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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导语:《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暂行规定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法规目录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制度
一、 事假
1、一般事假:每月事假累计1-3天的,每天扣款15元;3.5-5天的,每天扣款20元;5天以上的每天扣款25元。(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请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2、婚、产、丧(直系亲属)假及节育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不享受岗位(课时)工资、职务工资,超过的时间按一般事假处理。
3、升旗、政治学习、党团学习、业务学习和年级、处室、学校大会等集体活动,请事假,每次扣款5元。
4、函授学习面授期间,不享受岗位(课时)工资、职务工资;公差期间不享受岗位(课时)工资、职务工资。
二、病假
1、病假须持正规医院证明按学校规定的请假办法办理请假手续(有特殊原因可由家人代为办理)。
2、病假期间不享受岗位(课时)工资、职务工资(不含因公负伤)。年终考核按有关文件办理。
三、违纪管理
1、上班迟到、早退每3次(以月计)扣款10元,每旷工半天扣款30元(有课,每节课另按下面第二条执行)。
2、上课迟到、早退不足10分钟,每次扣款10元,超过10分钟,每次扣款20元,超过20分钟,算旷课1节;旷课1节,每节扣款50元。(含早晚自习及补课。)
3、在上班时间内,不得抹牌、下棋、玩电脑游戏,每发现一次,扣款30元。
4、不服从所在处室或年级分工、不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3天内不到岗的,当月只发财政工资,1周后仍不到岗的,给予行政处分;超过3个月,按上级有关文件处理。
5、升旗、政治学习、党团学习、业务学习和年级、处室、学校大会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每次扣款30元。
6、教职工及其家属打架、骂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除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
①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在事情解决前,停发校内所有工资。
②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工资和文明奖工资酌情扣减。
7、教师违反规定私自外出带课,扣当月校内工资;指出后仍不改正者扣3个月校内工资,校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程序上报,给予行政处分。
8、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扣款50-300元,给学生造成伤害的要负担全部医护费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还要按程序上报,给予行政处分。
9、病事假及违纪情况,各处室、年级组每周报值周领导,办公室每月统计造表报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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