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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代言合同范本
篇一:模特肖像权授权协议书
模特肖像权授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深圳新都酒店
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图像产品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1. 本人同意深圳新都酒店为我安排拍摄肖像照片,并同意拍摄的照片可用于出版、宣传、展示、酒店商业广告和网络等合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但不得用于色情、反动的媒体和违犯中国法律的宣传或宣传品。授权使用没有期限。
2. 甲方许可乙方将此次拍摄的图像产品可用于发表、展示、媒体出版、广告和其他所有合法的商业用途。
3. 协议签署后甲方今后不得就此次拍摄图像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乙方及乙方授权第三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
4.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拍摄日期:地点: 拍摄内容: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
篇二:代言合同
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指派服装模特程湘南为NSH服装品牌公司为产品代言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代言人的工作范围。仅限于甲方NSH品牌的代言,其内容包括广告画面的肖像、产品宣传资料的肖像和宣传词、 产品包装的肖像和宣传词、大型推广活动的代言参与、涉及产品的其他活动的代言参与。
二、代言费用(包括代言人肖像使用费用)。每一个代言年度为人民币叁拾万元。该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开具“赞助”类发票。
三、特别约定。甲方由乙方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标准,对食用者确实能起到保健作用,并且确保安全。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使用劣质或假冒产品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与乙方和代言人无涉,且应由甲方赔偿乙方代言人的名誉损失。
四、其他约定:
1、甲方不得滥用乙方代言人的肖像权。凡出现乙方代言人肖像权任何作品,均应由乙方代言人审查并亲笔签字同意后方能使用。
2、甲方需乙方代言人参与的推介活动,须在活动前五天通知乙方代言人,并将活动方案交代言人审视同意。若乙方代言人因录播节目、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参与,甲方应予理解,不属乙方违约。
3、乙方代言人因为甲方作代言时的任何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4、乙方代言人的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例外),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出现乙方代言人烦人任何作品,以切实维护乙方代言人的肖像权和姓名等名誉权。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如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按损失金额偿付。
六、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代表签字后生效,至满一年时终止。若甲方需续签代言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两个月与乙方协商,确定续签事宜。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
代表:
乙方(章): 代表:
篇三:模特代理合同
模特代理合同
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
乙 方: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帐号:
电子邮件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在签署本协议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同时,甲方拥有从事演艺经纪代理的能力、经验、资格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为签约艺人提供一流的国际、国内资源和推广渠道,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乙方为自由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并且无签署其它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
3、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代理人,代理和管理乙方的所有由本公司交托,委派和有关的演艺事业(“演艺管理及代理权”)。
理经纪公司,代理和本公司演艺事业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及代理期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演艺事业是指在甲方娱乐领域内的全部活动,包括但不 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乙方的代
限于:
1、乙方在电影、电视、话剧、戏剧、广播剧、记录片、舞台剧、音乐剧、歌舞剧、小品、综艺节目等一切艺术门类中出演或可创角色、担任主持人、作为嘉宾出席等。
2、乙方进行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广告牌、 平面媒体广告、网络广告、灯箱广告等一切广告形式)拍摄、写真集拍摄、企业或产品或游戏形象代言人等经济活动。
3、乙方以任何形式有偿出场,参与剪彩、走秀、主持、礼仪、商业演出、商业综艺等商业活动。
4、乙方进行歌曲创作及演唱、表演、制作、出版唱片、出版个人文集(包括但不限于:自传、小说、随笔、散文、专栏等文学作品)、写真集、制作销售个人品牌产品等活动。
5、其它需要乙方亲自表演的有偿商业活动及需要乙方亲自履行的顾问活动等。
6、“商品化权利”:以乙方形象为内容的商业使用。如:肖像贴纸、肖像玩偶、肖像商品等。
7、“新媒体使用”:以乙方形象或声音,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站发布的电子刊物、手机图片、手机彩铃等。
8、乙方独家并排他地委托和授权甲方作为其经纪人,在全球范围内全权代理乙方的演艺事业。同时,乙方将其与其它方签署合作演艺事业合同的权利授予甲方,并将通过上述演艺合同获得收益的权利转由甲方行使。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和授权。
