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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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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卫基妇字[2004]55号)精神、《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上饶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饶卫发[2005]81号),对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卫生局委托上饶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发放和登记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也可委托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发放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将该机构名称报市局基妇科备案。
第二条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出生证管理单位),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或者出生证管理单位和市直各医疗保健单位必须统一到上饶市妇幼保健院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由其到省妇幼保健技术开发中心统一购买。
第三条 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把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应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选用责任心强,思想品德好,精明强干的职工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必须由2位专人分别管理,管证者不管章,管章者不管证;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杜绝《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和被盗事件的发生。
市妇幼保健院协同市卫生局基妇科对全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或工作人员不负责造成遗失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要将《出生医学证明》购买计划报《出生医学证明》卖出单位。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出生医学证明》,并将购买人员的情况报《出生医学证明》卖出单位备案。购买《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带上《出生医学证明》购买卡、单位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及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联(登记本和存根联的内容要求一致)。
第五条 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工作。
(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审核购证单位、购证数量、《出生医学证明》购买卡、单位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与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的内容是否一致,《出生医学证明》起止编号、购证人签名、时间等。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的登记资料要求完整,无缺号、重号等现象,且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登记本与第三联(存根联)要妥善保管,作废的证明要完整,并附在登记本上,下次购买《出生医学证明》时核对。
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在本辖区或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婴儿出生时状态。《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由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碳素水笔填写,不得使用象圆珠笔等所填写字迹不能长久保存的书写工具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及漏项。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必须规范。新生儿尚未取名者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阿氏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填写。(阿氏评分标准:1¬—3分:差;4¬—7分:一般;8¬—10分:良好)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写在“□”内,剩余的空白“□”内必须涂填“●”。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的,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写相应的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填写“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或“(澳)”字样。如:中国(港)。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
(一)补办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方可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补办者必须是1996年1月1日(边远山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在上饶市辖区内出生;
2、已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办。
在市直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上饶铁路医院、江西凤凰医院、玉山博爱医院)出生的婴儿到市卫生局补办;在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卫生院等单位出生的婴儿到各县(市、区)卫生局补办。
(二)补办程序。
1、必须提供的材料:
(1)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2)经治医生和经治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必须注明所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号,并加盖经治医疗保健机构公章;
(3)申请人出生病历的复印件,须加盖经治医疗保健机构公章;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是否登记了户口。
2、将申请人的上述材料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属卫生局。
3、卫生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发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通知》给申请人。
4、签发被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医疗保健机构,凭《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通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还未登记户口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副页;已经登记户口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有关材料留经办卫生局存档。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毁损、丢失的处理。
因意外情况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潮湿、破损的,按规定程序把已经潮湿、破损的《出生医学证明》退回卖出单位报损,并履行报损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被盗、遗失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编码报同级公安部门,申请作废。由当地公安部门将被盗或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号通报辖区内所有派出所。
(二)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派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同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事件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在《江西日报》登报声明被盗或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
(四)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视事件情节,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通报批评。
(五)必须及时找出问题所在,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防范事件的重复发生。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一)无身份证的母亲,要把情况如实分别写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联的后面,备以后核查。如被拐妇女等。
(二)弃儿一律不办《出生医学证明》。
(三)存根联一律要有接生者的签名。
(四)家庭接生者,一定要把接生员证明附在存根联后面。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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