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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协议书

时间:2024-08-12 18:30:1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工程施工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施工协议书

工程施工协议书1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承包方式:

  1.4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程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内容,合同总价款为(大写) 元人民币(¥ )。

  3.2 合同计价方式:

  本合同计价方式为 固定总价 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办理规划、市政手续费用,为完成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技术、管理、劳动力、材料、机械、措施费、水电费等全部费用及企业管理费用、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上述固定总价的风险范围包括:材料、人工、机械价格的上涨,市场价格风险、政策性风险,非发包方原因引起的停、窝工损失都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作调整。

  第四条 质量与检验

  4.1道路施工及验收严格按照《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xx执行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质量要求: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并满足有关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六条 安全施工

  6.1 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安全防护

  乙方在输电线路、地下管道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有安全防护措。

  乙方在夜间施工时应做相应的夜间安全设施,如:设夜间指示灯等。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甲方派驻的工地代表:姓名 ;

  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

  7.1甲方责任

  7.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7.2乙方责任:

  7.2.1 做好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和文明施工工作,服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7.2.2 自觉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一切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临时保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八条 违约赔偿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如甲方逾期付款,须从实际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该笔逾期款项的逾期费用。

  8.1.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误的情况,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2 乙方责任:

  8.2.1乙方不得借口不了解场地情况或甲方提供资料不完整为由拖延施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所约定工期按时竣工,每延期一天,乙方按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8.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无法通过验收,由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的质量保修期为 。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完成,本合同即告终止。

  10.3 本合同壹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工程量: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总造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_________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必须符合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标准,对该项工程要求达到:合格品。

  五、约定施工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六、工程款结算方式: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标准拨付。(扣10%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到期返还)

  七、资金来源:省、市、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资金。

  八、甲乙双方责任:甲方提供施工设计图,乙方应在开工前仔细核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施工图纸。如发现施工图存在偏差或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解释权由甲方确定。乙方应做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施工中若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九、质保期(一年)此工程质保期______年:______年___月___日均由乙方负责。

  十、本合同经双方验收合格,签字后生效,并结清全部款项,随之本合同自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____项目消防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 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及乙方完善、优化后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和招标答疑记录、设计变更、乙方投标预算和招标文件范围规定内容,以及经双方确认、 消防局审核批准的自动报警系统优化设计方案,供货及安装内容为:

  1)与泵房连接、与消防中心连接的水、电管线工程

  2)消火栓系统:包括整个商住楼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3)喷淋系统:包括整个商住楼自动喷淋系统

  4)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整个商住楼的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及消防中心须增补的设备

  5)消防广播、电话系统设备及控制线路;消防广播兼做背景音乐。

  6)整个商住楼通风防排烟系统设备及控制线路,各设备从相对应的双电源转换器直接取电。

  7)消防电梯系统相关消防控制线路,由消防施工单位向电梯专业提出配合要求。

  8)移动灭火器设备配置。

  9)风机、防火卷帘设备及控制线路;双电源转换器的后面部分全部由消防施工单位完成。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线路。

  11)消防水池水位报警系统、线路等。

  12)消防设备的监控及反馈系统。

  13)气体灭火的设计、施工。

  上述消防设计图纸,由乙方负责报送 消防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如需在上述图纸基础上增加工程内容才能通过 消防局审核和验收的,增加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间隔或功能改变的增加工程除外。

  上述1—13项工程内容涉及的材料、设备、设施均由乙方采购供货、运输和安装,所有费用包含在协议价内。

  1.4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即本工程乙方必须包报建及费用、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配合费、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包利润及税金等方式进行,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属于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工程造价(大包干价):

  2.1 本工程大包干承包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2.2 超出协议范围外的子项内容,必须在施工前报甲方确认,施工后由本项目监理公司和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工程量,按 进行计价结算。增加工程造价总计在 万元内的,不支付工程款,多于 万元部分按实支付。

