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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工商(分)局: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制定了《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启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召开房地产经纪机构会议,布置推广《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工作。
三、《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说明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局
2013年3月5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特 别 告 知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
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承租人租赁已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或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将存在风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情况。
3、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本合同所指经纪成交,是指租赁各方通过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租赁意愿,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租赁各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6、本合同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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