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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调整方法

时间:2022-10-05 20:46:25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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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调整方法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调整方法【1】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调整方法

  摘要: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财务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一般会计原则,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一定时期企业的应税利润,据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由于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收益、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

  因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

  关键词:会计利润;应税利润;差异;调整

  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收益的。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会计核算中,企业无论是购买何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不交纳所得税。

  但对同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二)股利收入。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股利,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上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或等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不需要调整纳税所得。

  (三)免税的国家补贴收入。

  对于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处理上企业将列入收益处理,而税收对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免税的,不计入征税范围。

  二、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上需要计入纳税所得,需要交纳所得税。

  具体如:

  (一)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企业以自产产品、半产品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半成品无偿地赠送他人,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收上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收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收后返还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三、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予扣除或部分扣除的。

  举几种常用项目如下:

  (一)罚款支出。

  会计上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惟有一点除外,即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赞助费。

  按照有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支出,冲减当期利润;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会计制度对上述两项费用未严格区分,企业根据实际支出以广告费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

  税法上,则严格区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并对二者给予明确的界定。

  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2001年起包括制药、食品、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调整为8%),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五)坏账损失。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只能采用备抵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计提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相当于其他应收款)。

  计提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同时规定,对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而税法上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六)借款费用。

  会计上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借款费用,一律计入费用。

  其中,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费用的,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的资本,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当期扣除。

  但是,以下五种情况应调增企业纳税所(1)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的数额部分;

  (2)企业明确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3)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4)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5)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七)工资支出。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的企业,其实发工资或提取的工资总额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按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

  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在企业任职及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对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八)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而税法规定除个别的固定资产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如果由于折旧办法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不一致,需要调整纳税所得。

  参考文献:

  [1]编写组.注册会计师业务法规选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讲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林世怡.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2】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财务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一般会计原则,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一定时期企业的应税利润,据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由于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收益、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

  因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2001年起,企业应对存货等八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给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但税法规定:企业除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使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也与会计制度规定不相一致。

  结果是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必然不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一般情况下,都是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

  当企业要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免企业少交税。

  现行做法是将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借记递延税款账户,待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再贷记递延税款。

  从长期来看,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差异最终能够转回,得到弥补,现行做法只是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若企业会计人员理论和业务素质不高,在调整的过程中,极易造成会计失误或差错。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合理地确定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规定应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既然税法认同会计制度的做法,那么在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上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是不会产生差异的,但会计方面的权威用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和会计职称考试用书,在阐述时间性差异时,均以企业按财务制度核算的折旧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不相等为例,来说明如何调整时间性差异,很容易给人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折旧年限和方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错觉。

  既然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那么,无论是吸收、借鉴还是自创,会计理论都应为会计实务服务,不应该脱离实务太远。

  建议对《所得税会计》中这个问题重新设计改写,比如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差异为例,纠正给财会人员造成的错觉。

  三、对改扩建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税法则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扩建过程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这项不同的规定表面上看会导致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新的原始价值不同,但实质上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折旧费与按税法计算的折旧费是相等的。

  例如,企业一座厂房原价100万,折旧年限10年,已提折旧40万,进行改扩建发生净支出24万元,预计还能使用8年,假定无残值。

  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84万元,折旧年限8年,每年计提折旧额10.5万元;若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为124万元,但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也是84万元,折旧年限8年,每年折旧额也是10.5万元,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相等。

  既然结果相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为什么不能统一起来呢?本人认为会计制度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税法应对此规定进行修订,以便与会计制度协调统一。

  四、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即明确规定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无论是否形成资产,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

  而税法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句话体现的涵义是有条件的费用化。

  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如果不成功,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其研发支出税法允许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如果开发成功并形成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则研发支出应予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在无形资产的有效年限内分期摊销,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对于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究竟是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抑或有条件的资本化,当前众多专家、学者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人认为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应有条件的资本化,原因在于:首先,企业搞研究开发不是为了使企业当年收益增加,而是为了企业能够长期受益,因此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具有投资的意味。

  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其核心竞争力,许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科研部门,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研究和开发支出比重越来越大,对企业短期的和长期的业绩都有很大影响;其次,企业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例如,企业自行研制某项新技术发生支出100万元,研制成功后申请登记注册发生相关费用10万元,则当年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无形资产价值只有10万元,远远不能反映这项技术的真实价值;最后,将研发支出一律费用化不利于税收征管。

  因为企业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要把已经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支出(如上例100万元),再按税法资本化要求的规定,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管理费用中确认一个“合理的”研发费用数额来进行调整,这是其一;其二,以后年度企业还应按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在有效期内分期摊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扣除。

  这种调整,既容易造成会计差错的发生,又会给企业规避税收形成便利,给税收工作带来难度。

  五、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所以者权益变动的,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明确规定对投资收益实现的确认应在被投资企业赢利当年,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法则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是在次年。

  对此现行做法是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但本人认为税法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费用扣除的确认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等原则,相应地,收入实现的确认也应该遵循这些原则,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在被投资企业赢利的当年,而不应是次年利润分配时,这样既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又确保税收收入。

  因此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认同会计制度的做法,合理而且简便。

  六、对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作为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唯一可以在税前列支的特殊项目,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仍然有区别。

  首先,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计提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及个别认定法;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计提方法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其次,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税法则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不包括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再次,对关联方往来账款的规定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也应当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购销活动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除破产外)。

  最后,处理方法的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不允许采用直接转销法。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税法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差别如此之大,当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时,会计人员还是必须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两类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具体项目:一类是企业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必须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项赞助支出等。

  另一类是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时可以全额列支,但在年末计算纳税时,应将超标准部分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

  如超标准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计税工资及附加;超标准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利息支出等。

  对于这两大类,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理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税利润,以确保国家税收。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3】

  摘 要 新准则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关键词 会计利润 应税所得 企业会计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维持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遏制企业利润操纵行为。

  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

  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但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并按照销售扣除销售折让、商业折扣以及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计量。

  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核算上的收入,而且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

  对于劳务收入来说,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金额能可靠的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的确定以及交易中已发生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税法规定的劳务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更注重形式,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

  计量上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若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根据劳务成本是否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为限确认劳务收入。

  按税法规定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是以收取款项或索款凭据为标志,因而,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后未收到销售款项且未开具收入发票,则可不计算应税收入;反之,若已全额开具收入发票,不管相应收入款项是否流入,均应全额计税。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采用进行了限制,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才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而且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己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已经全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仍然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为了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对不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置,新出台的固定资产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折旧计提的范围;而税法则明确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折旧,直至这些固定资产通过出售、对外投资等方式脱离本企业,投入使用后再提取折旧。

  在薪金方面,税法采用了工资薪金支出的概念,并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即按照人均月工资限额乘以税法规定员工人数确定扣除标准,若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扣除标准之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

  三、资产确认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资产的计价基本原则都是历史成本原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取得时的初始成本,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除在改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业务中,为保证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不会逃逸出征税范围之外,税收上对企业资产按评估价值调整价值有严格的限制要求,两者规定存在差异外,在一般情况下,各项资产的初始成本的确定是一致的。

  四、股权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其中通过非货币性、债务重组取得时,会计制度一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替代,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将其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并按期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但税法中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投资的计税基础,且不允许确认及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可供股息分配的利润也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税后利润的分配额,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

  五、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一体化,促使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新准则能够充分满足成熟发达的市场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需求,还照顾到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性,还提高其透明度,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对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的游戏规则提供更好的帮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税务研究.2004.11.

  [2]刑启亮.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与协调.财会研究.2006(7):28-29.

  [3]李峦松.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协调研究.西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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