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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施行新规定
导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6月26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申请:资质许可由部省市三级审批
根据规定,凡在国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按规定办理资质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在取得资质后,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相关部门配合住建部门对相应区域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拥有独资或者合资的劳务企业。
根据规定,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实行三级审批,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但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具体来看: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均由住建部审批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审批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级住建部门审批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由住建部进行资质审批许可的企业,除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直接向住建部申请外,其他企业应当向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后者提交申请后的审批时限为:省级住建部门初审20个工作日,住建部(及相关部门)审查60个工作日,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企业申请建筑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建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管理:12种情形不予批准资质升级
按照规定相关条款,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还应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规定第23条明确提出,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企业依法终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企业提出注销申请,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处罚:骗取资质者3年内不得再申请
规定明确提出,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企业资质:一是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是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是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是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同样应当予以撤销。针对企业骗取资质的情况,规定专门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其中,建筑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并禁止企业在1年内再次申请相关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禁止企业3年内再次申请相关资质。
企业存在上述12种不予许可资质申请和资质增项情形之一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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