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时间:2021-06-04 12:01:38 合作开发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合作开发合同模板9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作开发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合作开发合同模板9篇

合作开发合同 篇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 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 平方米;

  (6)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 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 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 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 __拾__ __万__ __仟__ __佰__ __拾__ 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 (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房屋设施使用费____ 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 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X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经办人: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保证爱客电子商务、快乐农场平台和双方战略合作服务行为的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服务相关条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委托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乙方双方就在农场(⑴菜园、现代农业基地、绿色农业基地⑵果园、现代园艺场⑶养殖场、现代养殖场,如养鸡、养猪、养羊、养牛、养鱼、养鸽等养殖场)分包种植合作服务上达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承诺选择乙方作为甲方快乐农场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之一;乙方承诺为甲方分包的脐橙项目提供最优惠、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最优质的代种代养代管技术服务,并且为快乐农场提供脐橙代种代管外包服务的交钥匙技术服务。

  2、若乙方在自身的市场业务开发中含有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现代农业基地、果园基地等项目,乙方承诺首选甲方作为乙方项目的主要电子商务服务商并建立长期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乙方承诺可以拿出颗脐橙或亩脐橙场作为甲方网上包种和预购回购业务进行战略合作;乙方同时承诺为甲方会员提供标准化、规范化、高品质的种植技术服务、采摘服务、配送服务、摄像拍摄、会员上门采摘接待服务等。

  4、乙方委托甲方在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项目中担任乙方合作服务商及宣传服务提供商。具体包括:甲方在所经营服务的包、种、养等快乐农场服务项目中向愿意使用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的相关会员、企业推荐使用乙方的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与产品。推荐项目的具体种植技术服务、采摘服务、配送服务、摄像拍摄、会员上门采摘接待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对快乐农场的会员或企业用户提供服务及技术配合。

  二、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公司概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及内容是真实、有效及合法的。

  2、甲方应积极推荐乙方参与甲方快乐农场会员发展和宣传推广活动。

  3、甲、乙双方应指定胜任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保持联系,甲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应及时与甲方交流探讨,以促进包种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提供全程种植外包服务。

  4、在种植外包商务服务中,甲、乙双方对对方的有关商业机密信息及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5、本协议确定的项目(上述第一条,下同),在未另定书面协议更改之前,视为甲方受托服务项目,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

  6、如果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或企业用户选择分包分种乙方的脐橙园艺场果树成功,即以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或企业用户签署合同或接受协议为标志,乙方应在甲方会员或企业用户接受协议或签署分包种植合同后,依据会员接受协议条款,甲方与乙方签署正式的分包分种外包种植协议。

  7、乙方应在与甲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后日内告知与甲方快乐农场合作的脐橙园艺场进行分区分块标志管理、按甲方要求对果树进行会员标签识别管理、摄像照相图片采集上传管理服务等。

  8、甲方确认乙方参与甲方快乐农场合作的脐橙园艺场符合要求后,按照甲方会员发展和包种业务数量要求,将按照有关甲方预购回购乙方果树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定金。中途施肥、灌溉、松土等服务甲方不支付任何人工费用,统一等待果树果实成熟进入采摘完成后,整个果树分包分种业务年度结束,甲方按分包分种预购合同条款和果树果实实际重量和数量按照原始合同约定回购价格将剩余90%果实回购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将甲方采摘下来的果实按照标准化包装纸箱打包装箱,统一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

  9、双方了解,乙方的权利取决于甲方与会员客户签署合同或接受协议的信息,甲方亦了解,由于乙方极可能须对所签署相关分包分种外包合同的内容负保密义务,因此,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其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或用户接受协议,甲方同时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所披露合同内容的保密责任。

  三、协议变更

  1、本协议经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的第一阶段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为五年,甲、乙双方均可在第一阶段合作期限到期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请求,双方经协商之后可延长合作期限,并订立补充协议。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提供所需的包种分包技术服务,甲方除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外,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四、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作开发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条例及行业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为了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明确双方责任,在软件开发合作过程中,本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软件项目名称:

