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河道清理公告

时间:2023-11-30 15:35:23 晓凤 公告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河道清理公告(精选7篇)

  河道平整治理的目标为沿河两岸形成绿化封河育草、恢复植被、抑制杨尘、控制污染源、形成生态河道。河道分段形成观赏水面或较宽阔的绿地景观,结合绿化适当建设为较为集中的景区。河道平整平面设计原则为不改变河道走向,设计河道中心线与现状河道中心线基本一致。

河道清理公告(精选7篇)

  河道清理公告 1

  由于城区河道淤积严重,更有不少群众在河道的滩涂上种植作物,既影响了河道的.行洪,又破坏了市区的环境卫生。为提高城区河道行洪能力,保障城区防洪安全,改善人居环境,美化城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东江池洞镇食惯嘴至丁堡镇河口的市区河段进行清淤整治。

  在上述河段范围内种植有农作物的群众,请于20xx年10月15日前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的,将由施工单位统一进行清理。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6月9日

  河道清理公告 2

  为确保河道和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我县“一江两岸”工程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及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富江为四级堤防,堤围脚外3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盗窃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三、在堤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因堤防建设需要拆迁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凡在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垦、种植作物、林木、埋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章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行清理拆除。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清理公告 3

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务(农林水利)局:

  汛期临近,为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定于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河道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水务局成立河道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邱俊杰任组长,肖才富、陈江浩、曹德安任副组长,易文明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河道清障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工作,负责抓好全市河道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标准的落实。

  二、清理内容

  (一)清除地摊式砂场、堆场,封堵下河通道。

  (二)清除正规砂石场皮带机下的淤砂,对洗砂污水排放进行整治,防汛通道及跨堤皮带机净高要达到4.5米以上。

  (三)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建、构筑等障碍物。

  (四)阻碍防汛通道的障碍物。

  (五)对涉水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河道内围堰、渣土进行清除。

  (六)做好涉水工程项目补救补偿措施完成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各地应迅速成立相应的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的清理整治和组织实施工作。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争取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上报实施方案:各地于2月28日前将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上报市水务局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联系人:任xx、电话:138xxxxxxxx)。方案要求上报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清理范围和目标、清理手段和实施办法、相关责任及有关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集中清理整治阶段:3月1日至3月28日,各单位要依法、依程序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进行清理整治,可采取重点突破和集中打击的方式逐堤垸、逐方位击破,确保整治效果,坚决做到不留死角。对一些不听劝阻的业主,各地要联合行动,坚决打击、强制清除,对违抗执法的,将按程序移交治安和司法部门处理。

  (四)检查验收:3月31日前,各地清理整治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市水务局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清理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整治情况通报全市。同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到,对整治效果不落实、不到位、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媒体曝光。

  四、目标责任及要求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精心组织、迅速实施。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要求,安排工作经费,对这次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防指将通报。

  河道清理公告 4

  为进一步做好防汛度汛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恢复水生态环境,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集中开展河湖“四乱”、水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水寨镇辖区范围内梅江河、五华河、琴江河河段以及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存在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和水污染问题。

  二、整治内容

  (一)“乱占”问题

  1.将违法建设的围堤清除至原状,取缔相关非法经营活动,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流自然状态。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阻洪林木和高秆农作物,限期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二)“乱采”问题

  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且政府未批复同意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采砂,不允许在水域岸线取土。

  (三)“乱堆”问题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点、固体废弃物,立即停止堆放,限期清除,恢复河湖原貌。

  (四)“乱建”问题

  1.经许可建设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取水、排水等各类工程设施,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立即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防洪的,要立即拆除。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立即拆除。

  (五)水污染防治问题

  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牧,排放生活污水,倾倒畜禽粪便和垃圾。

  三、注意事项

  1.请广大村民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8月1日前)自行清理河道和水库管理控制范围内的各类构筑物、堆放物、种植物等,逾期未整改的,镇政府将依法进行整治。

  2.对阻碍、干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五华县水寨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河道清理公告 5

  为恢复小白河中支排沥作用,消除防汛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河畅、堤固、景美的目标,需逐步清理小白河中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障碍等。考虑小白河中支多年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决定对肃宁县小白河中支开展首期清理整治的专项行动,现将清理整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首期清理整治内容、范围

  1.整治小白河中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清理完非法占地上的`建筑后,如仍不能满足河口线外5米的,腾退至河口线外不低于5米范围。

  2.清理小白河中支河道管理范围内至河口线外不低于5米范围的阻水障碍物,涉及住宅正房的,河口线3米范围内的正房拆除,河口线3米范围外的住宅正房暂可以不拆除。

  二、清理整治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工作人员进行入户,对清理整治范围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障碍物等进行调查。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日为发放助拆补贴期限,凡是属于以上清理整治内容、范围的相对人,请自行腾退搬迁并清理拆除。

  三、逾期未完成清理拆除的,相关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强制清理、拆除,所涉相对人不再享受助拆补贴,并对涉及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清理、拆除工作,凡是阻碍、威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肃宁县水务局

  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

  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3日

  河道清理公告 6

  为改善安凌镇城安村段河段的引排蓄水功能,落实好市河长办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经安凌镇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城安村段河段进行清淤疏浚。力求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本工程预计总工期为2个月,9月为围堰等临时工程期,10月上旬为主体工程施工期,10月下旬为工程扫尾期。给广大村民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

  公告时间:2023年8月29日—2023年8月31日

  联系方式:

  祁门县安凌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河道清理公告 7

  为进一步推动四都镇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关于常态长效推进河湖“清四乱”和“两违”整治工作的通知》(汀水综[2021]117号)、《长汀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汀水综[2023]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四都镇流域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流域

  四都镇辖区内4条主要河流(杨梅河四都段、濯田河四都段、金溪河、谢坊溪)

  二、整治内容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简称“四乱”),重点整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具体如下:

  (一)乱占:围垦河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

  (二)乱采:河湖非法采砂石、取土,非法建立砂石料厂等。

  (三)乱堆: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

  (四)乱建: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别是违章搭盖鸡舍、鸭舍的农户务必主动自行清退)。

  三、整治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四、整治措施

  凡是在“清四乱”专项清理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依法进行严肃处罚。

  五、监督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发现举报破坏损害河道的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四都镇河湖长办公室。

  特此公告。

  四都镇河长制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河道清理公告】相关文章:

社区河道清理简报04-17

清理河道垃圾简报12-01

河道清理垃圾简报06-01

开展河道清理简报05-18

河道垃圾清理简报12-05

社区清理河道垃圾简报12-03

社区河道清理垃圾简报03-21

清理河道垃圾活动简报06-15

开展河道垃圾清理简报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