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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

时间:2023-05-18 12:07:17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处理合同锦集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处理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理合同锦集9篇

处理合同 篇1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知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的,要是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谢你的阅读。

处理合同 篇2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卖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

  并解除抵押后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处理办法实际上双方的合同并未生效,不是无效合同,待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生效后即具备了过户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可顺利交易。但笔者有一事不明,就是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前,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买方付了一部分二手房房屋款或卖方交付了二手房房屋,但在生效前一方反悔了,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笔者仔细研读了《合同法》及其它的法律法规,未发现在法律上如何处理未生效前即悔约的.问题,请各位同仁指教,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第二种处理方式:双方先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先签署购买二手房房屋的意向协议书,说明待二手房房屋办理完毕产权证具备过户条件后双方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转让卖方原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卖方将原与开发商签订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当中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将转让情况通知开发商,并办理转让的批准、登记手续,具体是到二手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这样双方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这样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使双方的转让行为完全合法有效,但存在一个事实上的难题,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的转让行为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这就涉及到第三方,即开发商是否同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实践当中的做法改变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必须开发商配合,否则无法完成变更。

  对于贷款的卖方来说,未还清贷款之前银行要同意转让才可以,因为银行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在银行与卖方签订借贷合同时,卖方向银行签署了一系列文件或协议,包括银行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处理抵押房产的,如二手房房屋的权利义务人变了,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实现,银行不会同意转让,因此这种转让还可能涉及到第四方,这样转让的难度加大,事实上这种转让的操作方式完全合法,但成交的非常少。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纠纷的发生,但如果二手房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对当事人来讲肯定是不利的。小编具体介绍了该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无效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处理合同 篇3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处理合同 篇4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为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现甲方将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委托给乙方负责清运处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清运范围:甲方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小区为,该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运。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对上述范围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不存垃圾。乙方将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从小区内设置的垃圾箱运出,送往垃圾转运站。乙方不得随意倾倒及污染环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责任由乙方自负(如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与甲方无关。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愿意再合作则商议续签事宜。

  四、清运费用及付款办法: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垃圾清算费用人民币元。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一个月的.垃圾清运费,第三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二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以此类推。

  五、乙方每次清运垃圾应保证小区内垃圾箱周围干净,在小区内不得遗撒,对于遗撒、飘落的垃圾应立即清理干净,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给小区垃圾箱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更新同等质量的垃圾箱;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六、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运垃圾,则每天每个小区一次扣人民币元。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5

  [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近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

  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处理合同 篇6

  1、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处理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上订立本合同,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市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2、工程内容:生化池(除土建外)的污水治理的全部工作内容。

  3、工程规模:日处理量为M3/d;

  4、承包范围:M3/d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生化池”工艺设计、土建设计、工艺设施费、工艺设施安装费和两个生化池的监测费用。

  第二条 工程合同价款

  1、 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

  2、 如遇经甲、乙双方认可增减或变更的工作项目的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工期

  1、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土建完工后天内完工交付使用。

  2、如遇人力不可预见抵抗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认可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第四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乙方确保工程建成后所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叁 级排放标准,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第五条 双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工艺设备安装等开工条件;

  (2)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土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现场管理;

  (3)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清工程尾款;

  (4)提供土建竣工资料,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2、乙方工作:

  (1)完成日处理量为 M3/d生活污水治理工艺设计、土建设计及工艺设备提供及安装工作,并及时配合好土建施工;

  (2) 准备安装部分竣工技术资料,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达到排放标准。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乙方材料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写:万元整)工程预付款。

  2、工艺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整)的工程款。

  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写:的工程尾款。

  4、本工程合同价为M3/d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生化池”工艺设计、土建设计、工艺设施费、工艺设施安装费和 两 个生化池的验收监测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未违约方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其他后果。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有关部门仲裁解决。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议定。

  2、本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工艺及工艺设施出现问题乙方在接电话8小时以内赶到现场免费处理。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质保期满后自然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重庆市滕飞环保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8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处理合同 篇9

  我今年在一家公司上班,去的时候主任说试用期一个月,到现在我已经上了快半年的了,可是单位还没有跟我签合同书,也没有社会保险什么的!我听说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呢?我们发工资没有工资条的!是直接领现金走人!

  大家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共0条评论...首先,你应当举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你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你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你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你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随便提醒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1,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将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

  2,公司未为你购买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补缴;

  3,公司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权利的保护:

  1,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1大队投诉。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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