  2、内容及要求:

  (1)开发内容:根据甲乙双方合作的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_______________软件的功能开发,该系统的设计要求如下:

  a、根据合作内容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与之相符合的系统。

  b、内部交流系统开发出包含(学习,考试,交流,意见箱功能)。

  c、OA系统,CRM系统开发出通用的系统。

  (2)该软件的主要功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作开发时间:

  (1)启动日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开始启动。

  (2)完成期限:自项目正式启动之日起,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完成。

  4、免费维护时间: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条、合作方式

  双方采取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由甲方进行统一软件开发管理并支付乙方合作费用的合作模式进行。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并对乙方的开发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

  (2)甲方应当提供软件开发所需要的所有数据交给乙方,并保证数据的正确性。

  (3)甲方应当及时支付软件合作开发费用,保证软件合作开发费用及时到位。

  (4)甲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及时检验、测试所开发的软件。

  (5)甲方在软件符合约定时,依合同约定接受软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并及时向甲方说明开发进度及情况。

  (2)乙方应当制定<软件开发研究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按照<软件开发研究计划>的约定及时、正确的完成系统的开发。

  (3)乙方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发,完成需要开发的内容。

  (4)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期之内,由于甲方设计变更而导致系统的非主要框架的变更,若变更范围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甲方修改变更内容。

  (5)乙方有义务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硬设备、开发数据。

  (6)乙方在其开发的范围内有为甲方提供培训及维护的义务。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委托或外包给他人完成。

  (8)乙方对本软件的开发及在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9)乙方不得在程序中加插和软件功能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一些危害软件安全的漏洞。

  (10)乙方在开发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后有权要求甲方依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条、合作软件的交付

  1、乙方应当在整个开发周期内将软件产品交付甲方;

  2、乙方交付产品时需要向甲方提交如下材料:

  (1)完成甲方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

  (2)软件的开发计划文件。

  (3)软件的设计文件。

  (4)软件的模拟环境。

  (5)软件的质量保证计划。

  (6)软件的确认测试计划。

  (7)软件的源代码。

  (8)软件的使用说明书。

  (9)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

  3、开发完毕,乙方应将系统的所有文件、源代码移交给甲方。

  4、软件产品的交付形式应当为电子档并刻录光盘的形势,光盘为三份以作备档。

  第五条、验收条款

  1、开发阶段的验收:

  甲方应当按照开发计划在每一个开发阶段对乙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验收,在不符合开发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

  2、产品交付的验收:

  (1)验收标准为:

  a.程序正常运行。

  b.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

  c.项目按时完成。

  d.文档和源代码齐全。

  e.将系统架设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上。

  (2)验收期限为30天时间。

  第六条、付款方式

  本协议采用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付款。

  软件开发总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培训及维护

  1、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开发系统的实施及维护的培训,以确保甲方能正确使用该软件。

  2、乙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甲方进行软件安装和调试的培训;

  3、乙方应通过电话、EMAIL、现场服务等方式协助甲方的系统维护,乙方有义务及时响应并认真服务,努力确保甲方所委托开发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保密条款

  1、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项目开发成果及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本次开发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3、乙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

  4、乙方有责任对为甲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它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第九条、知识产权归属

  1、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含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文件,软件,数据等)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2、乙方承诺使用合法的、正版的开发工具。

  3、乙方保证其开发过程、开发完成的软件及相关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继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

  5、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如乙方擅自改进操作的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仍归甲方享有。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作为赔偿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履行合同,以使本合同标的失去市场价值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__%作为赔偿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开发研究计划按时阶段完成软件开发时,甲方有权按__________元/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超过________日的甲方享受合同解除的权利,违约金仍按约定执行。

  4、乙方在开发软件过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作为赔偿违约金。

  5、乙方违反合同保密条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软件开发总费用__________%的违约金。

  6、乙方如在程序中加插和软件功能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一些危害软件安全的漏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善软件并且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_%作为赔偿违约金。

