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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
导语: 为鼓励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资教育事业及奖教助学,表彰他们热心教育、造福桑梓的高尚品德,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表彰对象
凡自愿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我市教育事业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单位、个人)。
二、表彰标准
(一)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万元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铜质奖章。
(二)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500万元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银质奖章。
(三)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金质奖章(镀金工艺)。
三、表彰数额及时间计算
(一)在本市不同县(区、管委会)、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表彰金额计算自建市起至申报之日止。对多次捐赠的单位、个人可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的数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三)以外币捐赠,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比照捐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折算。
(四)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本金归属明确为受赠单位,可以本金数额计算;以基金取息捐赠的,按利息额计算。
四、表彰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受捐单位申请表彰须提供捐赠款物清单和款物到位证明材料,填写《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申报表》(附后),经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表彰。
(二)市教育局负责办理省属、市直各类学校表彰的'具体申报工作,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的具体申报工作。
(三)在本市不同县(区、管委会)捐赠款物,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原籍地或接受款物多的县(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申报。
(四)授权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奖章、奖牌及荣誉证书。
(五)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教育局向捐赠人或委托人颁奖。
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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