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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时间:2024-07-19 11:41:48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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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1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并生效。

  1。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苏州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__________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

  乙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2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鉴于,甲方已经获得了_________项目的_________权,已经商签了____________协议(以下简称“项目”)。甲方拟就项目寻求战略投资人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

  鉴于,乙方熟悉该领域的投融资项目,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业务能力,能为甲方寻求合作方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据此,甲方邀请乙方,同时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为甲方寻求合作方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履约。

  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法、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重大决策、发展战略、股东结构、管理模式、人员状况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之于众的信息;

  (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在获取一方所获取的信息范围内,该第三方不应被认为是非法获取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4)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是因提供方的合法披露而获取该信息的;

  (5)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研发取得的信息;

  (6)接收方在取得提供方的同意后所公布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即乙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即甲方。

  3、合作方

  为甲方需要引入的战略投资方或者融资方或者项目建设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1、接收方应当像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该保密信息的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保密信息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己方那些因履行其职责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双方应当保证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不会遭受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接触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承诺:未经提供方授权,接收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从提供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各方当事人向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洽谈的管理人、专业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及为本项目所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士(统称“项目相关人员”)进行的披露;

  (2)遇有本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时,接收方在用尽所有适用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后,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的披露。

  3、双方当事人承认: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以及其中包含的或相关的一切权利,均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或合法权利,接受方应考虑并维护提供方的利益。

  4、双方当事人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本项目的洽谈。根据本协议规定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披露,应只限于该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未经信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授权,保密信息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务上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本项目无关的事务使用保密信息。

  5、双方当事人承诺,将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雇员或代表在履行义务时所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若保密信息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从提供方获得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接收方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维护该信息的保密性或采取保护措施,并且接收方应用尽所有适用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第三条权利保留

  任何保密信息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属于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向其他人提供该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接收方的权利仅限于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经登记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3、协议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五条排他性合作和咨询服务费

  在项目保密期内,甲方承诺与乙方的合作具有排他性。除非乙方同意,在任何时候,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绕开乙方直接或者间接与合作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为项目信息接受方,可以同时为甲方提供项目咨询服务,促使甲方成功引入合作方。在甲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甲方须与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并承诺将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和/或折算成一部分公司股份出让给乙方,具体细节在双方另行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六条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本项目谈判终止且双方未就该项目达成任何协议时,或在提供方提出要求时,本保密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制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

  第八条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通知

  1、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任何通知、要求、或者其他信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交付或发送到以下所列相关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或传真号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向收件人书面通知的其他通信地址、传真号或电子信箱发出。本合同中列明的甲乙双方的电子邮箱地址分别为甲乙双方的指定电子邮箱。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的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的任何文件的原件的扫描件均视为是原件并与该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信箱:

  乙方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信箱:

  2 、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发出的通知已经送达:

  (1)专人送达的,在送交之时;

  (2)使用一般邮件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三十日届满时;

  (3)使用一般空运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二十日届满时;

  (4)使用快递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十五日届满时;

  (5)使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在传真、邮件发出之时。

  第十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争端解决

  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纠纷,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其仲裁规则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应当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终局性裁决。仲裁地点选择北京,仲裁语言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和保密期为2年,自双方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3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专有信息的定义:____________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____________

  1、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3、“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4、“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5、“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6、保密义务

  (1)“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7、“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1)“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2)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3)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4)“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例外情况:____________

  8、“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1)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5)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9、专有信息的交回

  (1)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

  (2)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10、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1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1)“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3)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12、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1)“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2)“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

  1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14、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15、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6、生效及其它事项:____________

  1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8、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9、本协议签订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20、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21、本协议包含附件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接收方):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乙方(透露方):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专有信息的定义

  1.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2.“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3.“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第二条权利保证“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第三条保密义务

  1.“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

  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四条例外情况

  1.“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1.1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1.4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2.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第五条否认许可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补救方法

  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1.1“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1.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1.3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2.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2.1“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2.2“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第七条保密期限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2.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经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十条生效及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3.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于: 签于:____________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5

  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_______事项进行合作履约,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2.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①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②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

  ③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着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2.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______年。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4.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5.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6.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7.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2.甲乙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合理期间,为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保密资料。

  3.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方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2.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3.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②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4.甲乙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加盖公章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4.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止。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以传真形式签字盖章后文件同样有效。

  6.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作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合作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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