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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4-09-02 13:25:05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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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导语:国防工程是指用来防御外来武装侵略的军事工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保障国防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2000〕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以下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威海军分区成立威海市国防工程军民共管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定期组织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密等进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威海军分区司令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五条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维护管理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制度,对国防工程实施经常性的维护和看管,保持其良好的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搞好协调、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威海军分区司令部在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领导下,主管全市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四)与地方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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