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赊欠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卖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买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第一条甲方愿将货件卖与乙方,约定年月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司章): 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2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x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x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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