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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
导语: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实施目的
为推进医院管理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决定在本市区域内医院间试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暂定为本市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含各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
三、认可原则
㈠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㈡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
㈢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㈣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其中,对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费用较高),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四、认可项目与认可方法
认可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等)。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钙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对被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由本机构影像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
五、组织管理
1、各医院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检查、督促、考核、评估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完成以及科研项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2、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医师的培训,使临床医师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同时要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3、各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特别是影像、检验质控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不合格的医院要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4、各二级以上医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相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各区县卫生局将所属医院的实施办法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医院对实行'互认'工作以后减少的重复检查的次数以及为患者节约的医疗费用,根据省卫生厅要求,请在宁厅直医院等三级医院和市直属医院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报上一季度相应数据)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各区县卫生局将所属医院的相应数据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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