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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

时间:2023-05-06 08:18:06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品】终止合同4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终止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终止合同4篇

终止合同 篇1

  甲方:XXX

  乙方:XXX

  X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XXX服务协议》。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10月31日提前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11月28日签订的《XXX服务协议》。

  第二条 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乙方XX月份服务费用X万元(人民币大写:X万圆整)。在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XX服务协议》,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免除在《XX服务协议》项下的各项下义务。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2 日 日

终止合同 篇2

员工姓名 :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 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 月工资 元人民币整。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3

  一、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为合同终止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第105条的规定及相关学理,对于免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免除为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2)免除还是一种无因行为。免除在债权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生效,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3)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表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产生免除的效力。(4)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中一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他债务人也在相应的额度内免于承担连带责任。(5)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二、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因企业合并、继承等原因而发生。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虽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混同,合同也不消灭。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终止合同 篇4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

  赠与合同

  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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