  第三条:工期

  3.1 乙方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工,须于 年 月 日前施工完毕, 年 月 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如因甲方施工进度或现场未达到乙方进场施工条件,工期由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3.2 自双方签订协议乙方正式开工之日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称为本协议实际总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4.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等级以上,乙方并保证工程如期开通使用和质监、消防验收通过。

  4.2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计 贰年 时间。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5.1 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

  5.2 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5.3 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5.4 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

  6.1 工程进度达 %,甲方付至大包干总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2 工程进度达 %,甲方付至大包干总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3 工程进度达 %,甲方付至大包干总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4 所有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且消防系统全部开通后,付至大包干造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5 工程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 份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款至协议结算价的 %;

  6.6 余款 %作为质保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支付。

  6.7 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

  6.8 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现场签证与结算

  7.1 现场签证

  7.1.1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协议清单内项目增减或发生协议清单外的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 五 天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

  7.1.2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盖章)、《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有工程量、有单价、有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套价书)、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单据(甲方工程部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及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陈述、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协议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7.1.3 以上资料由甲方签章确认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按含税造价处理(不再另外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到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双方协商的计费方式计付。

  7.2 结算

  7.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

  1) 工程结算书打印稿四份及电子文件一份,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计费表、分部分项结算书、主要材料用量价格表;

  2) 工程量计算书打印稿及电子文件一份;

  3) 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一套(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4) 现场签证单一份(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5) 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一份。

  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7.2.2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甲方签证计算。工程师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天内,由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甲方签证及本协议核实审定工程结算总价,双方应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结算。

  7.2.3 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视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

  8.1.2 开工前 天内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监理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8.1.3 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图纸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

  8.1.4 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8.1.5 保证按第六条支付工程款的办法进行工程款项支付。

  8.1.6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返工、材料等损失。

  8.1.7 协助乙方解决施工期间水源、电源及材料堆放和施工人员的住宿场所。

  8.1.8 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8.2 乙方责任:

  8.2.1 收图后,在开工前 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开工前 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8.2.2 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施工,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场地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监理方及有关部门。

  8.2.3 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8.2.4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8.2.5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8.2.6 乙方负责办妥消防报建、验收手续(注:由于本协议范围外项目引致不合格的问题不属乙方责任)。

  8.2.7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8.2.8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 天内清理场地并撤离施工现场。

  8.2.9 在施工中,甲方发现乙方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与协议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等不符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追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因乙方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通过质量监督站或广州市消防部门的验收,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9.2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验收表,以书面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 天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9.3 单项工程竣工前 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 天内验收完毕。甲方不按时验收,则视作甲方认可乙方单方验收。

  9.4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应在完工前 天由乙方申请要求市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和开通使用,属于交钥匙工程,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比协议约定竣工日期延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9.5 自动报警系统和相应部分经乙方优化设计修改后,如市消防部门验收通不过而需重新整改所需的工程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工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9.6 属于甲方负责完善的消防工程项目(包括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管井的封堵等)应在消防验收前达到验收标准,否则乙方竣工验收时间顺延。

  9.7 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结算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各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8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

  第十条:工程变更

  10.1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设计及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10.2 在工程进行中,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修改、补充、增减原有工程设计,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其增减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和甲方签证确认,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结算。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协议总价的3%。

  11.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协议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1.3乙方必须按本协议及附件、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用料、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严格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对乙方进行处罚,金额为 元/次。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11.4乙方如将甲方的技术或资料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5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5.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协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1.5.2"欺诈行为"是指谎报事实,包括在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以及在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欺诈行为,使甲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1.6乙方基于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付清。

  1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转包或分包,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条款

  12.1 甲方已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建设监理,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公司的管理,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必须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盖章确认。

  12.2 工程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的质量投诉或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四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逾期处理,甲方将另行委托,其所有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2.3 施工用水源、电源设施甲方接到工程主体内,由乙方接到施工现场内各施工地点并按表向总承包单位缴交水、电费。

