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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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0 12:01:03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担保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担保合同 篇1

  出质人(甲方):合作典当行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质押权人(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28-36-01室

  电话:400-619-7007

  债务人(丙方):合作典当行实际控制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络新博贷P2P平台,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台融资事宜进行合作。基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融资合作,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作为丙方利用乙方平台进行一系列融资后按照还款的保证。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权利

  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注册资本金 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0

  2.1.1乙方按照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之约定提供的融资租赁金额;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1.3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2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约定后,乙方应及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第六条 质押权的实现

  6.1约定期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乙方可主张质押权利。

  6.2乙方在主张质押权利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权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将质押之权利直接转让至乙方。

  6.3乙方依据前款之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6.4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处置质押股权,可以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购买质押股权,购买价格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实际应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及各种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7.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出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7.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法律处分。

  7.4股权出质,甲方保证做到:

  7.4.1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决议。

  7.4.2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变更、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7.4.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第八条 乙方的承诺

  8.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8.2乙方主张质押权利时,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偿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8.3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8.4(特殊情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配合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质押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2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如因甲乙双方的

  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质押担保责任。

  10.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10.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约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各份合同内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本着敬老爱老的精神,以爱心照顾长者,让老年人享受高品质晚年生活的愿望,打造全球最新理念,适于华人老年高端旅游、度假、养老、医疗、养生、康复、休闲为一体的大型国际养老新城。双方就为国际旅游养老新城项目投资担保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 甲方与公司。合资注册万美金,公司主要用于国际旅游养老新城项目的

  开发与建设。

  二、 目前,乙方在香港汇丰银行帐户中存有储备美金。(详见后附文件)用于全球老年事业发展。甲方向乙方申请,乙方向甲方提供美金的担保,用于甲方所开发的国际旅游养老新城项目。首次银行担保函不得低于一亿美金,用于甲方在大连汇丰银行抵押贷款使用。

  三、 乙方为项目提供投资担保,不参与甲方所开发项目的管理与股份分配。在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担保抵押银行贷款后,收取甲方贷款额,,如需继续转贷,收。

  四、 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执照一套、汇丰银行资金证明一份,存款交易表一份,担保函样本一份。并承诺投资担保事宜按不可撤销原则实施。

  五、 项目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外资使用证及项目其它的手续均由甲方负责,手续完善后乙方出具投资担保函,并协助银行抵押贷款。

  六、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将新城项目配合好,共同为老年事业尽微薄之力。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补充协议按本协议同等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20xx年11月2日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向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担保合同 篇4

  因为前段担保协议时的疏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要承担因为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那么无效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不能对于被担保人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 篇5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xx元(¥xxxx),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xxxx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担保合同 篇6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相关的合同范本吧!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 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 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担保合同 篇7

  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不要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不要无效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担保合同 篇8

  债务人(甲方):

  住所: 手机:

  电话: 身份证号:

  保证人(乙方):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甲乙双方就甲方 借款,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天/月),乙方为甲方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一事,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个人借款。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务数额:借款本金(大写) 。

  第三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

  第六条 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费用数额及收取:

  第七条 担保费用:乙方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实行有偿性,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费和人民币(大写) 的评审费。

  第八条 担保费用的收取:甲方在双方签订本担保服务合同时一次性足额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九条 出借人与甲方变更借款合同的内容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补交担保费或评审费。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出借人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出借人允许甲方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增加借款金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5、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6、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导致增加乙方的保证责任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甲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有如下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

  2、要求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对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提出检举、诉讼的权利;

  6、对自己的合同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需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地提供各种证件、文件、资料等;

  2、担保期间允许乙方对甲方的资金状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收入状况)等进行监督;

  3、接受乙方派遣人员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机房不得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甲方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权利设置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时,将先行通知乙方;

  5、甲方承诺当发生如下时间时将及时通知乙方;

  A、在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B、甲方经验出现困难或财政状况发生恶化;