  7、乙方如将该软件工程再次外包或委托他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软件开发总费用的____________%收取违约金。

  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培训及维护义务时,乙方应按按软件开发总费用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义务对甲方进行培训及对软件维护。

  9、乙方同意在未持有甲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甲方公章并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情况下,也不得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开发成果进行业务交易行为,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如出现乙方单方违约情形,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涉及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作为赔偿违约金。

  10、乙方承诺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如出现乙方单方违约情形,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涉及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作为赔偿违约金。

  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导致系统无法依约定完成的,甲方应当承担开发延期的不利后果。

  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总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软件开发应支付而未支付费用的___________%的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及解除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本外包合同所指向的软件开发无法继续时,该合同终止。

  2、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以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软件开发全部失败时,该合同自动终止。

  3、在甲、乙任何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条款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2、软件合作开发计划、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加盖鲜章)作为本合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4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合作开发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 ________________技术,鉴于乙方对甲方__________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乙 :____ 的比例分;(2)销售额提成 __________% 。

  九、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销售、利润设立单独的帐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的项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__________ 。

  十一、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合作开发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地块出让编号为____________号,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__亩,地块具体四至以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准,现该土地使用权正由____________区国土资源局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顺利摘取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则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开发。该地块四周尚未挂牌的______亩土地在后期能顺利摘牌的情况下也纳入合作范围。

  第二条 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1.项目公司在甲方摘牌竞得____________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______天内正式按《公司法》组建。

  2.项目公司名称双方另行协商,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核定的名称为准。

  3.项目公司注册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________万元,占______%,乙方出资_____万元,占_____%,双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4.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翁信岳担任。

  5.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级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3人,乙方选派2人,甲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董事长。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1人,乙方选派2人,乙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监事会召集人。各级治理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行使各自职权,其中,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重大事项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

  6.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财务人员由双方派员组建,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部经理、出纳由甲方派出,总经理由董事会兼任,常务副总、财务经理、营销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由乙方派出,双方派出人员须具备双方基本认可的岗位胜任能力,其他人员待公司成立后确定。经营班子权限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书面统一授权。

  7.项目公司须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为上述第一条所指地块,地块的取得、手续的办理、地价的确认等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负责该地块的摘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后及时协助完成以项目公司为主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办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2.鉴于摘牌土地为毛地,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将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投资建设。所谓“净地”是指完成“七通一平”(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留和路、通讯、通燃气、通热力至开发地块及地面平整)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甲方需保证在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场地平整使土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在_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七通一平”工作。

  3.项目公司取得净地的价格确定为______万元/亩,其构成为实际支付给土管部门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具体单价以最终的摘牌价为准)、支付给甲方的甲方为取得土地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甲方在将“毛地”转化成“净地”过程中尚需发生的各项支出。

  ____________号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补偿,尤其是闲林镇里项村地块拆迁和补偿由甲方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__________号地块的竞得价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占总价款_____%的可作为基础设施配套抵扣的款项、及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额抵扣的征地成本包括在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4、如果以_______万元/亩作价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及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外,尚有差额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开具正式票据给项目公司,该部分差额如税务部门认定不能税前列支,责任由甲方承担,其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甲方应负责由收款单位向项目公司开出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甲方均应向项目公司开具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有关资金配套、款项支付、利息支出等双方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根据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相应配比并及时到位,资金返还也按双方的股权比例返还。

  2.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投入项目公司的相应的配套开发资金应全部汇入项目公司帐户,项目公司的开发经营支出一律从项目公司的帐户中支付。

  3.项目在具备融资条件时,双方同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对外抵押融资,并保证资金的封闭运作。

  4.项目公司开发资金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付款需要按各自的股权比例配套投入并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1)注册资金:以第二条第3款约定的注册资金总额按股权比例投入。

  (2)甲方前期投入:由项目公司在公司成立后______天内支付甲方前期投入______万元,同时由甲方开具票据。

  (3)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总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按比例配套投入。

