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管理问题

时间:2020-09-07 18:22:26 停薪留职合同 我要投稿

停薪留职管理问题

  关于停薪留职管理办法,很多人都不知道,现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的停薪留职的有关管理,欢迎阅读!

  一、总则

  面对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集团公司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日益加大。为进一步优化员工队伍,至上而下释放压力,实现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畅通渠道,从而提升用工效率,达到“降本增效”的最终目标。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停薪留职的实施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册开资的管理岗位员工。

  三、停薪留职的条件、期限

  (一)停薪留职条件 

    申请停薪留职的员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集团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

  2、年度出勤达到《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办法》有关出勤考核条件;

  3、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者。

  (二)停薪留职期限

  1、停薪留职期限以完整年度为计算单位,停薪留职起步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2、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若自愿提出停薪留职至法定退休年龄,可一次性签订至退休年龄的停薪留职协议;

  3、停薪留职到期人员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停薪留职,具体事项按期满时所执行的相关政策办理执行。

  四、停薪留职办理流程

  (一)申请停薪留职人员须先与企业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二)按申请者所属单位及个人身份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集团及股份机关停薪留职办理流程

  1、工人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劳资处审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劳资处备案

  2、干部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人事处备案

  基层单位停薪留职办理流程

  1、工人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基层队组部门负责人审核→基层劳资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基层劳资部门备案→报集团公司劳资处备案

  2、干部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基层队组部门负责人审核→基层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基层劳资部门备案→报集团公司人事处备案

  五、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

  (一)停薪留职期间,企业不再支付停薪留职者的相关薪酬福利待遇。

  (二)停薪留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1、停薪留职人员自停薪留职协议签订之日的当月起,其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个人及企业部分均停止缴纳,账户封存。期间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原单位负责办理。

  2、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均需正常缴纳。企业部分由企业负责缴纳,个人部分由本人按时交至原单位。  个人缴费标准第一年执行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已核定的缴费标准,第二年执行省社保局所规定的统一标准。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应逐月向集团保险公司报送停薪留职人员的当月实际缴费。  4、集团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停薪留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为其建立专门的保险缴纳账户。

  (三) 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为企业工龄。

  (四) 停薪留职期满,复工满2年且符合集团公司内部提前退养、离岗休养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 停薪留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缴费正常者,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 停薪留职期间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予以办理。

  六、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申请停薪留职人员,须与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原单位负责对停薪留职人员进行台账管理。

  2、员工停薪留职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如有违法乱纪者,后果自行承担。

  3、停薪留职人员,应积极、及时地与所在地的党(团)组织取得联系,办理相关的组织关系,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因故未能转移组织关系的,每半年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逾期六个月不缴者,视其自动脱离组织关系。

  4、凡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原岗(职)位将不予保留。停薪留职期满,要求复工者,企业根据需要给予安排。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内,停薪留职人员未申请复工,也未续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集团公司可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各种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由本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确需原单位出具证明的,集团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停薪留职”的相关证明。

  6、停薪留职人员可以参加原单位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岗位再教育、学历提高等活动,费用自理,原单位不予报销、优惠。

  七、其它

  1、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2、天脊煤化工集团、潞新公司、慈林山煤业公司、山西潞安郭庄煤业公司、潞安防爆电机公司、山西轻工建设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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