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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的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其中,电子合同因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俗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凡事有利必有弊,我们在享受电子合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既然存在风险,我们就应该注意加强防范。
本文以传真件为例进行分析。
一、法律风险
1、保留时间短
实践中收发传真件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
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机打印的纸张保存实践一般为2至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纸保存时间更长一些长。
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2、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电子合同件为拟制原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最后接收电子合同方持接收到的电子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电子合同或否认电子合同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电子合同而无其他证据的,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
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电子合同记录可以核实电子合同的收发情况,但目前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1)通常电信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必须请法院查询,而有的法官认为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不愿意查询。
(2)即使法院协助查询,电信企业通常也以“内部规定”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记录,并且要求出示有详细的收发时间及收发号码的电子合同件。
但现实中,发出方的电子合同机可设定隐藏号码,使电子合同件不显示电子合同发出号码。
(3)无法区分查询到的是电子合同记录还是使用电子合同机电话的通话记录,且所能查询到的电子合同记录无法反映电子合同内容。
4、电子合同件与复印件极其相似且容易造假
电子合同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
严格地说,收到的电子合同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
因此使用电子合同机自带的复印功能,通过设定电子合同号码及时间可以任意制作电子合同件,而且伪造后很难鉴定。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尽量不用且慎用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以面签方式签订,对情况紧急需以电子合同签订的合同,及时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
2、及时采取强化或补救措施。
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及时就电子合同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电子合同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电子合同件为真正的原件。
确保双方电子合同机时间、日期显示准确,避免收发时间显示错误使电子合同件内容与待证明的事实相冲突。
3、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的合同档案,分部门、按时间将合同建档管理。
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出现纠纷时将其它证据作为电子合同件的补强证据提供给法院,当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时,要证明的事实也就可以验证了。
4、建立电子合同收发登记制度。
增强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或发送函件的客观可信性,这样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更能说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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