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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进口合同

时间:2023-06-05 15:11:30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4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4篇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 篇1

  甲方(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口护照口永久居留证口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称:出厂时间:  首选颜色:X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X元,大写x。  数量:台。  车辆总价:X元,大写x。  运费:X元,由方承担。  出库费:X元,由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即付定金:X元,在结算时冲抵车款。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xxxx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X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xxxx日内,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X元,大写 。余款计人民币X元,大写,于x年xxxx月xxxx日前支 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X元,大写。

  (2)x年xxxx月xxxx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x年xxxx月xxxx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X元,大写 。

  第四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x年xxxx月xxxx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1)100公里口

  (2)X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39;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造成不能交货或延误交货,卖 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的一方,应在xxxx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xxxx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 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 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关于车辆更换和退货,生产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产厂没有规定的,且乙方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则按以下约定执行:在车辆使用半年口x年口x年半口(选1项,下同)或行驶

  1.5万公里口2万公里口

  2.5万公里口内 (车辆使用年限与行驶公里以先到为准),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或同一关键零件、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口3次口(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后仍未排除故障无法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xxxx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口6次口后仍不能正 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2.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3.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授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修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修理单据和发票。

  4.由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 果。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X个月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 X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处理。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不得采取恶意损毁对方名誉或妨碍经营、生活的行为,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xxxx市汽车流通协会汽车消费 纠纷调解中心或消费者保护组织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条款可另行协商其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 事人另行约定的方式为:x。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x年xxxx月xxxx日

  签订地点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身份证号码:合同编号: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

  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账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4.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 年 月 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

  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关于居间服务

  第九条丙方责任

  9.1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条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

  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承担。

  10.3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一条特别声明

  11.1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

  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

  存在指定账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 篇3

  中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设备(出力为__________吨/时)及其辅助设备(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1。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3。

  1.2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2。

  1.3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5。

  1.4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见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签订后10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二章价格

  2.1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设备和材料费:¥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备品备件费:¥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日元)

  2.1.4技术服务费:¥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日元)。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4。

  2.1.1、2.1.2、2.1.3各分项价格的总价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简称“合同设备总价”)。

  2.2上述合同总价是在日本国神户、横滨和/或长崎港船上交货的FOB固定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位置为止的一切费用,但买卖双方各负担全部装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项装船费用应理解为“设备”自船边到船舱(即买方的船上吊装作业所能起吊之处至装入船舱指定位置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对重件货物装船时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费用,但理货费、加固费、垫舱物料及开关舱口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卖方负担技术资料在北京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日元电汇进行。

  3.2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日本东京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日本东京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3.3本合同第二章所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卖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给卖方。

  3.3.1合同设备总价的10%,计¥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天支付给卖方。

  (1)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东京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7-0号附件)。

  (3)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并注明应付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内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项时,买方应提交给卖方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9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8-0号附件)。

  3.3.2合同设备总价的80%,计¥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___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80%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3.3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___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买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4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5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不迟于15天电汇给买方。如卖方未能在15天内将该罚款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3.5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款见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4.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0个月内将本“合同工厂”除地基用的地脚螺栓和基础框架外的“设备”分6批交付完毕。在事先得到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附加货运总毛重大约为___________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日本神户、横滨和/或长崎,到达港口为中国青岛。

  4.2卖方在合同签字后1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5米、宽3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

  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6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七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4.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4.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_____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30公吨,尺寸超过15×3×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______宽______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公吨或体积超过15×3×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4.7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15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有交货港的预计抵达日期应接近本章中4.5条规定的货物备妥待运日期。

  4.8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4.9如卖方受在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30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30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31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如果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90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4.10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和材料”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如遇有第4.5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3。

  4.12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航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北京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4.12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2个月内发出。

  4.15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_______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买方。

  4.16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0.航运提单一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代号;

  (5)设备名称及项目;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______宽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为2公吨或超过2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5.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7)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5.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7.9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6.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为了在本合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中加强协调,买主要求进行以下设计工程联络会议,届时买卖双方将自费派遣专业人员参加会议,买方每次将派遣______人,会议费用将由会议所在地一方负责。

  6.1.1第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整个工作进度以及总布置流程图和单线图等概念设计,所需的图纸的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由卖方提供买方进行概念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2第二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主要内容为确认详尽施工图的图纸内容和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提供买方进行详尽施工图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3第三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详尽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的安装和调试、考核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10个月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内容为详尽说明和讨论施工、试运、调试、考核和性能试验的内容和方法。

  6.2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和2,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3。

  6.3卖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和2,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1和2,卖方以此做为“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星期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6.5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在双方要求下,卖方将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合同工厂”举行补充的工程联络会,量多不超过两次。

  6.6每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双方将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6.7每一次会议参加人数、日期、地点和详尽内容分别在前一次会议中讨论决定。

  6.8在一方派遣人员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员名单和日程安排,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代表团出发前3天,派出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人员名单,确切的出发日期、途径、机次和到达日期。

  6.9在向买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后5个星期内,买方将回复卖方同意的签字影印件或通知卖方不同意的意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被认为已由买方批准。

  6.10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本“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标准和检验