  (4)未支付的毛地转净地开支:即以每亩______万元的作价与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已支付的______万元的差额,其中的______万元在留和路延伸段开工时支付,其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_______个月内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土地款以外的项目开支及成本:包括各项规费、管理费用、施工成本等按股权比例配套投入。

  5.双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除注册资金以外作为项目公司向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利率约定为年息_____%。

  第五条 鉴于地块周边尚有甲方已征用但未完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____亩,双方约定甲方必须负责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在______年____月前摘牌取得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国家宏观土地政策限制除外),土地取得后也按本合同的条件以_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进入项目公司,合并进行开发,“毛地”转“净地”费用同样由甲方承担,资金在土地摘牌后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鉴于可能在售楼过程中双方均需在价格上照顾部分业主,双方约定在售价确定的基础上安排______万元作为优惠额度,由甲、乙双方按同等折扣予以销售,甲、乙双方分别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享受,即甲方_____万元,乙方_____万元,任何一方超出本额度,将在项目分利时扣除税金后按对方股权比例补贴给对方,未用足额度则由乙方以分利时提前享受。

  第七条 考虑到客观存在的一些因素,双方约定本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原则性问题并且双方无法协商时,任何有异议一方均有权要求终止项目公司并清算,同时有权要求以本项目施工图为基础按各自股权比例分配各种类型的房产,所分配房产的单方成本原则按____元计算,单方成本包括土地、建安、小区配套、规费、设计规划费用、综合管理费用、资金成本等。

  第八条 为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乙方同意在签定本协议之后支付给甲方定金______万元。如甲方未能摘牌,甲方需在第_____个工作日返还定金,如甲方摘牌,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第_____个工作日返还定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发生甲方摘得土地后如拒绝按本协议规定与乙方组建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提出放弃合作,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

  2.如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受第三方追索使项目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方承担。

  3.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使项目延滞开发和销售,甲方补偿乙方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_____%作为赔偿,迟延超过____个月的每月增加___%的赔偿比例。

  4.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双方的股权比例向乙方返还房产投入的配套资金的,应按乙方已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____%进行赔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5.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双方确定的时间向项目公司投入配套资金的,违约一方应按对方已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___%进行赔偿。如逾期超过5个月的,每月超过1%的赔偿比例。

  6.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不参加23亩土地使用权的摘牌或参加但不摘取23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乙方投入项目公司资金总额的 %进行赔偿,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7.双方必须就各自派出人员的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因个人违法、违规、恶意操作使项目受损,项目公司可通过适当途径追究个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派出方同时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如甲方未摘得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本协议第八条外,本协议终止履行,任何一方均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借款。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在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合同 篇7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拆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3、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2、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技术秘密的分配办法: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丙方指定 为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3、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登记号*: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 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 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 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 (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签发人: (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号码应当按照1999年5月国家科技部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确定的编码方式编号。

合作开发合同 篇8

  甲方: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公司 (以下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的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北京市朝阳区 十里堡甲方所属地块项目建设(该项目暂定名:大厦,最终项目名称以政府立项文件批复为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1、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1.1.1 项目所在地: 北京市 , 西侧,土地用途为_商业__,附《土地使用权证》。

  1.1.2项目规划条件:

  A. 总用地面积: 约 平方米

  B. 总建筑面积: 约10000平方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文件批复为准。

  2、项目合作内容

  2.1 甲方提供项目土地,乙方投资建设,建成的房屋按面积由甲方分得%,乙方分得%,双方拥有各自分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2.2 项目设计工作由乙方主持,在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的前提下,

  设计方案应便于双方各自独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减少双方使用过程中交叉、干扰;项目设计只要求毛坯交房条件,预留装修做法,房屋的精装修设计、施工由房屋使用人另行委托;建筑外观设计应简洁明快,典雅大方,有品质感;甲方使用部分的设计方案应征询甲方意见。

