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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时间:2022-10-06 00:34:17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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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作物种植也可以购买保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1】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______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经:_____ °_____ ′ _____″--_____ °_____ ′_____″;

  北纬:_____ °_____ ′ _____″-- _____°_____ ′ ____″

  总保险面积(亩):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险

  保险产量____________(千克/亩)

  约定单价____________(元/千克)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元/亩)

  保险费率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元/亩)

  附加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保险责任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经(副)理:______ 会计:_______ 复核:______ 制单: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

  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

  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

  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2】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 投保分户清单、 保险单、 承保分户清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 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 险 标 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 玉米、 水稻、 大豆、 马铃薯、 油料作物(油菜、 葵花等)、 甜菜、 棉花,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一) 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 出苗正常;

  (二) 规模经营农户、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 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 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 种植于河滩地、 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 行洪、 滞洪区内;

  (二) 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 险 责 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暴雨、 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风灾、 雹灾、 冻灾、 旱灾、 病虫鼠害, 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 任 免 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

  (二) 地震、 地陷;

  (三)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 放射性污染、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因种子、 化肥、 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在保险人查勘前, 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农作物, 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依据保险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 包括: 种子、化肥、 农药、 灌溉、 机耕和地膜成本。

  依此标准确定的保险农作物单位保险金额, 以及保险费率见附表一、 附表二。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面积。

  保 险 期 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农作物的生长期(从出苗起, 到开始收获止) 确定, 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 则该部分保险农作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 险 人 义 务 第十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农作物的投保面积。

  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 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农作物不符合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制定投保分户清单, 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 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 保险农作物权属变更等, 导致 保险农作物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后,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应当及时为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 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农作物的受损情况。

  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农作物残余价值的权利。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农作物的损失程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 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理赔分户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对于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应当按照理赔分户清单直赔到户。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转包地、 租赁地投保,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 并在投保单或投保分户清单上约定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保险农作物种植管理方面的规定,搞好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农作物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及时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为维护保险农作物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 保险农作物权属变更等, 导致保险农作物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但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损失数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 偿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农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每次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第三十一条 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按出险时保险农作物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表, 见附表三。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出险时保险农作物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1-10%) 第三十二条 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农作物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

  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

  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 待保险农作物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二) 按照承保旗县前五年保险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以有关部门测定为准) 确定标准产量, 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三) 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 暴雨、 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风灾、 雹灾损失程度在20%以下(含 20%) 的, 旱灾、 冻灾、 病虫鼠害损失程度在 30%以下(含 30%) 的, 保险人不予赔偿。

  损失程度在 20%以上(或 30%以上) 至 100%的, 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1-10%)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有前款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释 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一)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 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 洪涝: 指山洪暴发、 江河泛滥、 潮水上岸及倒灌或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土壤排水能力致使土地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三) 风灾: 指风力达 6 级、 风速在 12 米/ 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 雹灾: 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 造成农作物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五) 冻灾: 指春末秋初, 由于冷空气的入侵, 使土壤表面、 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 0℃以下, 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 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六) 旱灾: 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农作物蓄水不平衡, 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 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七) 病虫鼠害: 特指具有突发性、 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 蝗虫、 粘虫、 晚疫病、 菌核病、 锈病、 鼠害。

  (八) 故意行为: 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九) 重大过失行为: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 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 地震: 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 地陷: 指地壳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十二) 政府行政行为、 执法行为: 指各级政府部门、 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 征用、 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三)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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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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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1】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______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经:_____ °_____ ′ _____″--_____ °_____ ′_____″;

  北纬:_____ °_____ ′ _____″-- _____°_____ ′ ____″

  总保险面积(亩):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险

  保险产量____________(千克/亩)

  约定单价____________(元/千克)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元/亩)

  保险费率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元/亩)

  附加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保险责任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经(副)理:______ 会计:_______ 复核:______ 制单: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

  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

  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

  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2】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 投保分户清单、 保险单、 承保分户清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 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 险 标 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 玉米、 水稻、 大豆、 马铃薯、 油料作物(油菜、 葵花等)、 甜菜、 棉花,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一) 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 出苗正常;

  (二) 规模经营农户、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 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 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 种植于河滩地、 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 行洪、 滞洪区内;

  (二) 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 险 责 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暴雨、 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风灾、 雹灾、 冻灾、 旱灾、 病虫鼠害, 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 任 免 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

  (二) 地震、 地陷;

  (三)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 放射性污染、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因种子、 化肥、 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在保险人查勘前, 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农作物, 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依据保险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 包括: 种子、化肥、 农药、 灌溉、 机耕和地膜成本。

  依此标准确定的保险农作物单位保险金额, 以及保险费率见附表一、 附表二。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面积。

  保 险 期 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农作物的生长期(从出苗起, 到开始收获止) 确定, 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 则该部分保险农作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 险 人 义 务 第十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农作物的投保面积。

  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 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农作物不符合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制定投保分户清单, 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 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 保险农作物权属变更等, 导致 保险农作物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后,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应当及时为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 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农作物的受损情况。

  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农作物残余价值的权利。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农作物的损失程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 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理赔分户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对于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应当按照理赔分户清单直赔到户。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转包地、 租赁地投保,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 并在投保单或投保分户清单上约定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保险农作物种植管理方面的规定,搞好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农作物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及时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为维护保险农作物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 保险农作物权属变更等, 导致保险农作物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但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损失数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 偿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农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每次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第三十一条 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按出险时保险农作物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表, 见附表三。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出险时保险农作物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1-10%) 第三十二条 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农作物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

  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

  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 待保险农作物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二) 按照承保旗县前五年保险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以有关部门测定为准) 确定标准产量, 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三) 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 暴雨、 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风灾、 雹灾损失程度在20%以下(含 20%) 的, 旱灾、 冻灾、 病虫鼠害损失程度在 30%以下(含 30%) 的, 保险人不予赔偿。

  损失程度在 20%以上(或 30%以上) 至 100%的, 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1-10%)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有前款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释 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一)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 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 洪涝: 指山洪暴发、 江河泛滥、 潮水上岸及倒灌或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土壤排水能力致使土地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三) 风灾: 指风力达 6 级、 风速在 12 米/ 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 雹灾: 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 造成农作物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五) 冻灾: 指春末秋初, 由于冷空气的入侵, 使土壤表面、 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 0℃以下, 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 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六) 旱灾: 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农作物蓄水不平衡, 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 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七) 病虫鼠害: 特指具有突发性、 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 蝗虫、 粘虫、 晚疫病、 菌核病、 锈病、 鼠害。

  (八) 故意行为: 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九) 重大过失行为: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 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 地震: 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 地陷: 指地壳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十二) 政府行政行为、 执法行为: 指各级政府部门、 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 征用、 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三)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