  12.4 甲方对乙方工程进度或质量不满意时,虽经甲方提出要求改善,而乙方并未执行,则甲方有权不须提出任何理由而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遵从在 天内退场,甲方保留对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的索赔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协议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协议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

  13.2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乙方联系方式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并在本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甲方按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文件,即视为该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对因联系方式错误及未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变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3.1 《消防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14.3.2 《报价一览表及工程量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工程施工协议书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建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质量标准要求: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通过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三、开工、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如遇恶劣天气,工期顺延)。

  四、工程总价:

  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实行一次性包干,总价款:玖万肆仟元整(¥: 元)。

  五、施工安全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施工,自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安生生产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移交,乙方应对全部施工现场、防爆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应对工程中的所有结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等进行积极保护,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自理和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到安全生产、明施工,由于管理不善或民工的`过失或第三者原因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机

  械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和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将事故处理结果向甲方书面汇报,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

  4、爆破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证,采购的炸药器材,要有运输证、存放证,存放要分类、建帐,严格实行领发制度,绝对不能流向其它工地或他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当地协商关系:

  乙方在施工前期应和当地群众协调和沟通关系后方可施工,如和地方群众发生争执现象,必要时需甲方协助,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做到安全生产、明施工。

  七、违约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加价或中途退场,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如乙方达不到图纸内容、质量标准要求,或有意拖延工期,甲方有权从工程总款中扣除由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八、付款方式:

  1、乙方在施工至桩基浇灌完毕,甲方应付元整(¥:元)工程款,机房含围墙等所有图纸内工程完工,甲方应付叁万元整(¥:元)工程款。

  2、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保修金(肆仟元整)其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保修金期限6个月。

  九、其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余款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5

  发包方(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更好地完成_________治理及堤防加固工程的建设任务,本着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合同承包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项目及主要工程量:

  四、开工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工程价款:________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六、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七、工程款结算方式:

  1、工程结算总价为合同价加(或减)变更价款。

  2、变更工程量的计价方式:工程项目发生变更时,变更项目合同中有类似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无类似价格的项目按相应_____年_____省定额进行综合计价和相应取费及政策性调整,材料价格执行当期《_____市工程建设》信息价,如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双方签证价。

  3、变更工程量需有清单,并经甲方认可签字后有效。

  八、工程付款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乙方95%的工程款,余款作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无疑异后一次性付清。

  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需及时修复,若乙方不修复,由甲方指定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在保修费用中扣除。

  九、施工中甲方职责:

  1、负责建设范围内土地占用、青苗以及其他需甲方协调的事宜。

  2、配合乙方进行施工质量管理、技术指导、办理现场签证。

  3、工程竣工后,指导施工方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施工中乙方职责:

  1、严格根据甲方图纸要求按施工规范施工,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工后,需经甲方验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依照甲方要求,按期完成所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双方约定的内容;逾期完工,按_____元/天扣罚违约金。

  2、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管理监督,听从甲方的合理化建议。

  3、施工所用各种建筑材料及设备等,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征得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十一、材料供应办法:乙方自购

  十二、工程质量:

  1、工程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甲方施工技术负责人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部分有权提出返工要求,乙方必须服从。

  3、若乙方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修到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三、工程设计变更和增减:

  施工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数量增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将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计入工程决算,若工程量增减大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四、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交验收报告,施工总结和有关资料报请甲方组织验收。

  十五、竣工决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提交工程量变化签证等相关材料,交由甲方验收审核,决算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最后以镇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审核为准。

  十六、工程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十七、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工程竣工资料交清,费用结算付清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自行终止。

  十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其它约定事项:

  在合同执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相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6

  甲方(全称): 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

  本履约保证金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 _________ 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金缴纳时间

  乙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日历天)向甲方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未能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向甲方账户交纳现金,金额: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 元(¥ _________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隧洞混凝土衬砌 7日内。

  保证期内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分三次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第一次为隧洞主体工程开工(洞脸形

