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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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1 12:00:00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担保合同范文合集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实用】担保合同范文合集7篇

担保合同 篇1

  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保证人(丁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保证人(戊方):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电 话 :

  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由丙方、丁方、戊方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借款金额:元人民币(大写:)。甲方从以下账户将资金转入乙方账户,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2、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乙方应无条件地将本金、利息一次性偿还给甲方。

  3、用途:。乙方保证按照约定使用上述借款,如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上述借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支付方式:甲方将出借资金转入乙方下列账户: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二、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三、担保条款

  1、丙、丁、戊方作为保证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并自愿放弃一切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

  2、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律师取证费、交通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三方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各保证人共同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财产及所有收益为甲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戊方保证已履行公司对外担保之所有手续,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四、违约条款

  1、乙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逾期偿还的,按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元。

  2、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借款期限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乙方收到甲方还款通知后,应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戊方(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合同 篇2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那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根据相关规定,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情况: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有差别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以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XX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_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务情况

  主债权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债权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债权质量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债权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第二条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同等价值的货物,直至出现合同约定的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为止。

  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

  第三条留置通知

  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应当在_______日内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在______日内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对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及留置权期限作出约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处置留置物,无需再行通知债务人留置期限。

  第四条留置物的处置

  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债务。若在规定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处置留置物。

  债权人处置留置物的办法为:___________

  (1)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

  (2)拍卖;

  (3)变卖。

  第五条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

  (1)主债务及利息;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造成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3)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4)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六条留置物处置价款

  处置留置物所得价款超过留置担保责任范围的,债权人应在扣除全部债务后,将剩余费用于________日内退还债务人;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应于________日内偿还剩余债务。

  第七条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主合同期限届满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因主合同已合法占有的标的物;

  2、留置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处置留置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因债权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由债权人赔偿因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1、债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

  2、债权人处置留置物时,债务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3、留置物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对超出部分仍负有清偿责任;

  4、因债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享有请求债权人就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留置权的消灭

  1、债务人于留置期限内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

  2、债务人就主合同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3、债权人已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捺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

担保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6

  债务人(甲方):

  住所: 手机:

  电话: 身份证号:

  保证人(乙方):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甲乙双方就甲方 借款,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天/月),乙方为甲方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一事,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个人借款。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务数额:借款本金(大写) 。

  第三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

  第六条 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费用数额及收取:

  第七条 担保费用:乙方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实行有偿性,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费和人民币(大写) 的评审费。

  第八条 担保费用的收取:甲方在双方签订本担保服务合同时一次性足额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九条 出借人与甲方变更借款合同的内容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补交担保费或评审费。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出借人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出借人允许甲方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增加借款金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5、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6、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导致增加乙方的保证责任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甲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有如下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

  2、要求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对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提出检举、诉讼的权利;

  6、对自己的合同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需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地提供各种证件、文件、资料等;

  2、担保期间允许乙方对甲方的资金状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收入状况)等进行监督;

  3、接受乙方派遣人员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机房不得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甲方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权利设置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时,将先行通知乙方;

  5、甲方承诺当发生如下时间时将及时通知乙方;

  A、在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B、甲方经验出现困难或财政状况发生恶化;

  C、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D、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E、甲方在向其他个人或银行申请借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F、甲方的经营地址、住所地址、通信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工本费、质押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收。

  甲方的声明:

  第十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充分授权;

  3、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和凭证等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A、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C、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D、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E、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物状况和偿款能力的情况。

  5、乙方代偿后即取得对甲方的追偿权、乙方享有对《借款合同》项下、本合同

  项下抵押物、质押物、权利质押物的处分权。

  6、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下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媒介)之一通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A、网站; B、报纸;C、广播电视 D、家庭电话、手机;F、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F、所在社区公告栏; G、特快专递; H、传真;I、挂号乙方信;J、电报。

  乙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有如下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

  2、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请求权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适当收取甲方的代理报酬;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乙方有不为甲方提出担保的权利;乙方所收取的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不予退还;

  7、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的出借人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前,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甲方的义务或甲方的声明等任何内容的,乙方有不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8、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乙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有如下义务:

  1、在甲方不违反本合同约定是,及时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

  2、代理甲方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公证事宜;

  3、代理甲方办理抵押物登记事宜;

  4、代理甲方办理押物转移事宜;

  5、代理甲方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事宜;

  6、代理甲方与出借人协调尽快放款;

  7、本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无违反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时,尽快返回还甲方的保证金。

  特别约定:

  第十六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元的保证金,此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遵守《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

  1、如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致使出借人向乙方主张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应一致不间断地保证该保证金数额的完整性。无论任何原因出现该保证金数额减少时,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补齐;

  4、甲方为违反《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后,乙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给甲方。

  第十七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处理甲方或其他第三者抵押物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抵押物价值10%的处理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质押给借款人或乙方的质押物为机动车辆的,必须不间断地按时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第十九条 乙方咱找本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全部或部分)后,即取得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承认乙方的此项追偿权。

  第二十条 甲方应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房为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每迟一天承担履行担保责任数额 1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机房违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借款总额 10 %的违约定金,该违约金数额不是哦啊与保证金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欠缺保证金为按时予以补齐的,没迟延一天,须承担欠缺保证金数额 1 %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按时偿还出借人的借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除按合同约定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偿但保证责任数额 10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如因甲方违约引起诉讼,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除。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另行补正。新补正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甲方字啊本合同中的住所即为机房的通讯地址,乙方的通知等文件向该地址一经发出就视为甲方收到。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与诶的那个的条款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的特别声明:

  1、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资源委托乙方(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房屋(位置: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有权将抵押房屋入户门打开,并将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搬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此产生的开门费用及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权从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发出的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存放通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支付欠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仓储费用后,将该物品、设备、设施取回。否则,乙方有权对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再次委托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如上各种费用。

  甲方在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同时授权乙方可代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签署后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尽在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2、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车牌号: )开至、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保存(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也须将质押车辆的钥匙、行驶证、保险卡凭证等交付乙方。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

  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未能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的,乙方有权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委托拍卖或直接变卖。

  同意该条款的内容

  3、如甲方为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押物( )委托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同意该条款的内容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住所: 资产管理部(签字):

  债务人: 大厅主管(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7

  担保合同有以下的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二)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三)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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