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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公告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除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长期欺负别人,会很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等等,“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等等,问题。但同学和家长的合作也很重要的。
各乡镇(开发区)教育中心校,各中小学,各责任督学: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贯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苏教办安【20xx】4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凌、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切实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5—7月
1.开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等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3.加强预防。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责任人。
4.及时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5.过程监督。由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督导室。
6.开展自查。各校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xx年7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督导室。
第二阶段:20xx年9月—12月
1.开展县级普查。市教育督导室将于9月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治理校园欺凌工作开展全面督查,并就督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教育局、市政府和扬州教育督导室。
2.迎接国家省市复(抽)查。扬州市教育督导室将于10月对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连同我市的自查报告一并报扬州市教育局、市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办。省教育督导办将于11月对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抽查,结果报省政府和国督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治理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实地督查。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以上通知,希各校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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