  成),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及人民币陆拾万元;第二次为隧洞掘进贯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40%,及人民币捌拾万元;第三次为隧洞混凝土衬砌完成,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及人民币陆拾万元。

  第五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工程施工协议书7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及加工物品、名称、规格、颜色(mm)

  第二条、乙方负责承揽物品的购买及加工安装。

  第三条、质量要求:乙方购买的物品应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规格及颜色,彩钢板出现划痕轻微损伤属于正常。

  第四条、总工程款共计人民币____

  大写:注:税金(有)(无)

  付款方式:_____

  第五条、每阶段付款后,甲方必须要求乙方开收据,作为以后的付款凭证。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队操作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第七条、施工时间,甲方如需改变原计划安装的,甲方应出据书面材料和乙方协商,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有权利委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乙方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对乙方有违规作业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施工质量,技术及安全要求等问题,甲方有责令乙方拆除、返工及处罚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应无偿为乙方提供水、电及住宿相关事宜。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甲方未及时按付款方式付款,乙方有权拆除所有的购买物品。所有的购买物品及已付款物品及已付款都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阻拦。

  第十一条、安装完毕后,出现质量为题乙方一年内负责免费维修,人为因素及自然灾害除外。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

  甲方:(签)

  乙方:(签)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8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进度需要,甲方决定把该项目的钢筋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双方根据分工负责,确保双方权益关系,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并严肃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分包范围:砼浇筑(前后盘的配合工作)、养护(刷养护液)模板底脚找平、堵缝及剔除,每道工序及拆模时的场地清理和垃圾外运;钢筋上砼清理;主体结构的二次砼浇筑。辅材(含)

  二、工程质量及要求:各段各项工程验收和主体竣工验收一次性优良。

  2.1、乙方砼在浇筑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架板铺设)、搅拌机械、泵车的检查,泵送砼、布料机、布料管的连接准备工作,砼浇筑完毕后应马上将搅拌区、泵车、甭管拆除清洗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2.2、本工程要求乙方在砼浇筑时一次成优:剪力墙和顶棚不抹灰、地面不找平,若出现则该部分材料、机械、人工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3、乙方人员在砼浇筑时应禁止下列问题出现:窗台下口填筑不饱满、砼疏松不密实、烂根、蜂窝、麻面露石子、露筋、杂物夹渣层,上述问题如果形成实物,必须立即剔凿修补,所发生的修补费用及人工费由乙方承担,且超出允许偏差范围,严重影响观感和验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最低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2.4、乙方人员在浇筑砼时标高一定要拉线尺检操作(平台板厚±10mm,剪力墙标高±20mm)。

  2.5、砼浇筑前要将作业面上所有杂物清理干净,以免拆模后出现夹渣现场;剪力墙底脚一定要先找平塞严避免烂根现象,上述问题若在拆模时出现,则按50元∕处罚款处理。

  2.6、乙方人员在浇筑砼前后要将工作面上的垃圾清运干净,禁止堆积,否则按0.5元∕㎡作处罚处理。

  2.7、乙方在成品养护上要定人、定时对砼成品进行养护(必须达到养护周期方可终止);对砼成品要进行保护。

  2.8、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及时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工作;乙方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全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省优良工程标准。

  2.9、如工程质量、如乙方人员不到位甲方派人突击,甲方则按元∕工日从乙方扣除,进度达不到协议所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清退乙方所有人员,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实际立方结算,地下室按6元∕m3地上按12元∕m3,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工期:以项目部编制的总体计划为准,乙方必须保证充足的劳动力按时完成合同工期。

  四、结算依据与付款方式:

  4.1、结算工程量必须有项目经理和栋号负责人签认的相关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4.2、结算依据:(按大合同结算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4.3、付款方式:

  4.3.1、工程款结算:

  进场后先行垫付至地上四层,工人伙食由甲方负责每名工人每月300~500元,工程款项到位后甲方将地下室至四层工程款的70%支付乙方,主体完工付,结算余额部分由甲方提供食堂的`费用及生活费年底付清。乙方委派为现场负责及预付款的支付人。

