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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0-09-07 09:30:07 规定 我要投稿

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导语: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学生、家长、学校的正当权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一、招生组织

  第一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式招生录取,录取后,凭录取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

  二、招生计划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下达具体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和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尤其是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低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三、招生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有条件的学校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地区、跨省组织招生。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一切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都可以作为招生对象。中等职业学校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士兵等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教育。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注册学籍,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四、录取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动员组织学生入学。《志愿表》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自主选择填报,任何学校与个人不得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改写学生已填报的志愿,不得错报、瞒报、截留学生志愿表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一旦被职业学校录取后,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动员、组织学生到自己学校上学。

  五、招生管理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宣传资料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进行招生宣传时不得涉及其他职业学校,不得相互诋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与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中介招生和有偿招生。初中学校校长、教师不得以招生名义接受吃请、接受职业学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职业学校不得以招生名义向初中学校校长、教师送钱送礼。

  第十三条 各职业学校不得擅自以减免学费、虚假承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方式与手段招揽生源。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凡通过中介、有偿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的学生,经查证属实,暂缓注册学籍。

  六、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中校长及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瞒报、错报考生志愿的;

  (二)提供不公平招生服务,擅自组织输送生源的;

  (三)接受招生单位或中介机构钱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或者相互诋毁其他职业学校的;

  (二)采取不正当招生手段招收学生的;

  (三)借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有偿招生的。

  第十七条 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搞招生封锁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全市通报批评,年底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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