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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信息条例实施细则
为提高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公司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以及《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
2、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包括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
3、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包括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包括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公布的日期为次季首月20日前。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流程详见附件)
二、公开信息的方式
(一)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发布。
(二)信息公开年报,
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华东能监局)。
三、管理机构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审查、报送工作。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营销部
2016年7月28日
附件: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电力用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一口对外”的原则设专人负责受理电力用户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申请与企业用户相关的信息需一并提供申请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代表个人的需一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申请人为个人时,不受理与企业信息有关的申请。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原件)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3. 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各单位现场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原则上不予直接受理,但应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业务申请办理事宜。
二、资料审查
对于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需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对于资料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提示申请人补正后再次提交。
三、资格审核
对于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需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用户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的需要;对于不能说明信息正当用途的,应拒绝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向电力用户说明拒绝理由。
四、公开原则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公司有明确统一规定的,应由专人直接答复。无明确统一规定的,应按信息报送的原则对答复内容进行保密性审查,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明确答复,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五、答复要求
1、答复时限: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公司营销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可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非我公司信息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应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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