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欠款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欠款合同 篇1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 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 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XX年 月 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六、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欠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第三条 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它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以处的其它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欠款合同 篇3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 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 承担,甲方能够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能够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XX年 月 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六、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两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两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两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银行负责人:
签约日期:
欠款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 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百分之 )。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四)、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六)、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
欠款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因乙方承包甲方XXXXX装饰工程发生的工程欠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原则,达到以下付款协议:
一、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工程价款:
乙方承包甲方曼越美餐厅装饰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 (大写):_____ 元,(小写)_____元。
二、 工程款付款方式
“ 甲方已支付乙方装饰工程款_____ 元,还欠工程款xx元。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xx年_____ 月_____日之前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款_____元。
三、 工程款付款形式为现金转账方式。
四、 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除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 _____ 月的利息 外,并所欠工程款的.0.5%/日支付逾期金。
五、 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承包的XXXXX装饰工程于 20xx年09月10日交付甲方使用。
六、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福田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欠款合同 篇6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乙方购买房产,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购房抵押贷款;丙方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尚未办妥期间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经甲、乙、病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 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欠款:乙方所欠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2、购房合同:乙方与卖方签订的,购买本合同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其他购房协议。
3、抵押物: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及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权益的统称。
4、抵押贷款阶段性担保:指由银行认可的保证人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上未办妥期间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乙方所购房屋
1、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
6、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
7、房屋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交易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必须用于其与售房人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购买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乙方所购房屋价款的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款期限
借款总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月,分 期归还。
第六条 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
2、借款利息按月计付,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
3、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规定利率。
第七条 借款划拨
在办妥本合同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帐号 )内;甲方同时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委托付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一次性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甲方处开立的售房存款帐户(帐号 )内。
丙方同意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尚未办妥期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全权代理人,保证为乙方办理完产权证及抵押登记。在丙方为上述保证与甲、乙三方签署《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取得房地产卖契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专用帐户内;丙方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付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帐户(账号: )内。
第八条 借款偿还
1、乙方应按期足额偿还甲方贷款本息。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3、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偿还期,每月第________日为乙方的每期还款日,首期还款发生的次月第________日。
4、乙方在获得甲方贷款之前必须在甲方处开立存款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或办理银行卡(卡号 _______________),每期还款日前,乙方应在上述存款帐户内存入不少于一期的应还借款本息。甲方于每期还款日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付款授权书》直接从该存款帐户中扣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款项。如果款项不足扣划时,甲方给乙方_________日的宽限期,期满帐户存款仍不足扣划时,则该期应还贷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
(1) 等额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每月等额还本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2)递减还款法: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6、提前还款
乙方若提前还款,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乙方可在每期的还款日之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借款。
(2) 乙方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3)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借款余额以及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退还。
(4) 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其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后对剩余的部分可以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缩短,每期还款额不变或者还款期限不变,每期还款额减少。选择期限缩短的,按调整后总的借款期限确定利率档次计收以后的利息。
(5) 若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欠款而此合同项下的借款尚在阶段性保证期内,丙方的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7、逾期还款
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
(1) 乙方在上述存款帐户内存足款项,由甲方在下一个还款日划收。但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前,甲方仍向乙方计收逾期及其复利。
(2) 乙方到甲方的信贷部门领取欠款清单,再凭欠款清单到营业柜台交付现金,从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利息及其复利。
8、乙方、丙方及售房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及其它约定项下就购房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按期偿付及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甲方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乙方。
2、核收和保管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和其他所需文件。
3、在乙方向甲方偿还全部欠款后,甲方与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交还乙方。
4、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乙方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由丙方代为清偿乙方欠款的,甲方
须将与抵押物有关的证明文件转交给丙方处理。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甲方处开立存款帐户,并存入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同时授权甲方从此帐户内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对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如抵押物发生部分或全部毁损,无论何种原因及何人的`过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抵押物除自用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赠与、转让、舍弃、托管、重复抵押、以抵押物清偿其他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在丙方履行了阶段性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欠款后,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权转让给丙方。
6、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的约定办理抵押房屋保险。
7、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丙方义务
1、丙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甲方依《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卖契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担保范围为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相关费用。
2、丙方接受乙方委托在 月之内办理完毕以下事项:
(1)代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代收代缴土地出让金。
(2)代乙方办理正式产权证,并保证将其移交给甲方收押。
(3)代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收到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5日内将该证书交与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月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按规定对其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万分之 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本借款发放后,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乙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由丙方代为偿还,丙方偿清全部欠款后,即可处置该项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生效后: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三个月的,甲方即可处置该项抵押物,以偿还乙方欠款。
3、本借款发放后在阶段性担任期间: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其保证金帐户中扣除_______% 的保证金且该笔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后丙方仍有义务继续办理过户、抵押登记手续,直至将产权证、他项权利证移交给甲方,其阶段性担保责任方可解除。
第十三条 房屋抵押
1、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___日,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日后六个月止。
2、抵押率___________
3、抵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抵押物处理费、过户费等甲方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登记
(1) 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丙方或乙丙双方共同以本合同、购房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低压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须交予甲
方收执和保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各执 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欠款合同 篇7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欠款合同 篇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xx)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xx)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xx〕297号
第八条 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13条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倾向性意见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样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数额大小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影响?等。
拟答复意见:该问题争议一直很大。省高院根据相关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20xx年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相关阐述:
1.关于证明责任。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对外负债或虚假负债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出借方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一旦举证失败将承担不利后果导致无法实现债权。但要注意的是,应避免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机械化理解。结果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法官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等事实基础上,在心证上就能够认定属于或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就不必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当事人在夫妻安宁生活的事实外观之下无其他反常情节的,通常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负债。
2.对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同经营,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款数额的大小作狭隘判断,而应结合个案,考虑当地整体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争议确实很大,审判实践中要强调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分歧大的问题,宜留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后,再作统一明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
20xx-08-19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该认定,必须举证证明其配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了个人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还应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借款实际用途、借贷发生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关系等因素,就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进行审查,如果能够判定该借款确实没有夫妻双方合意,且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主张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应就其主张的反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xx〕1号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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