  3、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立项、设计、规划、招标、开工等各项审批工作,正常费用由乙方支付,发票、收据等缴费依据由乙方收存。

  3.2 甲方办理各项勘察、设计、招标、审批等各项涉及费用、工程价款等工作时,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高效使用土地;有权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标准等完成施工任务。

  3.4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扰民问题,乙方按有关文件标准支付费用。

  3.5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地块周边单位、个人关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3.6 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按双方另行商定的物业收费标准缴纳其自用部分房屋的物业费和水、电、气等费用,如乙方租、售其所分得部分的房屋,应在租、售合同签订同时要求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7 甲方负责协调项目用水、电、燃气、供热、通信、通邮、交通等问题,乙方支付合理工程费用。

  3.8 甲方应连续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审批工作,6个月内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件,争取早日完成项目建设。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有权参与合作项目各项审批、申报工作,承担正常费用,在保证项目正常申报、施工等条件下,优先乙方意见。

  4.2乙方以甲方名义管理工程建设,按项目施工合同保证工期和质量,维护甲方权益。

  4.3乙方应按照施工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4.4乙方有权对在项目中分得房屋使用权独立进行租售工作,甲方给予必要的支持。

  4.5乙方主持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集约、高效使用甲方提供的土地,尽可能建设更多的房屋,通过合理、合法的设计等手段,如果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超出 平方米,并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同意,超出面积部分全部由乙方独自使用、租售。

  4.6乙方支持、配合甲方或委托方的物业管理工作。

  4.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供水、电、燃气、热、排污、通信等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施工资料,以便于后期维修管理。

  5项目物业管理

  5.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5.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并由甲方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5.3 乙方不参与房屋物业管理,不对房屋物业管理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5.4本合作项目由乙方命名,并在建筑外立面明示,项目外立面及屋顶广告收益归乙方所有。

  6 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7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7.1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

  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照以下第 贰种方式解决。

  7.1.1 提交

  7.1.2 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8其他

  8.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8.2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对未尽

  事宜进行补充,并经签章后生效。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8.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8.4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时间:日

  签约地点: 北京朝阳区

合作开发合同 篇9

  甲方:成都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分销甲方开发的“**”项目商品房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1、本协议约定之分销(以下简称分销),是指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签订分销协议,以经纪人或中介名义销售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商支付佣金的行为。

  2、甲方指定乙方为**商品房的分销商,分销的商品房为电梯住宅和商铺。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双方约定分销期限为:自20xx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止。

  2、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合作期限内,甲方根据乙方分销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第三条 推广费用负担

  1、乙方在团购单位召开甲方项目产品推荐会,若需甲方派人协助的甲方需积极配合,甲方人员因此所产生的差旅费、餐宿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本合同项下工作相关的劳动报酬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3、市场推广费: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投入的金额,并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分销房源价格体系约定、分销基价

  1、分销房源价格体系约定:

  (1)本协议附件约定的市场公布价作为甲乙双方共同对客户的市场报价。在本协议分销有效期间,乙方的团购客户执行价由甲方决定,但不能比现场门市零售价高(甲方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上调价格的房源除外)。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之有效期内所有甲方可售房源的销售权。

  (2)若甲方自行降价销售,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3)若甲方上调价格,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配合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分销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1、分销服务费标准:

  如乙方当月(以日历月为准)成功推介客户成交,甲方按照乙方推介成交的物业总房款的 2% 向乙方支付分销服务费。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分销服务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2、分销服务费的产生条件:

  乙方推荐的客户签署**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并足额支付至少¥20000.00的房屋认购金;乙方在推介客户成交的过程中,未出现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分销服务费结算书》及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3、分销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并满足上述第2条所述条件,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销服务费的支付,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但不满足上述第2条所述条件,甲方有权暂缓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限。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套物业分销服务费,但该客户在后续签约、按揭办理的过程中,因任何原因放弃购房、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购房协议和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章的《退房确认函》,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退房确认函》之日起7日内,将该套物业甲方已支付的分销服务费退还至甲方。

