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时间:2022-06-25 19:00:11 规定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相关文章:

驻外招商工作汇报09-06

微笑大使获奖感言05-23

驻外工作新闻稿件范文推荐12-01

驻外企业临时聘用合同11-18

保留学籍申请书06-22

形象大使自我介绍10-17

学生资助宣传大使家访心得06-20

形象大使自我介绍12-08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暂行规定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