9、乙方委托甲方的代理期限为五年,即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期起效,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第二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将其演艺事业的演艺代理及管理权授予甲方,并承诺在参加其他公司或私人经纪承接的演出活动不会出现与我司商演活动有冲突的情况或影响,在本协议确定的代理期限内。
二、乙方有权处置其在本协议中所列的经纪代理事务,并无任何羁束而抵触或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三、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四、乙方须参与我司安排的所有活动含培训、公司集会、其他类型的party
等
五、双方确认,双方签署本协议并不表示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不享有和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乙方也不享有和承担作为劳动者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保证具有合法从业的资格和能力。
二、甲方每月按时发放乙方结算提成收入(见第六条第五款)。
三、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为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同意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为第二受益人,同时,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时,甲方负责督促相关活动举办方为乙方投保相关保险,受益人为乙方;相关保险费由相关活动举办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为乙方利益而向乙方提供最具效益的经纪服务,维护并提升乙方形象、声誉、社会影响力及商业价值,时刻对乙方演艺活动提出建议、指导,以提升、发展、保护乙方的演艺事业及形象。
二、甲方将全力、为乙方安排、甲方活动内一切适合乙方的时尚走秀、电视广告、电影、电视、唱片制作等一切艺术门类中的演出和出场机会,争取通过多种演艺形式拓宽乙方在国内及海外的知名度和市场,争取乙方在时尚界、广告拍摄、形象代言、唱片制作及出版、个人写真集拍摄及出版、个人品牌产品制作及销售等方面的商业机会。对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商定后,乙方应积极完成。
三、甲方享有通过代理管理乙方演艺事业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具体方法见本协议第六条规定。
四、代理期限内,甲方拥有乙方所有与本公司有关的合同的代理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处理由甲方委托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一切事务、全权代表乙方决定对外演艺酬劳。具体演出事业合同,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在相关的文件合同上签字。
五、甲方保证为乙方安排之活动不含任何有伤风化的身体裸露、暴力、色情等有损乙方形象以及危险性高的活动内容。
六、乙方在合约期内从事甲方委托演艺事业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作品中归甲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作、广告、个人文集、唱片或音像制品、写真集、个人肖像照片或剧照、延伸产品(含VCD、DVD、MD等)。甲方有权通过合法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而获取收益,不必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
七、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肖像、签名,但甲方上述使用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且不得损害乙方的形象、声誉、名誉。
八、甲方为乙方进行各种公司能力范围内的策划、包装、推广、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如果乙方提前单方解约,甲方有权酌情要求乙方就此费用支出进行赔偿。
九、甲方保证为乙方所安排的任何文化演艺活动均为合法。
十、代理期内,甲方不得甲方委托的活动的公开场合对乙方或乙方演艺活动提出指责、批评或做出任何有损乙方形象的行为。
十一、甲方在安排乙方参加各类演艺活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提交日程表,乙方认定后,遵照执行。如需变更,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
十二、甲方应尽最大可能保护乙方的隐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乙方住址、收入等私人信息。
十三、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因伤病原因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分别采取指正与警告、暂停履行本协议、解除本协议、顺延本协议期限、扣减乙方报酬等行动以维护甲方权益。
十四、为维护乙方的权益,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在从事演艺事业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需聘请律师协助解决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因甲方为乙方与第三方洽谈合约中有异议而造成的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与第三方合约的规定,由违约方承担所有律师费用;
3、由于乙方个人原因造成争议,由乙方自行承担律师费用。
十四、甲方有权利用一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广播、互联网、平面媒体、户外固定及流动广告、CD、DVD、MD、磁带、彩铃等)或/和技术(有线及无线等)的传播媒介,制作、传播、发行记载乙方的演艺活动所形成的音像资料并获取收益
十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方面考核(模特考核制度待定)如日常面试或活动考勤情况、面试通过率等;甲方有权和乙方解除协议如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因个人失误导致公司利益损失,或考核成绩不符合甲方的标准。
十六、乙方无底薪制,甲方将给予其高于市场价的演出薪酬
十七、乙方薪酬月结,若乙方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席培训或活动,当月演出薪酬不予结算。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甲方委托的演艺事业中,并以其全部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精神积极全面履行甲方为其安排和委托的演艺事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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