  4.3.2、余款结算:

  a﹑跨年度工程:甲方在春节前按乙方本年度所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付款。

  b﹑非跨年度工程:甲方在春节前一次性付清乙方本工程工程款100%。

  4.3.3、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持有其工人亲自签字的工资发放表,甲方方可予以结算。否则不予受理(工资表总款额应与当次支付工程款数目相一致)

  4.3.4、甲方借用乙方零用工按65元∕工日计算。

  4.3.5、每月付款时按甲方联合检查评比分数,当得分为90-100分不扣减单方价格;当每个单项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壹分扣减单项价格的10%(注:1.把单项分扣完为止;2.按安全、文明、质量、进度单项价格;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后进行付款。

  4.3.6、全部完工付款时按甲方联合检查每月检查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当平均数为90-100分不扣减单方价格;当每个单项的平均分数在90分以下的,每少壹分扣减单项价格的10%(注:1.把单项分扣完为止;2.按安全、文明、质量、进度单项价格;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后进行付款。

  五、现场管理及安全生产:

  5.1、乙方人员必须服从和接受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现场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交底,对每个职工必须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书;乙方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若发现不系帽带者罚款20元∕人∕次,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人∕次,高空和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人∕次;凡违反上述规定及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乙方在施工中若因违反《安全生产条例》而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发生伤亡或重伤者,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甲方对乙方一次性罚款5万元。

  5.3、乙方人员进场时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公安部门检查(否则按50元∕人罚款处理);对于其确认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乙方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条件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岁,但不得超过60岁;严禁残疾人、妇女、儿童进入施工现场或进行施工作业;否则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4、乙方在工地以外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有工人突发性疾病者,乙方负责处理不得对甲方造成任何影响。

  5.5、乙方确保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保持工完场地清(否则每次罚款50-100元)。

  5.6、严禁打架斗殴、结伙停工,如发生时甲方有权予以处罚500元∕人∕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清退乙方队伍,严重的送经法律部门处理,并且已完成工程量不予以结算。

  5.7、乙方领用仓库工具后应如数退还,如有损坏、丢失按价赔偿,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5.8、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开发商、甲方及监理公司等各部门所产生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六、附则:

  6.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6.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即告生效;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持壹分,工程款结清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

  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乙方:

  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9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甲方为解决办公及生活用水,新打一眼_______________米左右深水井。

  现委托乙方施工。

  为保证该工程按期、保质、保量的建成,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深水井工程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钻孔、井管安装,投砾、封孔、固井、泵体安装、抽水、水量、水温检测。

  二、施工前的准备

  1、施工前双方确定好井位。

  2、乙方施工所用电、水、泥浆的排放。

  3、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开工到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竣工。

  4、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或合同给第三人施工。

  三、工程范围及成井标准

  1、本合同的'打井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施、工具及人员完全由乙方承担最新打井合同范本最新打井合同范本。

  乙方应具有施工工程所认定的资质条件。

  2、合同所指的工程为:打井孔径直径≧_______________mm,圈井管用钢筋混凝土焊接管(长____________内径________mm)。

  3、成井后三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施工现场验收,井孔垂直度以能够顺利使三寸潜水泵头下落至井底为准。

  (1)工程价格每米单价____________元。

  (2)乙方应按打井进尺及实际打井深度收费,待验收合格后乙方开据发票10天后付清最新打井合同范本文章最新打井合同范(3)打井所需水、用电、耗油圈井耗材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成井验收

  1、分段验收(包括井深、布管直径、填充料)。

  甲乙双方及相关部门签字为验收依据。

  2、打井深度以测量验收认可的深度作为结账的凭据。

  五、其他事宜

  1、乙方应保证成井的出水量达到每小时≧_______——_______吨,如果出水量每小时低于10吨甲方支付单井工程费的_______%。

  2、施工期间,乙方应注意安全施工,如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承担伤亡人员的全部费用。