  4、甲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款项,乙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甲方退还退房客户的佣金,双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账号:

  乙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名称:成都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帐号:

  甲方开户行: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与成交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按揭的政策按照银行及甲方要求办理。

  3、因客户过错导致购房合同解除的,不计算佣金。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予退回或由甲方在支付乙方下一批次的佣金时扣除。因甲方过错导致退房的的,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佣金。

  4、甲方指定为本项目对接乙方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提供宣传推广资料、项目及优惠和房源信息、业绩查询、业绩确认、佣金计提等审核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上述人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

  5、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负责甲方销售现场的代理公司的工作关系。

  6、甲方提供销售讲解人员,负责巡展活动现场项目讲解、户型咨询、解答疑问及后期的签约工作。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分销期内,进行广告宣传;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5)与购房者沟通引导其下单;

  (6)乙方不得向购房者做出任何超越甲方授权的承诺。注:乙方不得与购房人签署《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或其他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行政处罚或诉讼,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对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补偿款项、律师费、诉讼费等。

  2、乙方在分销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乙方的宣传承诺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应资料或甲方项目销售现场展示资料为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其中导致甲方销售合同被解除的按每套房屋10万元的标准计算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指定,联系电话,为乙方分销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宣传计划、资料审核、业绩确认、代理费结算等事宜。乙方变更上述人员,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变更上述人员。

  第八条 客户界定

  1、乙方不得在**项目售楼中心200米范围内进行客户拓展截流,并不得干涉甲方委托的行销人员在该区域内的工作。乙方在**项目售楼中心200米范围内进行客户拓展截流成交的客户,甲方有权不计算乙方的业绩。

  2、乙方应提前客户到访时间,将客户本人及客户联系电话报送至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推介的客户首次到访应在乙方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访,本项条件如未满足,甲方有权不计算乙方的业绩。

  3、乙方应在带访客户当日,将《客户带访确认书》提交至甲方指定人员审核,甲方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签字确认:甲方客户登记系统中无记录或客户首次到访、首次致电及最后一次跟进时间在60日前的,同时乙方提供确认书前3日内无其他中介分销机构对该组客户报备或带访的,视为有效带访,甲方指定人员给于确认签字。甲方指定人员确认的《客户带访确认书》有效期为30日,即30日内该组客户业绩归属为乙方。30日后成交或由其他中介分销机构带访的,甲方有权不计算为乙方业绩。

  4、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凡甲方在乙方组织的巡展活动(乙方组织前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现场进行的客户到访登记,并留存资料的客户,至项目销售中心的该区域客户,经甲方确认客户成交的,进入乙方成交业绩。

  5、凡认定为乙方组织本次活动成交的客户均可享受甲方确定的巡展活动优惠,此优惠将在客户购买的房源房款中直接体现。如乙方组织活动过程中的来访客户甲方未认定为成交客户,甲方承诺不提供该客户巡展活动优惠,否则由甲方赔偿乙方该客户违约金1万元。甲、乙双方须将该巡展活动优惠条件如实告知客户,不得向客户做出违背本条内容精神的承诺,否则除按本协议相关违约责任约定内容执行外,另将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协议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销售、经纪、中介活动。

  (3)乙方发生其他的有损甲方公司声誉及楼盘形象的行为。

  3、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并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财务等事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担保和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结算、支付乙方佣金的,乙方逾期退还甲方已付佣金的,均按照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故意隐瞒成交客户,经乙方查证为乙方客户,甲方应支付乙方该客户相应佣金。

  3、乙方不得向客户宣传或承诺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不符的信息,否则自行承担其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乙方相关费用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不得以甲方承销商之名义从事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和损害甲方形象的违法活动。如果由于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需赔偿甲方的经济、声誉或楼盘形象损失时,如甲方的经济、声誉或楼盘形象损失无法或难以计算的,甲方有权按人民币十万元/次或按乙方应得佣金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计取。

  6、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房源销控管理

  甲方指定专人进行销控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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