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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赠与的合同范文以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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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因赠与的合同范文
赠与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 x市x x路x x号
面积:x x 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 一楼:x x 平方米
二楼:x x 平方米
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x x x x年x月x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二、延伸阅读:死因赠与相关的案例分析
2011年的春节对晓萍来说分外难熬。同居男友因病离世,丧事刚刚办完,男友的前妻李雯又带着男友唯一的女儿佳佳找上门来,要求她从现在居住的房子中搬走。好在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但男友与她有过约定,将全部财产赠给她,赠与协议死后生效。谁知尽管有书面协议,李雯仍然不依不饶,执意要她腾房,无奈之下,她将男友的法定继承人佳佳告上了法庭。
房屋未过户,赠与协议能否生效
因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亲李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李雯坚持认为这份协议并非张盛所写,是晓萍为了争夺房产捏造的,要求鉴定张盛签字的有效性,并为此支付了近四千元的鉴定费用。
李雯的主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该条同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协议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盛虽然没有将房屋过户归晓萍,但是房产证已经交由她保管。应承办法官的要求,晓萍当庭出示了房产证。
身后财产处理:死因赠与
死后生效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工作中尚属首次出现,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其对财产处分更自由,受到赠与人的广泛欢迎。
死因赠与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够更自由的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
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在赠与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比如房产证。对于房屋的赠与,只要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即使不过户,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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