  7.1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两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提供检验标准不完全或不及时,在双方协商后买方有权按买方现行标准执行检验。

  7.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3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半月内将检验人员包括翻译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进行,如不属卖方原因买方未能按预定时间参加时,卖方有权自行装配和检验。买方人员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质量会议。

  7.4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质量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7.6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工作服、劳保用品。

  卖方还应协助买方检验人员取得入境签证和办理必要的居留手续,并安排食住、医疗、交通工具等。

  7.7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7.8在卖方设备到达现场后的2月之内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和试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1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说期限检验,不然设备将被认为已被买方按期检验。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7.1条和9.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7.9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2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1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生产的换货或补交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7.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短缺,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安装、试车

  8.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按照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试运行”系指包括性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转。

  “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8.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仅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2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后38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的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在安装工作开始时,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5第4.6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胜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7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8.5本章8.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运行,其开始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试运行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试运行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设备。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使用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

  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8.6试运行期为首次投料试生产开始日起的6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5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修改记录最后一次结算并由卖方负担。

  上述记录在每次发生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后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修改后应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

  8.8在本合同8.6条规定的试运行期间,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8.1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试运行期3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3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能同意再次延长试运行期3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3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九章9.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3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除操作人员费用、燃料、电、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8.2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试运行期应延长3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5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如由于买方原因,改进合同工厂所需费用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3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双方在7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然而卖方仍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8.9

  8.9.1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条规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之日起21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应予实现,而不需要验收证书,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8.9.2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条规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之日起24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在7天内开具由买方签字的验收证书,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讨论后取得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21个月和24个月应相应顺延。

  8.9.3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系指所交货物的累积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98%。此情况下所留未交的2%将不影响合同工厂的正常运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和材料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以及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

  9.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规定。

  9.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赔偿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1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制成的货物,限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9.4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12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条款8.9.3中规定的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36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9.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2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尽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1个月。对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属微小缺陷,经卖方同意,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9.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材料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12个月。

  9.7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买方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9.8如由于卖方责任,考核试车时不能达到本合同第2号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除运行工、油、水、电以外的一切费用。如超过第8.8.1条规定的期限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第2号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9.8.1锅炉在按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锅炉效率在允许1%的测量误差下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低一整0.5%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5%的罚款。

  9.8.2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如本“合同工厂”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规定出力95%,则卖方除支付上述罚款外,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电气除尘器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1%的罚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给水泵汽轮机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18%的罚款。给水泵汽轮机允许0.5%的测量误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的总耗电量在允许5%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1%的罚款。

  9.8.6磨煤机在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磨煤机耗电量在允许5%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38%的罚款。

  9.8.7以上罚款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第2.1项总合同设备价格的5%。

  卖方支付罚款后,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9.9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4%;

  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8%;

  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由于卖方责任,其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4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0.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10.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以便尽早达成协议。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1.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或按裁决规定。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税费

  1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2.2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税法和《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议》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支付。

  第十三章仲裁(方案一)

  13.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3.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3.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3.5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仲裁(方案二)

  13.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3.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注)。

  13.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3.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3.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情况。

  第十三章仲裁(方案三)

  13.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3.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该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注)。

  13.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3.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3.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注:方案三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第三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在本国政府向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4.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4.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4.4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4份,双方各执一式2份。

  14.5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2份。

  14.8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9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章法定地址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买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卖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合同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_________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2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3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卖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_________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________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_________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4.2.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_________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4.2.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卖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_________%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

  (1)商品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买方应自_________日起,于_________年内,每_________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

  卖方应开立分_________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_________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_________时提交买方: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另加第_________章_________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大写:_________);

  (2)以_________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_________个月;

  (3)以买方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为:第一期:本金_________,利息_________,本利合计_________;第二期:本金_________,利息_________,本利合计_________。合计:_________。

  买方收到汇票后,于_________时即对上述分_________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卖方。

  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

  4.3按本合同第_________章和第_________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方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买方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_________%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分_________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________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________,目的港口为中国_________。

  5.2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三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_________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________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二十公吨,尺寸超过12×2.7×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卖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5.8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由卖方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5.5条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5.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三。

  5.13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_________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

  5.14“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_________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在每批“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6.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_________。

  7.2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7.3买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卖方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7.5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_________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________天内,应予确认。

  7.7买方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卖方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方便条件。

  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3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买方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卖方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8.8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日检验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8.1条和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月。

  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检验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轩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_________第_________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峻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第_________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有关的公用工程。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_________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9.6条规定的投料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9.8.2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9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四章第_________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9.10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_________批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时间应相应顺延。

  9.11按本合同的9.7、9.8和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

  10.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_________的规定。

  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实卖方责任之日起_________个月。

  10.4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_________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_________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10.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价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为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0.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十二个月。

  10.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方出具有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卖方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10.9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_________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11.1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卖方的_________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_________。其年产量为_________,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其品种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卖方提供买方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

  专有技术登记号:_________

  专利登记号:_________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_________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如卖方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_______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3.2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3.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方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卖方是被告,则在_________,由_________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的当局申请批请,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15.5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至附件_________,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买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地址:中国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卖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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