  3、乙方将打井设备运至施工地点以后,因停电及人为因素施工遇到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顺延4、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协议书10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甲方将工程中的桩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按质、按量顺利完工。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及质量要求

  1、工程内容:桩基础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中的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定位放防线、桩基成孔,护壁浇注,钢筋制安和桩内自办砼的.浇注及试块的制作。

  2、质量要求:严格按设计图纸(变更)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自检报监同步资料。确保桩基工程顺利通过各种检测和验收合格。

  二、工期

  乙方要组织好施工对伍,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该工程自开工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完工。

  三、安全责任

  乙方要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戴好安全帽,做好各种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在施工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四、甲方职责

  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定好高程和轴线,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服务,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提供施工所有的水源和电源,及时提供所用的材料到场。

  五、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工程造价:该工程桩基的设计深度为8米,桩径分别为○800、○1000。单包造价为设计深度内○800每米135元,○1000每米210元,深度大于设计深度部分的每米增加造价60元。总造价按实际验收丈量深度计算。

  付款方式:桩基全部完孔完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总造价50%,余款50%待桩基检测合格、资料报验齐全时一次性付清。

  六、其他事项

  乙方自备施工中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各种工具(包括电线、电缆、水泵等),乙方在施工期间的生活费自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11

  发包方(甲方):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

  依据《______ 》、《______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二标段防水工程

  2、工程地点:郑开大道、永胜路围合地块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标段防水工程10、11、12楼及地库一半的本工程所有SBS防水卷材,按图纸、规范、标准要求节点构造施工。

  2、本合同价为包干价格,为防水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并施工完毕验收合格的结算包干价格。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根据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和甲方的技术交底、包施工、包所有施工用主材及所有辅材、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包风险、包保修等方式承包。材料装卸、运输全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承担所有运输、装卸及实验检测费用。

  第三条、结算包干价格及结算原则

  1、主楼及地下车库筏板1层4㎜厚SBS防水(含点粘350号石油沥青油毡一层)包干价单价为46元/㎡(含税价)。

  2、材料规格:主楼及地下车库筏板防水面积暂定:2万㎡;

  3、地下室外墙1层4mm厚SBS防水包干价单价为46元/㎡。

  4、层面、阳台、卫生间防水暂不定。

  5、防水材料名称为:锦绣牌;材料规格:4㎜厚、聚酯胎、-20°。

  6、本合同总价以实际防水面积和总价以最终以图纸结算为准。

  7、以上包干结算单价包含但不仅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所有材料,比如SBS材料、SBS附加层、辅材、燃料(汽油)、结合层用料等)、材料复检实验费、施工用机械设备费、施工损耗及节点增加处理、运输、装卸、搬运、临时设施费、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保护费、保证工期措施费、社保费、保险费、规费、利润、管理费、税金等完成SBS防水工程必备工序等一切费用。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受市场价格因素或因其它任何因素变化及政策调整而调整。

  8、工程结算量为结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文件以甲方、建设单位工程部、监理、造价控制部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实际铺贴面积进行计算。搭接面积及附加层面积(包含损耗)、管边收口、雨水口和落水口卷材收口等已考虑在单价内,不另计算。

  9、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单位提供两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并且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质监站标准的竣工资料,否则不予结算。

  10、结算由乙方编制,甲方负责审核,并经甲方成本部审核确认。

  第四条、付款方式

  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垫资)

  2、本工程SBS防水工程(单项)全部单体施工结束后在主体封顶支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85%,竣工验收后支付到95%。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没有质量问题、移交问题和遗留问题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上报甲方终审双方确认后。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质保金。

  3、每次付款均以转账形式发放给乙方。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均需先开具正规合法的符合工程项目单据。

