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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什么时候正式施实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 )已于2010年8月9日发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 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等。
相关人士表示,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标准紧密结合当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新形势和政策导向,做到了理论与实践项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是列入《“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2005~2007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化发展规划》的重要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是国内外广泛应用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
今年4月2日,国办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本领域第一项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出台,必将为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技术依据,并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合同能源管理的五大商务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3.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4.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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