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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全文

时间:2025-11-14 17:10:20 银凤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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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全文

  食品标识是标明食品名称、生产信息、成分等内容的文字、符号、图案的总称,通常标注于食品包装或容器上,需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要求。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全文,欢迎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核心法规依据

  本规定整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00 号,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2023 年发布)的核心内容,适用于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国产及进口保健食品。

  二、总则

  立法目的:规范保健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保健食品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的属性边界。

  适用范围:涵盖保健食品的预包装标签、说明书、散装食品容器及外包装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所有展示信息。

  责任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需明确审核把关机构或人员,鼓励第三方合规评价。

  管理权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全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

  三、标识基本原则

  一致性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适宜人群、批准文号等核心信息,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完全一致。

  标示规范:

  以规范汉字为主要文字,可同步使用繁体字、拼音或外文(需与汉字对应且字高不大于汉字),少数民族文字使用遵循国家规定;

  文字、符号需清晰醒目、对比明显(如生产日期采用白底黑字),牢固持久不易脱落;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标准。

  位置要求: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产品说明书需置于外包装内;各项内容按规定标注于相应版面,不足时可扩展至第二个信息版面。

  四、强制标示事项及要求

  (一)基础信息标注

  食品名称

  需反映真实属性,不得误导;以动物源性原料为主的,原料需为主要成分(单一原料需全部来自该种,多种原料按添加量排序);

  植物源性模拟动物食品需冠以 “仿”“素” 等字样;仅用香精调配风味的需标注 “某味”“某风味”。

  生产者信息

  标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名称、地址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分公司生产的需额外标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信息;

  委托生产的需紧邻标注 “委托方 / 受托方”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配料与净含量

  以 “配料”“配料表” 为引导词,分装食品需注明 “分装” 并标注原配料表;

  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液态 / 黏性食品用体积或质量单位,含固液两相的需标注沥干物含量;定量包装需符合计量监督规定,非定量包装标注 “计量称重”。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单层包装以包装工序完成日为生产日期,多层包装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工序完成日为准,需灭菌 / 发酵的可标注该工序完成日;

  独立设置标注区域,不易脱落;未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需注明 “见包装物某部位”;字体高度不小于 3.0 毫米(包装最大表面积<35 平方厘米时不小于 2.0 毫米)。

  产品标准与生产许可

  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可省略发布年代号),进口产品可不标注;

  标注实际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产品可不标注。

  (二)保健食品专有标识

  标志规范

  为注册 / 备案保健食品专有标志,图形沿中线左右对称,“保健食品” 四字宽度一致,明确比例及印刷颜色要求(与原规定原则一致,优化细节美观性);

  可用于产品包装、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广告及运输箱等,需按指南规范使用。

  功能与适宜人群

  清晰标注保健功能声明短语,通俗易懂,不得夸大;

  明确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无依据不得标称 “适合未成年人食用”。

  (三)其他强制内容

  贮存条件、警示标志 / 警示语(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一包装含多件食品的,需标注规格(同种标注单件净含量 + 总件数或总净含量,不同种标注每种规格及件数)。

  五、禁止性规定

  不得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非保健食品具有保健功效;

  禁止以欺骗、误导、夸大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宣扬封建迷信;

  不得标称 “特供”“专供”“内供” 党政机关或军队等字样;

  不得暗示与其他产品相似或相同,不得使用模糊、脱落的标注方式;

  禁止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的内容。

  六、法律责任与实施

  标识内容或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为配套指导性文件,同步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原卫生部解释的旧规定与本整合版不一致的,以最新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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