  4、甲方付款时由乙方委派专人办理正式收款手续及相应票据,其他人员无权办理任何支款事宜。

  第五条工期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或单项工程工期书面通知为准安排施工,配足必要的施工人员及工具,不得因为工具、人力不足而影响工期。若工期达不到进度安排要求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加班、加点、加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其单价按本合同单价的贰倍从乙方施工完成量中扣除;若乙方工期严重滞后(即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差距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在两天内无条件退场,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2、工程完工日以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若部分工程预验达不到质量要求标准,乙方需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标准,其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若无法在以上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乙方每延误工期壹天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若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乙方必须在发生后三日内报送甲方签证认可,方可延期且不予扣款。

  第六条质量及验收

  1、本合同签订以后,乙方自然纳入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中来,必须服从工程部、监理及总包检查监督、管理。

  2、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防水工程资质等级,并派与工程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管理施工。本工程质量必须按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等级,并按合格质量等级组织施工,合格品率达到100%。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修复至合同约定标准,其维修返工等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根据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及相关质量规程要求进行施工,完成每道工序,都要甲方工地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工程竣工工序:乙方闭水试验需报总包项目部、监理部、甲方代表现场验证检查并做好记录、签字完成后,应以书面《竣工验收申请表》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5、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2年,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所有质量及渗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无偿修复。

  6、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序拒绝签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拒绝验收。

  7、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标准。执行国家规范JC/T690-20__,GB50207-20__。

  8、其他要求:甲方技术交底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个施工方案必须经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施工管理与安全

  1、乙方应听从甲方项经部人员的指挥、安排,并接受甲方、监理及项经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乙方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范、标准和法规条件规定的要求应及时组织整改,否则,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班组劳务工人应遵守安全和生产操作规程和按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保护甲方的安全设施,并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如发现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所造成的工伤、事故(含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及工期延误,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违规作业和不戴好安全帽、穿拖鞋等劳务人员的,乙方向甲方支付30-1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若造成人员伤亡,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招聘“三无人员”,工人进场应持有身份证、务工证、就业证、计生证(婚育证)。

  4、乙方应搞好班组之间、各工种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不得发生斗殴、打群架、酗酒、宿娼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人次的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5、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无操作证人员严禁操作。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均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6、本工程必须由乙方在施工现场直接管理和指挥现场施工生产,如果乙方未在施工现场直接管理和指挥现场施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______金元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场、撤场。乙方必须与施工工人签订用工合同,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否则产生工资纠纷和政府执法部门罚款由乙方自负,经甲方要求乙方不予解决的,甲方有权直接代乙方发放工资并将该项费用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7、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并出示有关证件,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及态度不好的劳工进入现场或住宿区。

  8、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不得解除,乙方未完工而终止本协议的除未结算的工程款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外,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乙方应负责对已完成工程的产品保护工作,如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已完工产品损坏或对其它专业产品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第八条材料管理乙方自行采购全部施工用材料、机械工具以及必要的个人劳防用品。所有材料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验收规范及标准要求。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协议书1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4、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勘察费 元(如有),设计费 元,设备购置费 元(如有),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暂列费用 元(如有)。

  按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

  暂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暂列费用主要为以下情况: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4)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的费用。

  5. 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经理: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设计开始时间 ,施工开始时间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其中设计工期 天,施工工期 天(合同履行期业主承担义务的工作影响占用承包人进度计划时间,如包括但不限于业主选择方案、审图、报建、论证及承包人有证据证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等,工期相应顺延。)。

  10. 本协议书中有关的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

  13. 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4.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总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项目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5项目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16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指承包人指定负责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7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8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9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20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21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22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23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4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5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6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7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8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9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30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1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32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33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4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5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6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8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3条约定所作的变更。

  1.1.39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0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1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42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3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4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45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6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7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8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9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50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51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5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53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54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5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8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59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总负责人

  3.2.1项目总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总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 项目总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总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总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总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项目总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总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3 项目设计负责人

  3.3.1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2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设计相关文件的权利。

  3.4 项目经理

  3.4.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2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施工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现场施工相关文件的权利。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3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3.4.4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5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5 项目采购负责人

