才是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毕业论文作为本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不仅体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研究能力,更应当体现他们必要的文献检索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驾驭能力和推理论证能力。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型人才。“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开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工作的前提。”[5]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转换决定对本科毕业论文定位的重新认识。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众多问题为法学教育敲响警钟,提醒身处法学教育领域的人们反思问题根源何在。出现问题,固然是教学工作有怠惰,教学管理有疏漏,但更关键的问题也许是今天我们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已经不合时宜。在高等教育精英化阶段,毕业论文被赋予科研导向的内涵,其理论性学术性的定位不言自明。今天教育发展阶段有所不同,毕业论文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我们有必要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做出明确说明,帮助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尽快转变认识。在大众化教育阶段,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不应完全是理论型的,而应当定位于以应用能力型为主、理论型为辅。接下来就要求,教育管理者和专业课教师必须与时俱进,重新认识本科毕业论文,积极推动和参与各个环节的改革。转变认识的意义,既在于更好地指导学生,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也在于推动高等教育切实地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

  毕业论文是“果”,教学过程是“因”,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个不令人满意的“果”,教学过程这个“因”虽不是唯一的却极为重要。从教学过程入手,建立体系化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学管理方式,充分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内涵,做出合理定位,为毕业论文做充足准备,可以成为破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有效路径。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质量关系着法治的未来。希望通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以点带面,带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良性演进。

法学毕业论文15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的国家制定不但意味着其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郑重其事,而且法律规范从来不是解决社会全部冲突、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宝。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xx至20xx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xx,(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xx,(5):74-74.DOI:10.3969/j.issn.1008-6676.20xx.05.027.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xx,(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xx,27(4):15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