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要点

时间:2024-10-28 15:11:06 技术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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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要点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欢迎阅读这篇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要点的文章,更多精彩内容还在应届毕业生公文网等你哦!

技术转让合同要点

  1.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①专利权转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①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②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可以引出一个推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

  ③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的义务。

  ①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受让人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

  ②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③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无效:

  ①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②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③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④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⑤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⑥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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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转让合同,包含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应当签订书面的技术让合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技术秘密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及工业化程序。本条应有以下内容:

  1、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的项目名称;

  2、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行业;

  3、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所具备的技术性能、达到的技术指标;

  4、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的成熟度、使用程度、经济效益、预计年产量、预计年产值、设备的生产能力等。

  二、转让的技术秘密的技术情报及提供的资料和提交的期限、地点、方式。本条款应有以下内容:

  1、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该转让的技术秘密应提供哪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不能用“等等”表示;

  2、转让合同中应明确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的具体时间,是一次性还是分阶段性提供,及每次提供的具体内容和份数;

  3、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应提供的技术情报、技术资料以何种方式,在什么具体地方提供给受让方。

  三、使用非专利技术范围。

  本条是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范围,应有以下内容:

  1、可以使用的地区;

  2、可以使用的方法。

  本条款不应有使用时间的限制,如果受让人掌握了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可以永久使用,直至该技术被新技术取代。

  四、转让费及其支付方法。

  本条应有以下明确的约定:

  1、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费用(用大写标明);

  2、转让费支付的时间,可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

  3、支付转让费用的地点和具体时间。

  五、违约责任。

  本条应有以下四种违约责任的约定:

  1、转让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转让非专利技术,包括1)转让不成功;2)只部分转让;3)转让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4)转让的技术使用后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指标;5)转让人没有提供技术资料;6)转让人没有提供技术指导;7)或者转让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全或提供的技术指导不到位。

  2、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包括1)拒不支付;2)延迟支付;3)支付不足等情况;

  3、转让人或者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1)故意公开技术秘密;2)过失公开技术秘密;

  4、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了合同规定的范围,构成对非专利技术约定使用权的侵害。

  六、技术指导的内容。

  本条应包括:

  1、要求转让方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设备、技术资料、配方等;

  2、要求转让方进行技术培训、指导、交流;

  3、要求转让方进行现场技术演示、排除障碍;

  4、技术指导相关费用的承担:如差旅、伙食补助等。

  七、后续改进技术的提供和分享。

  本条是指在技术合同转让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技术的改进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不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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