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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2 14:54:49 赛赛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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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最新关于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关于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前款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系统建设总体目标,监测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建设,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和仪器入网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不得危害观测环境。

  第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

  鼓励核设施、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机场、高速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供油、供电、供气等重大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和应急处置装置。

  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并经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有关单位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点),符合省地震预警建设专项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纳入省地震预警系统的台站(点),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的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的监测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区域发送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五条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范围、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发布、接收技术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地震预警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规定,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协助、督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地震预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破坏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析

  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就立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我省地质构造复杂,构造运动强烈,是全国地震最多、震灾最重的省份之一,地震活动又呈现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灾害重的特点。

  地震的预测,是指根据对地震规律的认识,预测未来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和强度等,这是一个世界科学难题,目前世界各国均未找到有效解决的办法,实践中对地震何时何地发生尚不能作出准确预测和预报。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我国对地震预警的科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进展,并已将地震预警的科研成果运用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地震预警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性,目前全国仅有福建省于2015年出台了省政府规章。当前,中国地震局正在全国推进国家地震预警体系建设,相继启动了地震预警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地震预警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云南省被确定为国家重大工程——“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建设的主要区域之一。2014年,中国地震局关于促进地震预警法制建设的通知(中震法发[2014]7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力争将地震预警立法列入省级人大或者省级政府立法计划,争取3年左右时间完成立法工作。我省的地震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得到了国家地震的充分肯定,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一是对地震预警宣传不够,地震预警概念不规范、公众不理解;

  二是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无统一规划;

  三是地震预警信息收集、汇总、发布不统一;

  四是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应急处置装置建设范围不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在实践中还存在误差等问题,客观上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因此,为了弥补防震减灾能力不足,充分发挥地震预警的作用,有效减轻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降低地震次生灾害发生,在总结地震预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制定《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地震预警的概念、地震预警系统的内容

  针对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之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将地震破坏性信息通知离震中较远的人,使其有几秒至数十秒的逃生时间和避险处置时间的这个突出特点,借鉴福建省政府规章中概念表述,《规定》明确了“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在概念中明确了获取地震信息的来源,发出地震警报的时间和范围三个重要内容。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地震预警系统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

  (二)关于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地震预警系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地震信息收集、处理、发布三个环节都将在这个系统中完成,只有准确、可靠、快速的地震信息,才能起到地震预警作用。《规定》明确了: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

  二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是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台站(点)建设,对符合省地震预警建设专项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以将其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进行管理;

  五是地震预警系统建设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和仪器入网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三)关于地震预警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

  地震预警是全省性的社会工程,社会影响力较大和社会敏感度较高,为了避免不同发布主体对同一地震信息发布不同而造成社会混乱,借鉴福建省的立法经验,《规定》从信息收集、汇总、发布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规定地震预警系统内的台站(点)将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并提供共享服务;

  二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主体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其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三是规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区域;

  四是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的内容,发布的条件、范围、方式等。

  (四)关于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及应急处置装置

  地震信息通过自动接收设施及应急处置装置传送给接收对象,接收对象快速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减轻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降低地震次生灾害发生,这是地震预警的最终目的。目前,地震预警信息实践中还存在误差,为了避免误差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规定》对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设施及应急处置装置建设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应当建设自动接收设施的范围,即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

  二是明确了鼓励建设自动接收设施和应急处置装置的范围,即鼓励核设施、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机场、高速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供油、供电、供气等重大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和应急处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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