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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上市合同

时间:2022-06-10 09:59:24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债券上市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债券上市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债券上市合同

债券上市合同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券上市合同2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 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5000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XXXXXXX年XXXXXXX月XXXXXX日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XXXXXX年XXXXXXX月XXXXXXX日

债券上市合同3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债券上市合同4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XXXXXXXXX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xxX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20xxX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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