  3.5.1在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项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特别是大宗、特种设备的采购。

  3.5.2负责制定项目的采购计划,配合做好采购及合同管理;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材料的进场安排。

  3.5.3负责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把关,对不合格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3.6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3.6.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参与HSE计划及各项施组措施方案的编制(安全相关内容),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制。

  3.6.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3.6.4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观工现场安全隐患,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3.6.5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3.6.6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3.6.7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3.6.8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3.6.9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3.6.10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

  3.6.11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3.612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

  3.6.13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3.7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8 安全保证

  3.8.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8.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8.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8.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9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9.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9.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10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11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12 分包

  3.12.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12.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12.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12.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12.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12.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且发包人已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

工程施工协议书13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将沈阳生态水城总部基地项目桩基础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开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一)、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桩基础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3、甲方指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

  调查、统计上报。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6、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安全费用(包括:成品桩的保护、安全措施等)全部由乙方负责。

  5、开工前乙方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包括签字)。

  6、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7、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9、乙方应在需要设置安全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的`地方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三)、施工安全处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等安全事故,按进行处罚。

  (四)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

  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盖章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工程施工协议书14

  乙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因建设_____镇横联至庄岭村委会水泥路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该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现就工程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工程内容:横联至庄岭村委会水泥路,路基宽____米,路面宽____米,长____公里。具体工程量见招标文件。

  二、乙方愿以______元整(¥____元,含暂定金额)价格承包该项工程施工任务,详细单价见乙方投标报价表。

  三、资金来源:县交通局安排该路__年村村通项目补助资金____万元/公里,____镇政府自筹资金____万元/公里。

  四、资金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支付月施工量的'80%工程款,施工中翁支付最低限额壹拾万元,工程瑞工验收后付清王程款90%。缺陷责任期结束付清余款10%。

  五、若实际发生工程量超出合同中所列工程量,超出部分按报价单价计算,资金在暂定金额中支付。

  六、工期及违约责任:开工日期自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月____日完工,(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乙方需经甲方签证认可后工期方可顺延)。工期延期,甲方按____元/天向乙方处以延期罚款。延期罚款的限额为合同金额的5%。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镇政府、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县交通局各一份。

  甲方:____镇政府乙方:____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

  甲方监督单位:____乙方监督单位:____

  签订日期:____签订日期:____

工程施工协议书15

  发包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武邑鸿鼎蓝湾一期工程

  二、工程地点:武邑106国道西侧

  三、工程范围:定位放线、桩总布置、桩基施工、桩基养护、验桩

  四、工程

  第二条工程质量及工

  一、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二、施工工期:工程日历工期25天,自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算起。

  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结算时,总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单价为暂定价格,结算时按水泥品牌的实际市场价格对暂定单价进行调整,主材暂定价格:衡湖水泥32.5,水泥每吨____元,为到场价格,包含税金,有采用其它水泥价格时,主材价格按实际价格调整。(水泥价格每10天进行一次按市场价格据实调整)

 二、付款方式:

  ①所承包范围内桩基施工完毕付总价款的20%

  ②剩余工程款于20xx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结算完毕

  第四条工程材料

  所有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所用材料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和设计之要求。

  第五条合同内容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条款、工程洽商及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等。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办妥征地和一切基建许可手续及质量监督手续,清除施工场地内原有地上及地下障碍物,完成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帮助乙方协调与当地关系。

  2、甲方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订其他必须的签证。

  3、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款。

  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电源及水源。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在施工前组织人员、设备、施工材料进驻现场。

  2、乙方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进度,平整施工场地,储备材料,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同时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并做好施工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误或严重不合理之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确定修改意见或设计变更,乙方依照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乙方应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甲方施工代表的监督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并执行其提出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6、乙方施工应保质保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工程竣工前3天,乙方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竣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以便存档)。

  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竣工检测

  1、工程检测费用由负责。

  2、工程检测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移交,由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衡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议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

  建设单位名称(章):________

  承包单位名称(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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