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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合同

时间:2023-02-26 08:33:40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所有权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所有权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所有权合同

  所有权合同 篇1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甲、乙双方系关系,就甲方赠与房屋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经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赠与房屋的基本情况赠与房产为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元(大写)价格购买的.私有房产,尚欠银行房贷元(大写),坐落于,房产证号:,土地使用证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将第一条所述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

  三、上述赠与房屋甲方须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

  且甲方须在年月

  日前办理完赠与房屋的产权至乙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

  四、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五、甲方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包括赠与房屋交接后,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的房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六、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七、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壹份,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有权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1、 原水塔前房屋三间(蘑菇窖看护房)已由车仁刚翻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产权等一切归甲方所有。

  2、 如遇有政策性占地,场区规划等土地,房屋补偿全归甲方所有,乙方无偿无条件撤出。

  3、 乙方撤出时,房屋保持原样,不能有任何变化。房屋所外购的物料都归甲方。

  4、 乙方投资修建房屋只做为五年内房租,以后如果继续租用,乙方有优先权租用。但必须按时交纳房租,按当时价格另订。乙方五年内撤出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补偿。

  5、 乙方所处位置距井房较近。如果井房用电,用房等一切涉及安全问题,给乙方造成的任何后果,全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 乙方用电须按时足额及时按实际电价上交甲方。 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所有权合同 篇3

  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____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 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39;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 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有权合同 篇4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所有权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土地属于国家无偿划拨,房产属于长治公路分局壶关公路管理段所有,已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证书号为故房产权属于甲方。

  第二条 甲方对有偿转让闲置房产的声明

  甲方所有房产价值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合法为原则,经长治公路分局领导研究决定,为扶持国家级贫困县的农业项目发展,特将闲置的原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有偿转让给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使用。

  第三条 乙方购买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向甲方购买原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事宜而订立本合同。

  因壶关县公路管理段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依照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买卖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所以不能计入房产转让买卖合同之内。

  第四条 房产转让价值依据

  依照现有国家资产评估价值有关规定,双方同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长治市佳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资产评估,并认可其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结论为:现有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明细见附件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建、构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乙方按照评估报告,一次性付给甲方,共计______万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后,不得随意违约,如有违约行为,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第七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所在县土地局一份,公证处一份。

  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有权合同 篇6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较为明显的是,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以确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 总之,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法律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约定排除其适用。

  所有权合同 篇7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 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20xx年xx月xx日

  所有权合同 篇8

  转让方(甲方):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该土地位于____,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该土地的转让年限为永久转出,该地有土地证。附复印件一份。

  第二条:该土地的有所权转让金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元整)。

  第三条:甲方负责提供配合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所需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在场人: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所有权合同 篇9

  甲方(购买方):

  乙方(转让方):

  由于刀刀板村安居就业房分配按照本村常驻户(有户有地或有户无地)三人一组,自由组合。不同家庭均可组为一个单元组,即可享受一套安居就业房屋。因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个人房屋分配权的.转让拟定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分配权以小写( )元的转让费,一次性转让给甲方做为购房组合之用。

  2、转让后房屋的归属权为甲方所有,与乙方再无任何产权关系。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需赔付对方二倍或数倍的赔偿金额。

  3、在甲方办理房屋分配及相关房屋分配事宜中,乙方有义务负责提供相关需求证件和书面签字,并全程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分配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碍甲方的房屋分配过程。

  4、以上所述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遵守此协议。

  5此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刻生效。

  备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有权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即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元罚金,逾期______________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所有权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协议,以便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的________牌________型挖机一台和________皮卡________汽车一辆转让给乙方,此两台设备状态完好无损,能正常工作。

  二、两台机械设备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每月从乙方的生产加工费中扣除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元)作为乙方付给甲方的设备转让款,依此类推,共扣五个月,第五个月扣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元)

  四、扣款起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设备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以前设备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以后的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如没有支付能力,拖欠甲方的设备款,甲方有权收回此两台设备,乙方并赔偿损失。

  七、甲乙双方同意后签字生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关的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有权合同 篇12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整栋房屋主体框架工程项目。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该地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以人民币计价。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天,乙方须以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共计伍仟元整,剩余部分乙方工程项目完工后付清。

  甲方应确保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如有生产队里相关人员破坏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破坏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有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处理解决不好,造成相关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反悔,隐瞒事实真实,甲方需按照乙方负责费用总额三倍承担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所有权合同 篇13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让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具有对该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的权力,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乙方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向阳堡乡铺上村:

  第三条:本合同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四条:乙方有权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层建设,种植、养殖或转让等活动。并拥有土地上所建筑物的产权。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若该土地依法被国家或企业占用,与该宗土地有关所有赔偿都归乙方。

  第六条: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有甲方负责处理。

  第七条:双方应按照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共二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中介:

  日期:

  所有权合同 篇14

  转让方(甲方):顶让方(乙方):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路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与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前两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一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半个月交至丙方,第三年房租由乙方与丙方参照周边商铺协商决定。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需交纳规定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0_年6月8日前的房租已由甲方交付给丙方。

  三、转止后店铺现有的货架设施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丁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百货烟酒等,租期内继续以丁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有证件审核变更等相关事项需要丁方协助时,丁方须帮助完成。

  六、在租期内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否则有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租期内乙方不得将丁方的营业执照、烟草证等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丁方有权收回营业执照和烟草证等相关经营手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注意安全,如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和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电话:

  乙方签字:日期:电话:

  丙方签字:日期:电话:

  丁方签字:日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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