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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样本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欢迎阅读这篇关于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样本 的文章,更多精彩内容还在应届毕业生公文网等你哦!
甲方:XX集团
乙方:
为了参与XX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加快XX市的城市建设,甲方在XX市槐荫区落实了1810亩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合作开发上述土地使用权中的200亩土地商品房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发项目地址。
甲方目前已在XX市槐荫区经十西路落实了1810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整个项目名称为世纪花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从上述1810亩土地使用权中提供200亩土地使用权和乙方合作开发。和乙方合作开发的200亩土地使用权地理位置为按照世纪花园目前的规划图从东向西垂直地块第二块(见世纪花园规划图),具体确定位置以国土证、规划测量红线为准。
二.合作价格。
双方合作项目的楼板价为万/亩,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三.款项的支付。
1.双方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乙方按甲方指定帐户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壹个月内再支付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乙方应在甲方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2年内付清。
2.乙方支付的伍仟伍佰万元实行专款专用,甲方保证将该款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为此甲方同意在合作地块没有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由甲方的下属单位杭州XX大厦为乙方资金的安全提供担保。
3.甲方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乙方没有将本条第一款的款项付清时,乙方或乙方指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同时应就其未支付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向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和担保条款双方另行协商。如乙方拒绝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拒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解除本协议。
四.作为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合作价格的对价,甲方承担本协议规定合作地块项目的下列费用: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办证费用;③造地费;④三通一平的费用;⑤立项报批;⑥办理200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费用;⑦与200亩土地容积率在1.7以下部分相应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城市建设配套费(不含供气、供热和小区内的配套费用)。
在200亩土地合作开发过程中,除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外,其他的建设费用、报批费用、销售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的责任。
1.负责在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好本协议规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甲方承担的费用范围内,甲方负责办理与该费用范围相应的合作地块项目的前期工作;
3.就合作项目负责协调与XX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4.在合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妥后,协助乙方按评估的土地价格向XX市的有关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取得后乙方应将其中的一半支付本协议第二、第三条规定应支付给甲方的合作款项;
5.根据乙方的请求协助办理其他事项。
六.乙方的责任。
1.按照本协议第二、第三项规定向甲方支付合作款项;
2.负责合作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的报批,负责项目的建设及商品房的销售;
3.助甲方办理与合作地块相关的各项事宜。
七.双方商定:在不违背整个世纪花园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建部门的批准,乙方可以就合作开发的200亩地块的规划进行调整。
八.本协议规定的200亩土地项目由乙方负责开发,乙方应自筹资金,独立开发,除按本协议第二、第三条规定向甲方支付合作款项外,所有赢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为了便于合作地块开发的实施,甲方同意帮助乙方在XX市成立一家项目公司单独开发该200亩地块。该公司股东由甲、乙双方组成。
十.违约责任。
乙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本协议第二、第三条规定款项的,甲方有权按总价款的10%要求赔偿,如乙方不按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集团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拓展延伸: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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