  C、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D、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E、甲方在向其他个人或银行申请借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F、甲方的经营地址、住所地址、通信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工本费、质押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收。

  甲方的声明:

  第十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充分授权;

  3、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和凭证等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A、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C、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D、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E、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物状况和偿款能力的情况。

  5、乙方代偿后即取得对甲方的追偿权、乙方享有对《借款合同》项下、本合同

  项下抵押物、质押物、权利质押物的处分权。

  6、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下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媒介)之一通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A、网站; B、报纸;C、广播电视 D、家庭电话、手机;F、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F、所在社区公告栏; G、特快专递; H、传真;I、挂号乙方信;J、电报。

  乙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有如下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

  2、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请求权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适当收取甲方的代理报酬;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乙方有不为甲方提出担保的权利;乙方所收取的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不予退还;

  7、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的出借人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前,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甲方的义务或甲方的声明等任何内容的,乙方有不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8、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乙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有如下义务:

  1、在甲方不违反本合同约定是,及时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

  2、代理甲方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公证事宜;

  3、代理甲方办理抵押物登记事宜;

  4、代理甲方办理押物转移事宜;

  5、代理甲方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事宜;

  6、代理甲方与出借人协调尽快放款;

  7、本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无违反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时,尽快返回还甲方的保证金。

  特别约定:

  第十六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元的保证金,此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遵守《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

  1、如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致使出借人向乙方主张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应一致不间断地保证该保证金数额的完整性。无论任何原因出现该保证金数额减少时,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补齐;

  4、甲方为违反《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后,乙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给甲方。

  第十七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处理甲方或其他第三者抵押物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抵押物价值10%的处理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质押给借款人或乙方的质押物为机动车辆的,必须不间断地按时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第十九条 乙方咱找本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全部或部分)后,即取得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承认乙方的此项追偿权。

  第二十条 甲方应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房为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每迟一天承担履行担保责任数额 1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机房违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借款总额 10 %的违约定金,该违约金数额不是哦啊与保证金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欠缺保证金为按时予以补齐的,没迟延一天,须承担欠缺保证金数额 1 %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按时偿还出借人的借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除按合同约定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偿但保证责任数额 10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如因甲方违约引起诉讼,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除。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另行补正。新补正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甲方字啊本合同中的住所即为机房的通讯地址,乙方的通知等文件向该地址一经发出就视为甲方收到。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与诶的那个的条款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的特别声明:

  1、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资源委托乙方(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房屋(位置: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有权将抵押房屋入户门打开,并将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搬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此产生的开门费用及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权从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发出的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存放通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支付欠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仓储费用后,将该物品、设备、设施取回。否则,乙方有权对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再次委托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如上各种费用。

  甲方在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同时授权乙方可代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签署后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尽在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2、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车牌号: )开至、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保存(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也须将质押车辆的钥匙、行驶证、保险卡凭证等交付乙方。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

  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未能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的,乙方有权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委托拍卖或直接变卖。

  同意该条款的内容

  3、如甲方为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押物( )委托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同意该条款的内容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住所: 资产管理部(签字):

  债务人: 大厅主管(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9

  甲方(出借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提供乙方借款计人民币 元。(乙方收到出借款项,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 ,利息按 结算。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乙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并赔偿因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借款由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乙方偿还本息、逾期违约金及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四条、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10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谓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担保法解释》第六条具体规定来说: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局批准或者登记的”情形,实质上是境外的债务人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第三项规定的“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实质上是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而加大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因直接或者间接地形成中方债务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外商实际上既不出资也不承担风险却取得利益,这既违背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也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相悻。

  第四项所规定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情形,在没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的前提下,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规定,损害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或者主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情形,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合同条款的变更将会加重担保人的责任而增加担保风险,担保人可以免责。《担保法解释》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判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的重要标准的做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后应如何对待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问题,无疑颇具启示性的指导意义。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综上,可以知道,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大类,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两类。详细的内容以及在上文中和大家分享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担保合同的知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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