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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法

时间:2024-10-14 21:49:36 登绮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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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法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施工合同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须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析: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权威的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热点争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答。稍有遗憾的是该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范围较前述几个法律的规定来说是缩小解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认定为无效?该解释的出台在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

  建筑施工合同法

  《建筑施工合同法》主要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一、合同主体

  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通常包括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

  发包方一般负责提供施工场地、资金等必要条件,并对工程建设提出要求和进行监督。发包方应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如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

  承包方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包括组织人力、物力、技术等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承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

  明确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等基本信息。

  工程期限

  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以及可能影响工期的因素及处理办法。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双方可协商延长工期。

  工程质量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则应在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工程造价

  确定工程的总造价及计价方式。这包括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等。一般来说,工程造价会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承包方提供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场地、水、电等。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违约责任

  明确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如果承包方未按时竣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三、合同履行与管理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此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四、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合同法》对于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水平。

  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有序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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