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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塑料交易所货物交割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广东塑料交易所货物交割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塑料交易所货物交割合同1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 。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
4.数量(单位:批,1批= 吨):
5.买方订货价(元/吨):
6.卖方订货价(元/吨):
7.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 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 kg。
9.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 %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 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买方:
卖方:
合同鉴证方:
年 月 日
广东塑料交易所货物交割合同2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聚氯乙烯树脂(pvc)。
3、商品代码: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
5、买方订货价(元/吨):
6、卖方订货价(元/吨):
7、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gb/t14572-93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 kg。
9、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 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 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 %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买方:
卖方:
合同鉴证方:
广东塑料交易所
年 月 日
广东塑料交易所货物交割合同3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 。
3.商品代码:
4.数量(单位:批,1批= 吨):
5.买方订货价(元/吨):
6.卖方订货价(元/吨):
7.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 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 kg。
9.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 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 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 %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买方:
卖方:
合同鉴证方:广东塑料交易所
年 月 日
广东塑料交易所货物交割合同4
合同号码:
日期: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项目试验方法
①密度: 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gb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年
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传:
icn电传:
广东塑料交易所货物交割合同5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买卖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聚氯乙烯树脂(PVC)。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5761-1993)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
5.买方订货价(元/吨):
6.卖方订货价(元/吨):
7.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GB/T14572-93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 KG。
9.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 运输 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 保险 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 %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 管理 办法(20 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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