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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8 23:10:14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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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

  导语:有些学校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强制收费。为整治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制定了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即两年内不准评先进;是先进学校的取消荣誉称号;是规范化学校的予以撤消。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未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费,收费不公示的;

  (三)代收代支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

  (四)违反规定在校内举办实验班、提高班、尖子班、重点班等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社会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提供本学校场所的;

  (六)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收费的。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师岗位,二年内不得聘任到教师岗位。

  (一)违反规定私自为学生代订书刊杂志和教辅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补课收费的;

  (三)将自己所教学生有偿推荐到民办学校上课的;

  (四)公办在岗教师在民办学校兼任文化课的;

  (五)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礼金、礼物的。

  第四条 学校领导和教师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

  (二)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

  (三)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四)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五)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罚款的;

  (六)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对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方针政策,因传达落实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出现教师参与社会乱办班、乱订复习资料、乱补课经查属实的学校,撤销校长职务,三年内不得异地安置领导职务。

  一年内本地区学校、教师违反本规定,经查实有三起以上违纪的案件,对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第六条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在岗中小学教师,超出审批办学范围、层次,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补习班,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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